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频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也不断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涉案标的额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异地执行多、分布广、查控财产困难、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以寿县人民法院2018年至2023年六年内所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此类执行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建立各部门联动参与的化解网络,有效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题,保障当事人权益。
一、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被执行人确无实际履行能力
交通事故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履行能力的,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般会调解解决。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出具责任认定书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赔偿金额大都上万起步,存在伤亡案件一般几十万起步。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赔偿能力相对较低。且事故不仅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有伤亡,被执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损伤,双方都承担一定的伤痛。因此,面对超出被执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巨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偿还。
(二)缺乏必要的保险救济
交强险强制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应包括保险公司,但由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辆多为几次转手、车况不良、准报废车辆,甚至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保险;此外肇事车辆则多为机动三轮车、电瓶车和两轮摩托车,尤其是农村大量的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车主缺乏购买保险意识,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缺位。即使有保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因为驾驶车辆人员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触发保险合同免赔或者少赔条款,使交通事故执行案件未能得到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尚有大额执行款需要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过程旷日持久。
(三)挂靠车辆执行难度大
有些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运,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车辆挂靠。因此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就经常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经营挂靠业务的汽车运输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从案件发生后就不见踪影,法人变更电话号码,无法联系,企业变更工作地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到财产线索。
(四)执行完毕率低,执行周期长
下表为寿县法院2018年至2023年近6年来交通事故案件首次执行情况统计表。由表可以看出2018年执行完毕率为50%,2019年执行完毕率约为47%,2020年执行完毕率约为45%,2021年执行完毕率约为62%,2022年执行完毕率约为49%,截至2023年10月31日执行完毕率约为69%。近6年来总的执行完毕率约为55%,终本率约为26%。终结执行达成和解往往因为缺乏后期履行能力而陷入停滞,多数案件执行历经几年艰难执行依然没有取得好的效果。
(五)矛盾易激化,上访率高
交通事故案件执行过程中,受害人对赔偿额的期望值往往会比较高,此时被执行人短期内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而受害方或其家属因事故造成的伤害,往往情绪激动,要求短期内给予赔偿,由此产生对法院执行不信任或认为法院不作为,进而矛盾激化而上访,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一)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履行能力低
交通事故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对赔偿额的期望值往往会比较高,但被执行人多是在农村,收入低。根据目前寿县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要履行十几万几十万的高额赔偿,是无法完成的。所以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存款,无房产,无履行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只能是从长计议,或是每年履行多少。交通事故案件中被执行人也承受一定的伤害,他们往往不积极主动履行,甚至逃避执行。例如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杨某某领取当地土地补偿款20余万元后潜逃,杳无音讯,不积极主动赔偿周某某的损失,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最终该案在多方努力下得到调解并履行完毕。直至调解完毕时杨某某也一直未露面,其家属代为赔偿,性质极其恶劣。
(二)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保险意识
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肇事车辆的不规范性有关。但从被执行人的主体来看,大部分群众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后果还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一些年轻人身上,争强好胜意识强,开快车,开猛车,闯红灯。另外就是大型运输车辆,无视交通安全法规,为了经济利益,对安全不管不顾。此外,交通事故案件被执行人也多为农民,文化程度不高,认为没有必要为车辆购买保险,甚至不购买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交强险。在我院审理的已购买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在审理完毕后,都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案结事了。由此看出,车辆是否购买保险直接决定了案件执行的难易程度。此外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车主没有保险意识,心存侥幸心理,认为速度较慢不会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进而不购买保险,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就是一场悲剧。
(三)挂靠车辆缺乏规范
相关部门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出借等方面的管理不规范,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法定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承租人、雇佣人、挂靠人等多方人员。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各责任人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对自身责任认知不足、相互推诿,导致责任分摊不清。同时,多方当事人往往对责任认定、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各执一词,导致执行困难重重。
三、完善的意见建议
(一)设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预查封制度
为了防范被执行人在事故发生时,到转入法院执行程序前这段时间,转移、隐藏、变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或有其他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交警部门和法院审理部门应将保全措施提前做到位,并且,案件在处理完毕之前,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强制措施。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初,用好财产报告令、查封冻结等措施,为之后的执行打好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提高交强险标准,规范商业险的强制性
从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结率,不难看出,被执行人车辆是否购买保险,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执行难易。执行难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购买任何保险。要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交强险标准,这样一来,保险赔付的数额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从源头上就减少了执行案件的发生。我国保险业,其宗旨就是通过购买保险减少投保人更大的损失。实践证明,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对解决执行难,已经有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交强险的制定标准,应是一个动态化的标准,它应该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同行。
(三)设立交通事故执行案件受害人社会救济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因被执行人无力赔偿的现象发生,应建立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可设立交通事故赔偿基金救济制度,寿县已经逐步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给申请人尽量多的司法援助,让他们感受到司法温度,从而化解矛盾,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要有效解决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的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该类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办理这类案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加大执行力度,有效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