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秩序,许多国家构建了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体系。
保护工作重点
巴西、俄罗斯、韩国等国的《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注意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纳入其中,明确保护工作重点。
合同平等,保护隐私。巴西《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合同签署前必须事先交给消费者审阅,否则消费者可以不遵守该合同。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出现纠纷时,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马来西亚的《中央银行法》《伊斯兰银行法》《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以及印度的《国家银行法》《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均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披露客户业务或账户信息。
保护知情权。多数国家要求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由金融消费者自主比较和选择。俄罗斯《银行业活动法》规定,所披露的关键信息至少包括:报告期内年利率、利息、费用和信贷余额。在披露方式上,各国金融机构普遍采取开户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两种方式。披露频率大致为每季度或者每年至少一次。少数国家,如土耳其,则要求提高消费者账户存款或者贷款的报告频率。
禁止误导,实施监督。韩国在《消费者基本法》基础上,制定《资本市场及金融投资业法》《垄断规制与公正交易法》等一系列法律,对欺诈性广告、滥用债务清收手段、不公平或强制销售行为进行限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模范标准》规定,每年按照居住地、性别、年龄、金融领域,选拔250名金融商品监控人向金融监督院报告金融交易需改进的问题。秘鲁《消费者权益法》禁止商家滥用广告来误导消费者。俄罗斯《银行业活动法》规定,银行所披露的关键信息至少包括报告期内年利率、利息、费用和信贷余额。金融机构一般采取开户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两种披露方式,大致为每季度或者每年至少提供一次个人报告。
保护组织责任
菲律宾、秘鲁等国从本国实际出发明确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及工作责任。
由一般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菲律宾全国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可以调整和监控涉及银行、金融公司和金融中介的消费者信用交易,并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巴西消费者保护和防卫部、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办公室、印度尼西亚消费者保护基金会也有权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处理金融服务问题。
由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秘鲁银行监管署有权制定和执行针对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非存款类的小额信贷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法规。匈牙利金融监管局有权通过法令和其他监管提案,营造稳定而有序的金融市场运营环境。
由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韩国设立了多个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监督院负责消费者教育、信访处理、金融纠纷调整以及金融公司日常业务和财务情况监督;公正交易委员会通过对金融公司的不公正交易、信息披露、不正当广告等进行规制来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业务;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执行存款保险有关法规来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波兰、南非、韩国、秘鲁、捷克、墨西哥设立了金融监察专员或者一般监察专员,以第三者身份独立调查并处理金融活动中发生的不公平、不满意事件,全面落实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纠纷处理便捷
为高效解决金融纠纷,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建立了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
督察服务机构解决机制。2008年7月1日,澳大利亚建立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受理银行争议额度为3万澳元,保险争议额度为5000澳元。金融督察服务机构收到消费者的争议解决申请书后,会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作出书面报告,金融服务提供者可在21天内与消费者联系,以求直接解决纠纷。如果还未解决,金融督察服务机构就会出面协商解决争议。马来西亚于2005年设立金融协调局,专门处理与保险及银行业相关的索赔事务。金融协调局的决定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但金融机构却有义务遵从有关决定。
第三方解决机制。荷兰于2007年建立的金融服务投诉局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金融服务投诉局由金融服务申诉专员、金融服务纠纷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组成,其处理程序包括审查阶段、申诉专员的调解、金融服务纠纷委员会仲裁以及上诉等。
多渠道解决机制。在德国金融消费者进行投诉有很多途径。官方的有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的投资仲裁委员会,民间的有许多申诉专员办公室和纠纷调解组织,消费者通过网络很快就能查到相应的纠纷调解组织。尽管这些调解或仲裁结果都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能实施经济处罚,但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可以通过这些争议获得金融违规线索,以利于及时查处。
加强老年人专门保护
针对老年金融消费者判断力弱的特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制定了特殊保护制度。
设立专门指导机构。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设立了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还推出两项措施鼓励保护老年金融消费者:一是为安装设备或雇佣员工以保护老年人免受金融诈骗的州提供补助,二是对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的机构进行资助。
提供信息支持。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关于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网站向老年人提供金融知识,其内容包括财务决策、退休计划、预防金融诈骗等;二是建立自我管理超级基金,满足老年人长期财务管理需求;三是举办圆桌会议,为老年人提供金融信息支持。加拿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制定了《老年人银行服务行为准则》,要求家庭成员帮助老年人作出合理的财务决策,建议用人单位于员工退休前3年至5年开设财务管理课程,让他们提前掌握金融活动技能。
根据年龄段提供服务。日本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审慎原则和适当原则向老年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如将金融产品分为“可征求的产品”(即价格浮动较小、运行机制简单)和“征求关注的产品” , 凡是75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征求关注的产品”,需得到高级主管批准。
提升防护能力
马来西亚、英国等国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金融消费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身素养,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
落实宣传教育责任。马来西亚主要通过中央银行下属的信贷咨询和债务管理机构开展金融教育活动,并对消费者自发开展的金融教育项目提供活动经费。尼日利亚由银行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共同开展金融消费教育。斐济金融教育主要由消费者保护协会负责。印度商务部设立了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基金会。
创新宣传教育方式。美国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设立了金融教育办公室,实施普及消费者金融知识的系列措施,进行消费者金融教育和咨询方面的研究。美国联邦储备局采取非传统做法开展金融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收音机和报纸等媒介向重点地区发布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通告,将消费者保护信息送到民众手中。
推出金融能力培养措施。英国于1998年启动有目标、有组织、有重点的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制定了金融能力培养战略规划。英国金融服务局于2003年10月成立金融能力指导委员会,推出金融能力培养的7个重点措施,分别是中小学金融知识普及、帮助年轻人树立理财观、工作场所金融知识传授、消费者金融知识普及渠道、在线工具、新婚夫妇理财培训和金融事务咨询。
司法制度完备
德国、日本等国从民事、行政、刑事等角度制定了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制度。
民事示范诉讼制度。德国的《行政诉讼法》和《投资人示范诉讼法》规定:就同一行政措施之合法性争议,如超过20件诉讼系属于法院时,法院得裁定先就其中一件或数件进行诉讼程序,并停止其他诉讼程序的进行。澳大利亚《2010澳大利亚金融督察服务参考条款》规定,金融督查服务公司在接到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自愿适用“示范性案例程序”申请之后,认为可以适用示范性诉讼的,书面通知其适用。
行政法及刑法保护制度。根据《日本银行法》规定,“地下银行”接受在日本的外国人的委托,秘密向海外汇款的行为,构成无执照营业罪。《日本出资法》规定,违反出资与收存款的限制、进行账外贷款及违反利息规定和借贷中介费规定,法定刑均为处3年以下惩役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二者并科。
金融安全保护制度。德国在《保险业监管法》《有价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中以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了危害金融安全犯罪,如保险行业中的虚假说明保险准备金和保险股份罪、证券行业中的对所有权不实陈述罪等。英国《公正交易法》《金融服务法》在证券方面规定了擅自披露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一般单处或并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但内幕交易犯罪则可能被处以最高7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