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李大钊的法律之缘

日期:03-22
字号:
版面:第0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开栏语  李大钊是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和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传播者。他入学北洋法政专门学校、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系统学习过宪法、民法、刑法和国际法等课程,具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他还翻译过国外法学著作,发表过许多法学理论文章,留下了丰富的法学思想资源。本版今天新开栏目“李大钊法学思想研究”,将系统介绍李大钊的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劳工法学和女性主义法学等思想。敬请关注,欢迎投稿。

    法学教育与法学心得

    李大钊的法律之缘,贯穿于他的一生。从早年求学到壮年就义,都与法律相关。

    1927年的《狱中自述》,讲到他攻读法政的初心。他说,迫于中国危机,“急思深研政理,求得挽救民族、振奋国群之良策,乃赴天津投考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在这里,李大钊“习法政诸学及英、日语学”。北洋法政专门学校为袁世凯所创立,招收全国学子。政治专业开设的法律课程有《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宪法、民法、刑法、国际公法、私法、商法。在法政学校读书期间,李大钊仔细研读和批注过日语原版的《豫科法学通论》和《正科刑法讲义》。学者考证,《豫科法学通论》是李大钊在预科第三学年所用的教材,原书为日文,他所用的书中标记了多种符号,并分别用中文、日文和英文作了90多条批注,对统治权、立法权和行政权运作方式、对法律效力都作了“法理图解”。

    李大钊1914年9月8日入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科本科学习。1916年2月2日,学校以“长期欠席”为由将他“除名”。李大钊完成了第一学年的学业,学习的课程有政治学之“国家学原理”和“帝国宪法”、经济学之“经济学原理”、财政学之“经济学原理”、史学之“近代政治史”、法学之“民法要论”和“刑法要论”、原书研究之“古典政治学”、“古典经济学”和“英文练习”,以及“论文”。

    李大钊归国后,担任过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也在北京大学、朝阳大学、女子师范大学、师范大学、中国大学讲授史学思想史和社会科学等课程。

    李大钊对日本法学有着切身的感受。他对中国法学的日本借鉴有着独到的见解,称“吾国治法学者,类皆传译东籍。抑知东人之说,亦由西方稗贩而来者”。对中日法律优劣,他有明确的判断,他说日本与中国比较而言,日本“司法机关、律师制度之完备,足以容受许多法政上之人才也”,而我国无“内国产业、银行,完备之司法机关、律师制度”。

    日本法学博士今井嘉幸,曾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执教,关心中国问题。在中国,他发表过《论领事裁判权之撤去》,预测中国将来会撤去领事裁判权,劝告中国学生研究法学,为日后做准备。回日本后,其博士论文付印,张润之和李大钊将《中国国际法论》翻译成中文。李大钊作序并撰写《〈中国国际法论〉译叙》一文,称“是书详于外力侵入中国之迹,且足为吾国将来撤去爱国裁判权、收回外国行政地域之考镜”。李大钊感叹中国在国际上屈辱的地位,感慨异邦人士的良苦用心。

    李大钊于1921年曾撰文介绍过列宁兄弟俩的革命与审判的故事。列宁的兄长因预谋刺杀亚历山大二世,被捕入狱,交与法庭审判。李大钊引用英国作家的话说:“他在被讯的时候,辞却一切法律上的援助,对于不利于他的话一句亦不驳,他第一的希望是要解脱和他有关系的人。首席辩护士说他自己承认了一切的罪名,差不多就是不是他做的事亦认作是他做的一样。”李大钊评论说,“听说因他这样把他人的罪揽在自己身上,救出了他一位同志的生命”。革命者在法律面前的英雄主义,流露无遗。当列宁的母亲劝儿子“自行悔罪以求赦免”时,他坚决不肯,称“那是作伪”,“我要杀人,所以人必杀我”。李大钊对列宁兄长赴死的描述,与他6年后被审时候的情形,多少有些相似之处。不畏审判,坦然面对。

    为权利而斗争与民族自决论

    1920年8月,李大钊参与北京大学教授胡适和蒋梦麟等人组织的活动,联系起草《争自由的宣言》。该宣言称,“我们本不愿意谈实际的政治,但是实际的政治却没有一时一刻不来妨碍我们”。为了捍卫“几种基本的最小限度的自由”,教授们指责并呼吁废止一系列妨碍自由、有违《临时约法》的单行法。

    1921年3月,北京八所专科以上的学校因为政府欠薪决定总罢课,八校组织教职员代表联席会议。李大钊担任新闻股干事及代理主席。除罢教和罢课外,李大钊也支持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政府欠薪问题。他在《晨报》上刊登自己在联席会议上的发言,称“因政府假法律为利器,教职员也不得不以此手段对付之”,也就是“在法庭起诉”。

    1922年,李大钊参与蔡元培、王宠惠等人“好政府”呼吁,提出了一个“好政府”的几个原则:“宪政的政府”“公开的政府”和“有计划的政治”。1924年,参与蒋梦麟、马叙伦等呼吁与俄国建交的倡议,“中俄均新造之邦,似宜相见以诚,为世界外交创一新例”。

    《北京公报》记者孙几伊发文,被地方审判厅以煽惑内乱罪和妨害治安罪提起公诉,被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孙几伊不服,向高等审判厅提起上诉,高等审判厅撤销原判,判定孙几伊无罪。高等检察厅提起抗诉,大理院受理,1920年5月15日作出判决,以犯出版法之妨害治安罪判定孙几伊5个月有期徒刑。对此案李大钊撰文评论,设问“妨害治安”的含义究竟为何?他说,出版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了“妨害治安”,但是现行法和法院判例,都未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常人的理解妨害治安是指扰乱社会安宁秩序,而《国民公报》是否扰乱,是否影响社会秩序,李大钊表示怀疑。

    1919年至1920年,正值巴黎和会召开和国际联盟建立,民族自决运动方兴未艾。李大钊密切关注中国的外交政策,并呼吁废除中外不平等条约。他认为,中国当时的扰乱之源,在于欧洲的勃兴,“用种种不平等条约束制吾法权、税权之独立与自主”,他感叹“此等不平等条约如不废除,则中国将永不能恢复其在国际上自由平等之位置”。他对北洋政府的外交政策痛心疾首,“中国外交政策,莫善于清静无为,任他列国相残,而我皆一视同仁、无偏、无党、无德、无雠”,在当今世界潮流下,中国“与人无仇、与世无争,不亦谬乎?”他说,中国外交,甲午受挫之后,前倨后恭,让人痛心疾首。

    李大钊内心抱有着希望,赞成“国际联盟”的方案,他的用语为“联合主义”。他说,地方、国家、民族,都和个人一样有他们的个性,这联合主义能够保持他们的个性自由,不受他方的侵犯;各个地方、国家、民族间又和各个人间一样,有他们的共性,这联治主义又能够完成他们的共性,结成一种平等的组织,达他们互助的目的。中国有汉满蒙回藏五大族,适合实行联治主义。联治与联邦进一步扩大,就可以形成一个国际大同盟,称为世界联邦。联邦为一国,是联合政府,具有主权。各邦自治自决。世界联邦则是国际间的组织,“只要和平会议变成了世界的议会,仲裁裁判变成了世界的法庭,国际警察如能实现,再变成了世界的行政机关,那时世界的联合政府,就正式成立了”。因此,李大钊的口号是:“我们应该相信民族自决的力量,去解决一切纠纷,不可再蹈以前‘以夷制夷’的覆辙。”

    军事审判与世纪疑案

    1927年4月6日,张作霖与以荷兰和英国为首的外国使团相勾结,出动军警300余人闯入北京东交民巷租界和使馆区,进入苏联大使馆附属旧军营和远东银行建筑内逮捕李大钊等60余人。驻华苏联代理大使齐尔内赫于事件发生后,亲至北洋政府外交部访顾维钧提出抗议,因这天为假日,未晤。午后6时,又派人赴警察厅要求立刻释放所捕大使馆人员,警察厅未予承诺。当晚,张作霖等开紧急会议,商议处置东交民巷所捕全案人员,决定对刘之龙等非共产党人没收其财产,李大钊等待判决。

    次日,齐尔内赫在各报发表昨日向北京外交部所提抗议书,称华方军警不应侵入使署进行搜查,军警对于被拘诸人举动极为野蛮,盲目苛待署中妇女。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向中国驻苏代使郑延禧提出通牒,指出张作霖搜捕苏联使馆一举,系破坏治外法权,违反国际公法,苏联政府对此严重抗议,并提出下列要求:一、立即撤退监视军警;二、立即释放俄员;三、交还在使馆武官室抄去之文件;四、军警劫去之钱物簿籍即交还原主,并声明在北京政府履行此项要求之前,当召回驻北京之代使及职员,仅留领事,以示抗议。

    顾维钧向齐尔内赫提出“抗议”,谓俄大使馆区域内收容党人,“以谋紊乱治安”,为国际公法所不许,且违反中俄协定。北京警厅会同张作霖所率安国军及外交部开始调查全案。安国军对该案有交法庭与军事裁判两种主张。各将领复电多主从严,军事裁判说占优势。

    北京国立大学九校校长开会议决分途营救李大钊等人,推定北大代理校长余文灿、师大校长张贻惠去见张学良,提出如下要求:在押各生盼速释放,认为情节重大之学生请移交法庭办理,李大钊系属文人,请交法庭审讯。苏联代理大使齐尔内赫率馆员30余人离北京返国。1927年4月21日,北京英、美使馆接收苏联使馆管理权。

    北京当局对李大钊案决定组织特别法庭,由安国军总司令部军法处、京畿卫戍司令部、京师高等审判厅、京师警察厅组成,性质属军事范围。是日,特别法庭在警察厅正式成立,安国军总司令部委何丰林为审判长,各方面所派人员参加,其中主席法官为颜文海(安国军执法处长),法官有朱同善、傅祖舜(安国军执法官)、王振南(高等审判厅推事)、周启曾(卫戍部执法官)、检察官是杨耀曾等。1927年4月28日,李大钊在北京被张作霖杀害。是日上午10时,特别法庭秘密开庭,审判长何丰林以“扰乱治安”罪宣判李大钊、路友于、谭祖尧、张艳兰等20人绞刑。同日下午在警察厅看守所执行。次日,特别法庭续判舒启昌等10人徒刑。临终前,李大钊在《狱中自述》表达了敢作敢当的英雄主义气概:“为功为罪,所不暇计。今既被逮,惟有直言。倘因此而重获罪戾,则钊实当负其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