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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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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延安时期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的法治经验与启示

日期: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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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党内集中教育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革命形势与革命任务的发展要求,以党章党规为主要文本,依法依规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探索形式之一,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建党、治党、管党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坚守法治观念和法治手段的鲜明底色。其中,延安时期开展的整风运动开了党内集中教育的先河,其重要成果之一即在于通过党内法律法规加强了党的法治化建设,形成了一批兼具革命性、思想性与法治性的政策制度与实践成果,极大地推进了这一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并为即将迎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全面胜利提供了法治蓝本。

    以党内法规制度作为纪律保障

    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长期性的历史使命与阶段性的政治任务相统一。在延安整风运动前,中国共产党即颁布实施了例如《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边区党委关于开除党员党籍问题的决定》等相关党内法律法规,对中央领导机构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等方面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为延安时期的整风运动提供了切实可行、扎实有效的法治化基础。

    延安时期的党内集中教育以强化党的纪律为关键命题,从准备阶段到全面开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在政治上,严肃党内政治纪律、强化党内政治监督。1941年2月和5月,中共中央分别通过《关于发表有全国意义的通电、宣言与对内指示的规定》《关于统一各根据地内对外宣传的指示》,明确一切对外宣传均应服从党的政策与中央决定。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对违反党性的倾向和解决办法作出规定,指出要严格遵守“四个服从”的基本原则。1943年6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明确阐释了党内政治生活中民主和集中的关系,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更是以党内最高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对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给予处分,并要求在必要时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思想上,中共中央宣传部于1942年4月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延安研究讨论中央决定与毛泽东同志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关于增加整风学习材料及学习时间的通知》,规定了整风运动中要学习及考试的22个文件。1943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指出整风的主要斗争目标是纠正干部中的非无产阶级思想。1945年4月,中共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整风运动和党史学习“从思想根源上纠正了党的历史上历次‘左’倾以及右倾的错误”,党员干部端正了思想方法和政治路线,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达到了空前的团结和统一。在作风上,整风运动中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正确方针,以制度化形式保障举办集中教育活动、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和座谈会。此外,1942年7月发布的《西北局工作人员待遇的规定草案》对工作人员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制度上杜绝了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和奢侈行为。

    从整体上看,通过延安整风运动,逐步健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党内严肃的政治生活和组织作风形成有力保障。以法治化的手段实现管党与治党并行,是全党范围内一次极其深刻地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运动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动。

    凸显了法治实践的创新性与人民性

    在延安整风运动期间,面对革命道路上的各种严峻形势,全面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落实反腐倡廉政策成为中国共产党攻坚克险、排除万难的必由之路。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领导人民开展政权建设,将党的政策方针遵循法定程序转变为政府法令,对于当时的基层社会治理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同时,陕甘宁边区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为中国共产党探索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客观条件。

    中国共产党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修正陕甘宁边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和政府法令,对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1943年,马锡五根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法律条文的规定,依法审理了封捧儿与张柏儿婚姻案件,对于当地婚姻自由这一法律规定的确立具有积极效果。谢觉哉赞赏他:“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我们干什么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你不仅是一个好专员,还是一个好审判员。”1943年3月16日,谢觉哉在延安司法会议上指出:“应该从目前边区人民的需要出发,也即从全国人民的需要出发,建设我们新民主主义司法理论。”1944年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题刊发社论,论述了边区司法制度的实践创新。1945年1月13日,边区政府在《解放日报》刊登了对1942年到1945年间陕甘宁边区的刑事、民事案件的统计结果,总结出边区司法建设具有“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镇压坚决不悔改的敌探汉奸;照顾各阶级的利益”等三大优点,“边区的司法系统中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在许多方面看来,它是全世界的一个模范。”

    在审理和处置人民纠纷矛盾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法治实践工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在工作中,审判员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案件审判中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公正解决纠纷,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时期内,力图实现法律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相统一的实践取向,进一步反映出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的目的即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党内集中教育进一步强化了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方式的深刻转变,使现代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形式真实呈现在人民群众身边,从而提升了法治宣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特别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深入群众实地调查案情,追求合法合理合情之间的有序平衡,成为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民主施行法治的创举之一。

    将法律法规学习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延安整风运动期间,中国共产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内集中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其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将日常学习和集中学习、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专项教育和文化教育相结合等形式,营造出浓厚的党内集中教育氛围。1941年“九月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央领导层整风运动的正式启动。与此同时,为强化高级干部的学习效果,中共中央成立中央学习组(也称中央研究组),延安各地方则相应成立高级学习组,中央书记处对此专门颁布了《关于高级学习组组织条例的规定》,从党的高级干部教育入手,抓好“关键少数”的法律法规学习及教育工作。在全党整风发动后,《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被列为整风学习的必读文件之一。

    党内集中教育的主要阵地在于党校。1942年2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明确提出:“党校课程要改造”,“应该首先进行反对主观主义与宗派主义的教育”,会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党校组织及教育方针的新决定》。4月20日,毛泽东在中央学习组会议上作《关于整顿三风》的报告中,进一步明确要求中央党校要把全部精力放在22个党内法规制度文件学习上,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内高级干部要把文件上讲的东西和自己的行动联系起来。整风运动开创了党史上以党员干部为对象,开展系统化、制度化、持续化的党内集中教育范式。

    1944年,林伯渠同志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了“改善司法工作”的建议,强调一方面要“彻底纠正被侵入的坏作风”,一方面要“发扬新的创造”,注重司法干部的“政策教育”与“业务教育”,同时要求切实加强司法工作检查、检讨,兼管司法工作的领导要亲自负责领导和督促落实。1945年5月2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以“清涧县保卫科刘光荣、惠志升刑讯逼供案”通令,“以此为戒,检讨自己,教育干部切实注意遵守法令,不得再有随意捕人捆打滥权刑讯之事”。延安整风运动期间,上述法治实践集中纠正了公安工作中“有案必押人”“滥押错押”“变相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坏作风”“坏习气”,为新时代政法工作形成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优良作风提供了经验启示。

    延安整风运动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全党范围内进行的一场规模大、时间长、人数多、目标明确、要求严格的集中教育活动,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也是一个创举。经过这场党内集中教育,全党的思想作风有了很大变化,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由幼年到成年的大飞跃”,对于持续提升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重要借鉴价值。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共产党通过多次党内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推动了自我革命与社会革命相统一,重塑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价值内涵和话语体系。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陕西省教育厅 2022年青年创新团队建设科研计划项目“陕甘宁边区基层参议会制度及其当代启示”(22JP09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