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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没想到,这一次带着试探性的努力,却找到了执行的另一条渠道。
李月琴回忆,金湖这家超市的注册公司为南京某连锁公司,当初调解时,超市曾表示南京连锁公司会给付相应款项。
因李月琴在调解过程中与该连锁公司相关人员有过接触,院里安排其一起参与该案执行工作。两名法官从南京追到上海,一路找到该公司的华东总部,说服总部调集资金支付了款项。
如愿拿到工资的员工们在执行款领取现场,拉着两名法官合影,这才有了那张“特殊”的照片。
笔者在淮安法院采访时发现,这样的“特殊”其实并不罕见,淮安法院打通了执行和审判之间的通道,让审判和执行“并肩作战”成为常态。
淮安中院出台规定,明确要求审判业务部门法官全流程参与自办案件,特别是信访案件或争议较大案件;执行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跨部门法官会议,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共同制定批量案件和重点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方案。
法官们越来越多地感受到这些做法的好处。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海清向笔者谈起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杨某作为担保人需归还巩某借款本金6万元,但是杨某始终认为“不是自己欠的钱,为什么要我还”,以各种方式对抗、躲避执行。
“淮执砺剑2024”专项执行行动中,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一起登门,从法律角度反复释明,讲清楚“为什么担保人也要履行还款义务”。心服口服的杨某在当日下午履行了全部债务。
如果说承办法官参与执行,让执行工作“如虎添翼”,那么执行法官参与调解,则为调解工作“另辟蹊径”。
今年3月,洪泽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秀菊在审理一起案件时,为了避免案件“空判”,千方百计化解双方矛盾。原告觉得法官迟迟不判决,还总是拉着双方谈话,肯定是在袒护对方。
面对这种情况,张秀菊专门找到了一起和该案类似的执行案件,邀请执行法官一起做矛盾化解工作。
执行法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并将执行记录逐一摆在当事人面前。原告这才明白了法官的良苦用心,感慨道:“法官是在为我们着想,是想彻底了结这场纠纷啊!”
原、被告都积极配合法官工作,大大加快了矛盾化解进程。几天后,双方和好如初,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机制之变:立案调解助执行,保全措施促和解
淮安中院执行局局长姚月梅在执行实践中发现,从案件形成的过程看,执行的难点往往和案件的纠纷相重合,要有效解决执行案件的矛盾,需要在案件审理阶段甚至更早的时候开展工作。
“执源治理”理念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入手,实现审判和执行并轨。淮安中院构建审判协执机制,探索“执行前督促+和解”机制,判前做好释法明理,判后前移履行告知,2023年,全市法院通过执前和解方式化解案件2187件。
刘某谈起自己打官司的经历,最大的感受就是“很神奇”:“说出来你可能都不信,我到法院立案窗口去了一次,案件就执行了。”
刘某“到法院立案窗口去了一次”的时间是2023年10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因逾期交房和办理产权证,被判决向刘某支付违约金2.8万余元,但是之后仅仅履行1.7万余元。刘某拿着判决书,到金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强制执行。
“像你这样的情况多吗?其他人执行到位了吗?”立案窗口的干警万文春问道。
刘某如实回答:“我知道的还有十多件,其他人也都准备起诉和申请执行。”
“执行前,法院可以组织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如果成功了你可以不用通过执行程序就拿到钱,请问你同意吗?”万文春说道。
刘某当即表示同意:“我就是想拿到钱,越快越好。”
刘某在“执前调解同意书”上签字后就回家了。但她不知道的是,立案人员将信息转给执行局,执行局研究案件后制定了矛盾化解方案,提出“案件能引入住建部门参与,效果会更好”。
金湖法院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建议,建议对类似纠纷,会同某房地产公司一并解决,避免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
金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议后,主动和法院取得联系,共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刘某一案在执行立案前履行完毕,其余十多起类似纠纷自行解决,无一件申请执行。
感到意外的不仅仅只有刘某。4月25日,位于涟水县炎黄大道与盐河路交会处的梁呈美景小区绿树成荫、风景如画。送孩子上学后返回小区的李大爷谈起该小区的一场纠纷,不由感慨:“这样的美景差点就看不到了!”
该小区建设过程中,承建商某建工公司因与房产开发公司就工程款产生争议而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接到法院传票的房产开发公司一怒之下以对方未交付工程资料为由提出了反诉,声称“无论对方打多久官司都奉陪到底”。
得知这一情况,该小区的700多名购房者慌了神,纷纷到售楼处和法院打听房子还能不能按时拿到手。李大爷回想起当时的场景,忍不住皱起了眉头:“当时,大伙都觉得发生这么大的事情,能迟点拿到房子就不错了,按时交付估计是不可能了。”
如何能快速解决这一纠纷,让工程继续施工,让购房者吃下“定心丸”?正当法官千方百计寻找解决方法的时候,建工公司向法院提出,要对房产开发公司名下106套房产及相关银行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个保全申请让法官眼前一亮:说不定这是一个契机,让正在气头上的两家公司冷静下来,认识到“和则双赢、争则两败”。
果然,财产保全后,承建商和开发商主动坐在了一起,很快就支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房产措施对被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为了确保双方和解协议及时履行,法官动员房产开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确保支付剩余工程款,建工公司也同意交付工程资料并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施工,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房子如期交付后,部分购房者给法院送来了锦旗,写道“司法力量化纠纷 审判智慧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