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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周书博 |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作出重要部署,要求“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新引擎。
文化的生命力源于创新创造,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就是通过对作品创作者的保护,确保其获得应有收益,激励其不断创新创作,进而引导社会投入创作,不断丰富新的作品,最终实现文化繁荣。如果著作权缺乏司法保护,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就难有良好环境;如果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不强,就难以在全社会形成普遍尊重著作权的常态。因此,新时代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就离不开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这是坚定文化自信自强、推进文化传承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激发文化创造创新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
突出能动履职,构建文化产业大保护格局。要主动融入大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运用现场勘查、证据保全等措施,破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案件取证难问题,秉持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理念,充分考量保全措施合法性、必要性与适当性,及时审查处理各类保全申请。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护航百企业”行动,深入走访科技文化企业,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聚焦人民群众所需,加大典型案例宣传,邀请人大代表参观法庭,积极开展法官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积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
深化机制改革,健全著作权司法保护体系。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职能体系,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强化专业能力建设,大力完善案件质效管理机制,加强案件质量把控,优化审判绩效考核机制,规范审判流程。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版权保护协会调解委员会等签订委托调解协议,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和便利条件。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知识产权案件,尝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以保障权利人能够快速维权,同时减轻当事人诉累。
坚持依法保护,平衡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利益。坚持严格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作品的创作过程、艺术性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和保护方式,以达到鼓励作品创新、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一方面,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源头侵权及大规模侵权,合理适用诉前行为禁令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对于非故意的偶发性、小规模侵权行为产生的批量维权案件,不提倡、不鼓励著作权人将大规模提起诉讼并获取利益作为普遍商业维权模式;在坚持权利应当予以保护的前提下,将该类案件引入多渠道调解平台,并充分发挥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对批量维权案件调解工作司法指导,以保护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裁判中灵活掌握“不停止使用”尺度,对于使用环境具有很强针对性的作品,比如肖像作品、特定的设计作品,在判决经济赔偿后,不再判决停止使用,充分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又发挥了作品的应有价值,被告也能基于继续使用作品而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聚焦文化创新,推动新兴文化业态和产业发展。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已成为促进文化产业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引擎,数字内容、动漫游戏、视频直播、视听载体、手机出版等基于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新兴文化业态已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增长点。武汉作为国内创新型文化产业的高地,不仅在动漫游戏、视频直播、大数据等数字型新文化业态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数字技术领域也有着突出的领先地位。要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充分发挥著作权案件审判对文化传播的促进和保障功能,平衡保护文化艺术创作者、法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着力保护文化产业全链条。同时,对于文化领域各类新类型的纠纷,要给出科学合理的司法对策,致力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救济不到位、保护类型不全面、诉讼取证难等问题,并向行业就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纠纷解决策略等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