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工作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保障。近年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在府院联席机制、“执破衔接”、繁简分流等方面主动探索、积极作为,在办案中及时发现、梳理、总结问题。为进一步优化县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保障工作,笔者对2012年至2022年该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22年,长兴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59件,审结136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受理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2012年至2016年,破产案件数量呈现平稳上升趋势,2017年呈爆发式增长,从2016年的4件增长至18件,此后保持高位运行,2022年企业破产案件达36件。
2.债务人行业分布多元。随着县内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所属行业逐渐多元,涉及房地产、纺织、园林、物流、医院等20余个行业。债务人均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其中多数为家族式经营。
3.“腾笼换鸟、助企新生”显成效。调研时间段内,该院破产审判工作共盘活存量资产37.96亿元,释放闲置土地2881.2亩,盘活房屋124.85万平方米,化解银行不良资产51.47亿元,优先清偿税收债权13037.19万元,协助安置职工3555人,清偿职工债权9529.83万元。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引进资金3.39亿元,成功拯救16家危困企业,1000余名职工获得再就业机会。
4.不同类型债权清偿率差异较大。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基本上可以充分保障法定优先债权,但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调研时间段内,该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约为6.28%。
二、问题分析
1.“执转破”制度功能未充分发挥。调研发现,“大执行、小破产,强执行、弱破产,简执行、繁破产”的审判格局仍未改善,执行与破产协调机制尚不健全。2016年至2023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3252件,其中终本的有3021件,而同期受理的执转破案件仅97件。“执转破”工作在解决执行难与破产程序启动难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距制度设立之初的期待功能仍有明显差距。
2.府院联席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现有破产协调处置工作机制实质化解问题的效果有所下降,一是法院与相关部门双边协调效果不理性,相关部门需以联席会议出具会议纪要作为行为依据。二是出席联席会议各部门出发点不同,处置意见难一致,整体利益难实现。三是部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不了解管理人职权,致使管理人履职受限。
3.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受到制约。一是适用简化审理范围的规定过于概括。法官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以及案件风险隐患的认定与判断上标准不一。二是管理人履职主动性不强。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往往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案件,管理人报酬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部分管理人认为此类案件无利可图,故而拖延履职。三是简化审理与打击逃废债难两全。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破产企业往往为“僵尸企业”,管理不完善、财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股东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风险较高。而证实逃废债行为需经过严密的调查与论证,甚至需要公安部门协同参与,拉长了破产案件审限,影响简化审理方式的运用。
4.管理人履职能力参差不齐。一是部分管理人团队成员变动频繁。新旧交接期间团队能力薄弱,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经验欠缺,影响案件办理进展与效果。二是市级管理人团队总体能力有待提高。市级管理人在团队成员配置、业务知识储备、勤勉尽责程度上均与大部分省级管理人存在较大差距。三是部分管理人风险处置能力有待提高。破产程序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涉及债权人人数多且情绪较为激动,部分管理人释法明理能力不足,甚至会加剧矛盾,影响案件推进效率。
三、对策建议
1.优化提升涉破产府院联席机制。府院联席是借力和助力双向良性互动的过程。党委、政府及法院应当相互配合、高效推进。一要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协调效率。根据最新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现行规范文件,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公职律师在破产案件跨部门协调上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快解决问题的速度和效果。二要明确角色定位,增强责任意识。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政府是破产事件的协调者和风险处置者。各单位应认识到,化解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各部门应负的职责。三要发挥管理人的积极作用。管理人应参与府院联席全过程,对相关问题进行法律研究与论证;各部门应坚持“为政者率先奉法”,充分理解破产法治精神,认同管理人履职身份及职责。
2.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机制。法院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一要加强财产调查措施的衔接。对在本院有执行案件的债务人,经管理人申请,执行局运用执行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查询,特别是向证券交易所、外地金融机构等部门或平台发起查询申请,提高调查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二要加强执行强制措施的衔接。若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掌握财务账册,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的,可探索将执行搜查措施延伸至破产程序。三要加强债务人财产处置的衔接。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评估且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管理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以相应的评估报告作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依据,节省再次评估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
3.完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机制。一是量化简化审理案件适用标准。将债务人经营规模、资产类型、债务规模作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股权结构简单、资产规模不大、风险隐患较小”的量化标准。二是加强繁简案件识别工作。破产申请审查阶段,通过询问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地调查,借助办案办公平台、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最大程度掌握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简化审理标准。三是提高管理人办案积极性。批量受理简易破产案件,建议中级法院在市域范围内选取管理人,减少履职成本;由每家管理人同时办理数起简易破产案件,提升单位时间内调查的效率和报酬。四是强化管理人报告制度。要求管理人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发现不适宜适用简化审理的,及时完善案件公告程序、调整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使其适应普通审理程序性要求,并适时转换审理方式。
(作者单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