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作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阵地,肩负着在司法实践中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法治文明的职责使命。
《吕氏乡约》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
乡规民约作为传统基层社会自治体系,是介于国家法和家规之间的一种重要规范,发挥着民众自治、德行教化、人际关系调整、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秩序维护等重要作用,其治理理念、实践功能和现代价值值得发掘。
《吕氏乡约》是学界公认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乡约。由北宋时期陕西蓝田的“蓝田四吕”(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兄弟四人)所制,成书时间为公元1076年。后又经朱熹修改为《增损吕氏乡约》并加以推广。《吕氏乡约》的制定推行与北宋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思潮密切相关。其时,关学创始人张载倡导的义理之学方兴未艾,“蓝田三吕”(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师从于张载,吕大防因从政而未成为张载入室弟子,但与张载过从甚密,被视为“横渠同调”。张载所创立的关学思想精髓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提倡尊礼贵德、学贵致用、务为实践。经由《吕氏乡约》的推行,张载的关学思想开始由理论探究转化为具体实践。
《吕氏乡约》内容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方面,同时规定了违反乡约的惩罚措施、组织的日常活动及具体实施方式。
礼治为先。礼是传统社会经国家、定社稷的根本,是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礼的调整范围从个人到家族,从乡村到庙堂,无所不包。《吕氏乡约》开篇即宣示礼制的内容,并以礼统领乡约,强调儒家学说中的修齐治平人生哲学、家族伦理。“德业相劝”规定乡民应有的处事态度,德指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齐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业指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礼俗相交”以详细条文规范日常生活中待人接物、为人处事礼节习俗,婚姻庆贺具体用度。可见,礼的功能发挥,在于它同各种手段互相联系,综合为治。
惩恶劝善。《吕氏乡约》不仅从正面规定提倡的行为,还反面列举了禁止的行为,让人安分守己,不行非分之事,在潜移默化中迁善远罪。乡民之间倡导患难相恤、守望相助。对于遭遇水火、盗贼、疾病、贫乏,如其生计困难,则众人施以救济,或为其借贷置产,再逐年偿还。禁止行为包括犯义、犯约和不修,包括酗酒、赌博、斗骂、兴讼,交非其人、沉迷游戏、游手好闲、戏笑无度、用度不节等。前述禁令都不是国家法层面的犯罪行为,属于国家法之外的道德自治空间。乡约和国家法相互衔接,辅之以民间帮扶救助,形成多层次社会治理体系。
情理兼顾。情和理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基石,也是乡规民约的依据所在。乡约的执行主要依靠传统宗法力量约束和道德舆论中绝大多数人的行为自觉。《吕氏乡约》虽然也规定了对不同过失的惩罚措施,但其目的在于探究过失根源,促使乡民内心改过从善。对经过规劝能改正或者主动承认错误者,只做记载而不施加惩罚。屡教不改或再犯,则不能免罚。情理兼顾使社会调整手段更为多元,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和人际关系和谐。崇尚情理使人们更加注重自身道德修养。通过道德和法律的相互作用,惩罚、教育结合,实现源头预防,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法制环境。
赏罚公开。无论是宗教还是世俗的仪式,都不仅是一种形式,而是包含了参与者社会和文化的象征性信息,是道德生活良性运转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特定场景聚会的核心意义是在社会层面宣传乡约的精神价值,在道德层面通过乡约讲习重塑参与者的个人情操。《吕氏乡约》规定,“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其酒食所费,率钱令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赏罚”。为保证乡约实施,每月采取聚会的形式,在宗族祠堂对过失行为剖析鞭挞并公开处罚,对嘉言善行予以褒奖。乡约治理本质上仍是规则之治,实施过程的公开既是对乡约内容的宣传,也可以增加乡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议事民主。约正是传统基层社会的主事人员,他们的权力不是源自国家法的授权,而是源自其在乡村社会的权威。这种权威产生于传统习俗、年龄辈分、经验或公道的处事方式。《吕氏乡约》规定,“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国家法的权威是理与力的结合,法律规范体现国家推行的主流价值观,法律施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吕氏乡约》背景下的各类纠纷,并非由政府官员主导,是由民间约正裁决。乡约治理的合法性、正当性根植于传统血缘社会共同价值观、文化认同及民众对乡约的内心服膺。
《吕氏乡约》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工作与民生息息相关,事关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及人民美好生活,应当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高规律性认识,增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传承。《吕氏乡约》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的治理思想、崇尚德治的价值理念、乡村自治的制度设计和赏罚公开的实践路径,对于推动新时代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注重以德化人。《吕氏乡约》以儒家思想和张载关学为指导,蕴含了儒家思想和传统道德文化,倡导淳朴乡风民俗,具有较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民事审判通过司法手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较于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更加凸显社会伦理评价,注重利益平衡,追求和谐友善。民法典第一条立法目的即开宗明义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案件的审理要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结合,弘扬良善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准确适用法律,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作出体现公平正义、社会普遍认同的裁判结果。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发挥民事典型案例的教育、引领和评价功能,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法治故事,以更有力量、更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
加强诉源治理。《吕氏乡约》注重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其一是轻微过失以规劝为主,对于能及时改正或自我反省者,仅做记录免于处罚,以收教育之功;其二是定期开展乡约讲习,公开奖惩,以强化道德宣传,化风成俗。诉源治理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手段,也是控制案件增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民事审判应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格局,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主动分析高发多发案件深层次原因,通过提出针对性司法建议、工作意见,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依法履职尽责,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完善前端治理的建议,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积极探索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帮助、引导和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实现企业合规与民事审判的双向对接,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指导基层自治。《吕氏乡约》强化基层乡村自治,内容贴近生活,都是关乎民众思想道德、待人接物、日常生活的具体事项,灵活性强、细致入微,是国家法的有益补充。其中没有深奥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表达通俗易懂、内容简单易行。因此,乡约所规定的身边事更容易为民众所熟知和认同。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发挥乡规民约经济、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加强乡镇、社区法官工作室建设,派驻法官积极指导基层组织制定符合本区域社情民意的乡规民约,引导基层组织在制定乡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等社会规范时遵循法律法规,以权利义务一致为内容,以服务为导向,不以惩罚为目的,而是让村民从内心真正认同和遵守,从而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推行多元解纷。如果说无讼是传统社会政治和法制建设的价值追求,调处息争就是实现无讼、息讼的重要手段。《吕氏乡约》为民间调处提供了规范依据,是基层自治在国家权力运行之外的具体展开。对于情节轻微,事关亲族的纠纷,一般官府仅在呈状上批令乡保、族长调处。大量的民间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审理前就已在宗族内部依乡约调处息讼。传统中国社会就是在官方裁判和基层自治的双行道上保持和谐。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多元解纷作为实现国家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能指引当事人平衡各方利益,以理性、平和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意的灵活高效,也增强了社会治理效能。应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专业化调解组织和机制。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在前端化解,降低解纷成本,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发挥法庭职能。《吕氏乡约》注重调整基层人际关系和行为模式,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启示是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将人民法庭打造成辐射辖区的司法服务平台,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法庭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具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天然优势。应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实现纠纷在基层的实质性化解。以集中培训、定向培养、交流授课、个别指导等形式,做实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指导。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宣判、法律咨询,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楼宇,大力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发端于张载关学礼教的《吕氏乡约》推行以后,“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对后世乡约治理亦有重大影响。民事审判工作应当汲取乡约治理的源头活水,实现朴素正义与法律规范协调,做到既坚守法律又通达情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感和满意度,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