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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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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岑云萍 刘丽梅 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彭某林、彭某恩因犯失火罪上诉至法院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分别判决彭某林、彭某恩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黔西南州中院负责人表示,鉴于上诉人彭某林、彭某恩在二审期间取得全部受害人的谅解,并主动购买碳汇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发生起因源于彭某林、彭某恩在烧地渣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危害公共安全,遂构成失火罪。案发后彭某林、彭某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二审期间,彭某林、彭某恩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取得全部受害人的谅解,并分别购买碳汇4000千克,弥补了对受害人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庭审法官表示,本次判案是采用侵权人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让“破坏者”变为“修复者”;该案也是黔西南州首例由人民法院引导被告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是对直接修复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以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产生直接“恢复原状”的效果,从而达到对受损林木进行栽种的间接目的,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