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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积极完善社会观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委托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或者人员就未成年人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参与案件调解、必要时陪同未成年人接受询问、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判后延伸观察保护等社会观护工作。社会观护员可通过分别听取当事人、未成年人意见和走访街道、社区、幼儿园、学校等方式,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社会观护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开展司法延伸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23.积极开展心理疏导。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安抚未成年人情绪,消除、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和心理障碍;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矫治的参考。应当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
24.加大救助力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优先救助,在救助力度上给予倾斜。积极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社会慈善机构等建立联动关爱救助衔接机制,对确有需要的未成年人予以经济帮扶、转学安置等帮助,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实质化
25.完善一体化审理机制。因同一事实或者相关事实产生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互涉案件,在符合法律有关管辖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反映出的涉未成年人行政管理、犯罪预防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或者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等也受到侵害的,应当一并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刑事或者行政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在相关民事案件中可予以认定。
26.做好线索移送和权利告知工作。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探望权纠纷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或者疑似受到虐待、暴力伤害、性侵害、遗弃等违法犯罪侵害的,应当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审理行政案件发现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或者发现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线索的,将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27.做好刑民衔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因已超过刑事追诉期限等客观原因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在宾馆、酒店、歌厅、酒吧、网吧、电竞酒店、剧本娱乐经营等场所或者互联网平台受到性侵害等伤害,相关场所、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侵权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
28.建立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应当注意发现涉案未成年人食品、玩具、用品等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审查涉案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图书、广播电视、影视传媒等是否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对未成年人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
29.依法引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中强化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引导监护人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不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妥善审理申请确定和指定监护人案件,确保未成年人有人监护;妥善审理申请变更监护人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判令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或者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等各个环节,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因家庭监护管教缺失、不当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1.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修复、抚慰、诫勉功能和作用,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妥善处理校园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校园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33.加强法治副校长队伍建设。积极选派政治素质过硬、法律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宣传教育特长的业务骨干担任法治副校长,明晰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之间的长效联络沟通机制和常态化的信息反馈机制,提升法治副校长履职实效。
34.及时提出专门教育的建议。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专门教育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35.建立犯罪成因逐案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及司法保护薄弱、不到位等情形,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6.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当逐案审查相关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是否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对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7.建立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发生在宾馆、酒店、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审查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是否履行了询问未成年人年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与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的义务,相关场所是否设置了相关标志等,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8.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对涉及网络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结合案件成因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相关主体是否履行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定义务进行审查,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网络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39.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加强与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严肃性与可接受性、知识性与趣味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强化以案释法,创新宣传形式,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不断增强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刑事典型案例的审核、监督、指导,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五、加强组织保障
40.加强专业化建设。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加强“三审合一”审判团队建设。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融合推进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专职辅助人员配备,协助审判人员开展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工作。健全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规律的评价激励机制。
41.加强协调联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的会商协作机制,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数据标准,共同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和司法救助等工作。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共青团、妇联、学校、基层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未成年人关爱帮教工作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包括社工、志愿者、“五老人员”等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关爱帮教人员库。
42.加强工作条件保障。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对未成年人审判设施建设、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治宣传、家庭教育指导等特色审判及延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办案经费范畴予以充分保障,确保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