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文书的价值
关于法律文书的价值,有的学者认为是公平、正义,而我认为,法律文书的价值不同于法律的价值或者司法的价值,法律文书的价值,是指通过法律文书所彰显和展示出来的功能和作用。我认为,法律文书具有以下的价值:
第一,法律文书是法律实践的最终载体和综合体现。我们所有的法律实践活动最终都要体现在法律文书之中。就像我们开了一个会,开得很热闹,大家发表了很多真知灼见,但是最后没有报道出来,没有见诸文字,这个会议的效用就大打折扣了。法律文书也是这样。法律文书同论文和文章的写作有类似性。法律文书的写作者或制作者,他的法律知识、写作水平、法律思维、逻辑思维,以及他的整个的能力就体现在法律文书里面。就像我们看论文一样,常言道:文如其人。我们通常是通过看一个人的文章来认识这个人的(有人说也不尽然的)。法律文书也有这个作用。既然法律文书是法律实践的最终载体和综合体现,那就表明,通过法律文书,要将法律实践活动的全部精华都提炼出来,体现出来,同时,将法律文书制作者的所有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技能、写作技巧全部体现进去,它是一个最后的载体,它包括了所有的东西在里边。通过法律文书,我们可以窥见一个具体法律实践活动的全貌。
既然法律文书承载了如此繁重的使命,那么,只通过法律文书的教学来解决以上这些所有的问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胜任的,它不是单靠法律文书教学所能承载的任务。一般来讲,法学院的大部分学生就是未来法律文书的制作者。
就拿学生培养来讲,我们是通过大学法学教育、研究生教育,甚至博士生教育这样一个系统化的教育过程,来使学生承担这样一个角色,并不是说单靠我们法律文书的教学就能够教会他这些东西。比如,法院的裁判书是最典型的一种法律文书。裁判文书要引用法律依据,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谈法律依据是不行的。法律依据必须完整地全链条地体现在一个裁判书里面,从最高位阶的到最低位阶的,要有一个全盘的体现,只提一点是不完整的。
这几年大学里发生了一些学位官司,比如有的大学的处理决定里面,只提了一下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和大学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办法等等,没有提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就以一个文件名称代替了,我们有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必须要写明根据什么法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如果没有这个依据,不能成为一份合格的文书。这就是依法裁判。不仅仅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各种法律文书都要有法律依据。
所以,法律文书是我们所有法律实践的一个最终载体和综合体现,这个综合体现把所有的东西都包括进去了。所以我们不要奢望仅靠法律文书的教学来解决学生的写作水平问题。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不是法律文书能培养出来的,是靠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十几门法学主干课培养起来的。学生如果没有学过这十几门主干课,就根本不可能到这个岗位上来。
第二,法律文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水平。外国人看中国司法,看的是什么?我们的裁判文书应该是他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国内的专家研究司法问题和司法案例,也是看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写得好与不好,直接代表着我们国家的司法文明水平。我觉得对于法律文书的价值应该提到这样的高度上来认识。外国人看我们的司法,不可能深入我们的法庭,虽然现在公开审判,他最后看的是我们的裁判文书,看的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同样,我们看外国的司法状况,也往往通过看他们的判决书,来管窥他们的司法文明水平和发展现状。
法律文书的实践走向
我国法律文书这些年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课堂教室走向法治实践第一线的发展历程。这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法律文书全面渗透在法治实践中。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这些年和法律实务部门如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律师系统、公证系统、仲裁系统等分类别开展了多项论坛和会议,这些都是我们法治实践的主要环节和主要领域。我讲一个例子:有一次我在一所大学作学术讲座,讲座的主题是关于案例指导制度。我讲了个观点,说指导性案例只能作为裁判理由引用,不能作为裁决依据。这是我长期以来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形成的一个观点。在讨论环节有位学生问了我一个问题:什么是裁决理由?什么是裁决依据?我一听他提的这个问题,就知道他没看过裁判文书,我这样给他答复,说你下去后找一两份裁判文书看一下,就会明白什么是裁判理由,什么是裁决依据。裁判理由就是法官为什么要对这个案件做这样的裁决,那就是裁判理由,就是本院认为那部分;而裁判依据就是本院根据什么裁决如下,那些根据就是裁判依据。法学院的学生没有看过裁判文书,我不知道这种情况普遍不普遍。所以,把法律文书的研究向法治实践领域全面渗透应是正确的一步。
法律文书面临着统一性和分类型教学的问题
关于法律文书的教学,我们可能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统一性和分类型的教学。到底是统一性教学还是分类型性教学?我联想到当年西北政法大学有一个国家社科重点项目,是关于法治人才队伍培养的一个课题。课题开题的时候,我谈了个人意见,我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人才队伍这个概念,把法治人才分为五大类,即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法律服务队伍,还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队伍。我说法治人才的培养不能像过去那样一统模式了,要有一种分类化的培养方案,在初期完成基础教育以后,到后期要做一种分类化培养。法律文书的教学可能既存在一些统一性的要求,也存在一种类型化的、分类化的要求。现在法律文书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需求越来越广泛。我们经常听说法学本科生包括研究生到律所或者到法院去“不好用”,主要是法律文书这一关过不了,不会写判决书,不会写代理书,这个问题其实很严重。怎么在法律文书的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统一性的要求和类型化、分类化的要求。还有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的区别等等,后者即非诉讼文书其实也是一个很大的领域。我们能否在法律文书教材里面,把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文书种类全覆盖,这是有必要的。
另外,在教学过程中怎么来处理统一性和分类型的问题?其实分类型的教学也没我们想得那么复杂,这些年各个大学都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所谓统一性,是指对各类法律人才来讲有一些总括性的要求;所谓分类型,是指根据不同的人才需求,有一些分类型的要求。比如,立法人才和司法人才要求不一样,执法人才和司法人才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才也是不一样的。基础性法律教育完成以后,在具体的职业化发展过程中,实际上要求的素质不一样,法学教育队伍就更加具有特殊性了。所以,在法律教育的后期,应该走这种分类型教育的方法。不同的法律职业各自有各自的特点,对法律文书的要求也不一样,我们可以根据这种不同的职业特点,对法律文书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教学。
关于法律文书的学科性质
关于法律文书的学科性质,目前将法律文书定位交叉学科,即法学和写作学的交叉。我在反复推敲,这个交叉学科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法律文书这个学科的性质?我觉得,既然任何一个行当、职业都有一个写作问题,那么,法律文书应该是一个法学学科,可以把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基础性学科。关于文字写作水平,按道理应该是大学前完成的任务。写作技能的培养应该在高中阶段或者进入大学前完成的一个任务,现在拖延到大学期间,把它作为一个问题来解决,实际上已经滞后了。现在,不论干哪一行,都需要文字写作,理工科的毕业论文也要文字写作,任何一个行业都要文字写作。
所以,把法律文书定位为一个法学基础性学科,有利于法律文书学科的发展。
关于法律文书的格式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这些年在司法改革中对法律文书特别重视,发了不少文件,其中也包括了法律文书的格式化要求。关于法律文书的格式化,我理解主要是为了统一一下大体的结构,比如裁判文书的格式化,就是在裁判文书里面不能少的几个大块,在每一个大块里面,有一些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不能少的,少了就不合格,比如对诉状的要求,对裁判书包括裁决书,都有它的格式化要求。这些格式化要求对于统一全国的司法文书、裁判文书来说是有好处的。所以,格式化只是提出一些要件性的内容,至于里面的具体内容,可以丰富它。每一个具体的案件,由于它的案情、法律依据,最后的裁决理由,裁决依据,都不一样,都是可以具体展现的。
如何提高法律文书的教学质量
根据本人这些年大学法律文书的教学实践,认为有以下几个途径可以作为重点:
第一个途径就是学生的实习。应该高度重视法科学生的实习。我们的法科学生尤其本科生不会有很多的机会去接触法治实践,他们只有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切身地接触法治实践。现在实习范围和领域比较广了,我们过去集中到法院、检察院、律所,这还是主渠道,但是现在已经扩展到了政府部门和企业。学生实习实际上是进入实操的过程,使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案例,这一点非常重要。我这些年研究案例,我给学生讲,我不做假设性案例,我所讲的案例全部是真实案例,包括我在《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解决机制》那本书里面讲了那么多案例,全部都是真实案例,为什么?因为真实案例是可信的,是实实在在的,是实际上发生过的。而许多人喜欢设假案例,假设当然是科学研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法,但是我觉得假设的案例漏洞百出,所以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个途径就是模拟法庭。模拟法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在没有法律诊所之前,模拟法庭是学生们学习法治实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因为一个模拟法庭把所有的角色都包括其中,当事人、辩护人、法官、检察官、证人等,所有的角色都在这里面要表现,辩护人要念辩护意见,起诉人要念起诉状,这个过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锻炼过程。
第三个途径就是对裁判文书的点评。法院、检察院经常要做裁判文书点评。点评当然是综合性的,主要还是对案件本身的点评,有没有瑕疵,有没有程序漏洞,还有实体上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也包括对裁判文书的点评。还有裁判文书评优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评优,但他们是优秀案例评选,优秀案例主要集中在它的主体内容,集中在它的案件本身,但是这个评优过程中也包括对裁判文书的评优。所以我觉得像这样一些活动,不管是我们学校组织的这种模拟性的裁判文书评优活动,还是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法律实践部门的这些评优,我们作为法律文书的研究者和教育者要介入进去。全国性的可以采取一些渠道介入进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评审;各地的也可以介入进去,各个大学都可以介入进去。参与进去以后,对我们了解第一线的法治实践,第一线的具体状况,大有裨益。
第四个途径即把诉讼文书拿到诉讼法的教学里面。法律文书和诉讼活动密切结合,拿进去以后可能就不一样了,它就不仅仅是一个文字写作的问题了,它可能和我们说的法律实践的最终体现完全融为一体了,既保留我们学科的独立性,又能够实实在在地扎进去。在这方面,一些大学都有一些很好的实践性探索。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