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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勒石永禁”何以保障营商环境?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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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需要坚持法治原则,这一观念既非现代才产生,亦非“舶来品”。以清初“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案”为代表的中华法系司法案例,表明时任地方政府管理者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已展现出“依法保护营商、维护市场秩序”的理念。当时,长三角地区商贾往来频繁、贸易繁盛,侵犯商人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案件频繁发生,引发了商民的不满并衍生出大量诉讼案件。地方官员为了解纷安民、除弊恤商,开始将具有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记载于禁碑之上,逐渐形成了“勒石永禁”的社会惯例,“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案”正是产生于该背景之下。

    “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案”记载于《松江府为禁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告示碑》之中,碑文被《上海碑刻资料选辑》收录。该选辑囊括了明清时期松江府(现上海地区)有关赋役、水利、手工业、商业及航运业的各类碑文,碑文所涉对象包含士农工商各个群体,其中有关官禁碑的内容侧重于革弊除害、维护社会秩序的典型案例,具有明确的社会治理目标。碑文中多现“从重治罪”“从重处罚”之类的表述,说明被“勒石永禁”记载的事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表明了地方官员欲从严惩治的态度和决心。

    “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据记载,清初顺治年间,江苏松江府的茶商赴浙江购茶需要到北新关纳取茶引(茶商纳税后由官府发放的运销执照),商人凭该执照可在松江府零售茶叶,从中赚取小额利润。然而官府中的衙役胥吏私自推行“缴销残引”,设置了多种非法税费名目并逐年提高征收标准。起初,朱明文、周俊二人因不忍看到商人受害、市场失序,先后向当地官府提起诉讼。但由于二人的诉讼行为系剔弊究赃之举,触及衙役胥吏的既得利益,导致诉讼期间朱明文因事自杀,其案件再无下文,而周俊的诉讼不久后也被撤销。后姜建宸、张常伯、王孟周、吴瑞生四人再次联名发起诉讼,称松江府内的胥吏每年私征大量交易税费,导致市场交易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因此诉请取消并禁止“缴销残引”等违法税费,减少商人负担,恢复市场秩序。江苏布政司了解该案后即批文要求松江府严查,松江府在会同所辖两县同步查明事实后,依法判令取消并永久禁止“缴销残引”等违法税费名目,如有继续从事该行为者,将以违禁法严格查办。此后,松江府将该判令“勒石永禁”,使其成为维护营商秩序的通行规则。

    上述案件中地方官员对商民联名请愿“立石禁戢”以消除衙役贪索这一做法的认可与支持,既是地方政府公正廉洁、保护营商的直接证明,也有助于消除商业发达地区吏役贪索、侵犯产权之顽疾,客观反映出了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对司法保护所提出的迫切需要。该案的判词不仅表明了清初地方政府已经具备保护营商的司法职能,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官员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遵循的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减少诉讼时长,提升纠纷化解速率。纠纷处理快、诉讼成本低是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好坏的直观感受,这源于商业活动对交易便捷性的追求,由此衍生出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原则。为提高该案的诉讼效率,松江府在受理姜建宸等人的诉讼后即刻将案情上报至江苏布政司,布政司了解情况后批示松江府严查,松江府同步指令华、娄两县核查后移交所有案卷材料。该程序在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减少审执时间,提升纠纷处理速度,及时回应商业主体对快速解纷的司法需求。

    第二,把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商人合法权益提升到利国利民的高度予以重视。从营商环境保护的视角来看,只有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才能形成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有效制度激励。该案判词明确提出“缴销残引”为“私勒陋规,殊属病民”之举,判令永久禁止违法税费名目,减少商人的交易负担。同时期的苏、松地区棉布讼案中亦出现“天道之所不容”“恤商既属美政”等将保护商人权益上升到国家治理高度的法律修辞和判词表述,进一步说明当时无论是商人阶层还是地方官员在保护产权与商业利益方面已经形成共识,对当时商业发达地区的营商环境优化产生了积极效果。

    第三,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典型案例的作用正是在于以生动形象的语言明确行为规则、纠正行为偏差,形成具有规范价值的社会共识。松江府通过“勒石永禁”的方式落实典型案例在释法普法、指导办案、治理社会层面的功效。对于商人群体而言,“勒石永禁”不仅成为其保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也证明其正当法律诉求和营商权利是可以通过诉讼等较为缓和且程序化的途径得到满足的,商人由此便可安心开展生产经营,有助于形成依法经商、合法维权的社会氛围。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勒石永禁”的方式有助于强化政府权威、彰显司法智慧,反映出当时地方政府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并非采取“轻商”的态度。可以说在保护营商环境问题上,商人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将典型案例的判词“勒石永禁”实现了“双赢”。

    《松江府为禁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告示碑》中所记载的案例判词既表达了社会大众对产权保护的期待,也体现了清朝地方政府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视与努力。尽管明清时期法律制度中有关商人产权保护、营商环境保障的概念与当代并非完全一致,但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表明,清朝地方政府对此类问题曾做出过诸多有意义的回应,这也为当代营商环境优化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宝贵借鉴。在司法审判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今天,上述案例中有关营商环境保护的法律修辞、规范解释、司法理念、案例形式等内容依然值得我们研究和传承。人民法院若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安商惠企的职能,就应聚焦市场经济和企业家群体的法治需求,做到靶向发力、公正审判,努力传承中华法系中有关“公之于人,则可以富民而裕民”的营商环境司法理念。唯有如此,才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保障。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案例原文

    拾月初玖日,奉江苏布政司慕批发呈人姜建宸、张常伯、王孟周、吴瑞生连名呈称:切照松江府附墩华、娄两县,商贾鳞集,开张铺面。只因地不产茶,往浙贩买茶叶。比各商赴浙之时,均至北新关纳取茶引;敢至产茶之处,照引置买。凡过关隘盘验截角,至松零拆货卖,少趁蝇头,极属微细。岂遭衙蠹市狯,狼狈为奸,倡名曰“缴销残引”,每引索诈缴引陋规:如承行钱、差使钱、备文钱、受引钱、依议钱,种种恶名。前五年每引私派壹钱贰分,近五年每引征至贰钱肆分。今遭市狯目名小甲,指官缴引规例,每引派征肆钱柒分。所以有已故朱明文熟悉私派私征,首控苏、松、常道;继有周俊目击商贾受害,挖准宪天行府。盖二人所讦者,剔弊究赃之举,殊不知朱明文因事刎死,讦告未终;周俊之讼,旋奉批销。奸谋炽横,终无底止。泣思建等在浙纳引,不过肆分有奇,而松俗奸刁,借名缴引,则有十倍之费。况恶等每年私派私征,不下三百余金。问之国课,则无厘毫完纳。上无考成,下累商命。徒饱于奸胥市狯之腹。于顺治拾陆年五月间,商民受累不堪,备具藐宪灭法、积弊殃民、敕禁缴引等事,控准前宪佟老爷,随蒙批开“仰松江府严禁缴”等因。其如胥狯成奸,牢不可破,视宪批如儿戏,寝搁捺沉。今蒙宪天福任,明察秋毫,何奸不破,何蠹不除,江南万亿欢呼。但建等株守贸易,何敢与蠹等开讼,恳乞宪天大老爷轸念无益于国课,有害于商民,恳赐立拔汤火,永禁“缴销残引”名色,以杜奸胥勒派之弊,立石禁戢,以垂不朽等情。奉本使司批开:“缴销残引,私勒陋规,殊属病民。仰松江府严查禁戢报”等因,到府。遵即唤原呈姜建宸等查询,并饬华、娄两县遵依去后,随据原呈姜建宸等投为恳恩敕示勒石杜弊等事,投呈前来,据此。为照私派病商,大于法纪,奉宪饬禁,准即勒石永禁,以杜将来滋扰。兼之朝廷国课无亏,苏民救商,仰叨宪仁,以志不朽。备由申覆本使司外,又据华、娄两县具有永禁缴销残引名色,以杜胥棍勒派之弊。遵依在案。俾奸狯蠹书,俱各洗涤肺肝,毋得故违觊觎,致干拿究。仍解宪司,以违禁法处,慎之!

    (出自《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五十六《松江府为禁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告示碑》)

    (本栏目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开设,欢迎广大专家学者、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中华法系的独特之处和丰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