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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化审级担当到升级判后释明
去年,吉林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周婧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借用乙公司资质的白某,并分别与白某和乙公司签订阴阳合同。施工完毕后,甲公司按照白某指示将部分工程款打到乙公司账户、部分打到白某为实际控制人的丙公司账户。后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白某以乙公司名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相对人是甲、乙公司,支付至丙公司账户的款项与案涉工程无关,对此部分付款甲公司应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上诉到吉林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进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大量新证据,案件完全符合发回重审的条件。
然而,周婧的考虑是,“发回重审后有衍生新案件的风险,且审理时间较长,会导致施工方迟迟无法收到工程款,也增加发包方额外的利息负担。”先后组织两次开庭后,二审直接改判。
近年来,吉林高院不断强化二审、再审审级担当,从严控制发回重审,严格把握再审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减少程序不当流转。
“拟发回重审案件必须经法官会议研究,分管副院长也参加会议为案件把关,对可发回也可改判的,一律直接改判。”周婧说道,“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再上诉的由原办案人审理,以此防止办案人为撇清责任随意发回。”
在周婧2023年审理的100多个案件中,只有一件发回重审。
吉林高院民一庭庭长张辉在法官会议上提出,除却扎紧关口,发回重审还要考虑是否有助于实质性解纷,“如若可以,发回去的同时要在文书中阐明发回理由,提供解题思路;如若不能,那么这个担子就要自己挑起来。”
为进一步密切沟通,充分发挥审级职能作用,吉林高院还建立完善上下级法院判前沟通、异议反馈、跟踪督办、通报讲评工作机制,确保上下级法院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准确统一。
转换到当事人视角,横亘在“一纸判决”与服判息诉之间的,往往是不同程度的理解局限或认知差异。
弥合这一“鸿沟”,才能真正案结事了。
为了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2023年8月,吉林高院出台《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建立了判后释明工作机制,要求案件作出裁判后,法官或合议庭应主动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事项向诉讼当事人予以说明,解释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判后释明工作机制还嵌入了办案系统,对适用于判后释明的案件,系统会通过信息化手段智能识别、提醒法官完成释明工作。
现如今,在已结的一审、二审案件的卷宗中,都有一份《判后释明记录表》,记录着法官判后开展释明工作的具体情况。
通化市两级法院则成立了司法释明服务中心,构建起集诉前引导、诉中辅导、诉后疏导为一体的全流程司法释明新模式,并建立了以两级法院法官为主,全市部分律师、专业调解员、人大代表等为补充的司法释明服务中心专家智库,为当事人提供“点单式”“专家式”司法释明服务。
从“不说理”整治到全方位管理
“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与风险、隐患相生相伴的历史,风险和安全隐患不是拒绝新生事物和新技术的理由……面对滚滚而来的新能源大潮,广大物业服务人不能依靠惯性思维,延续旧有的经营理念,而是应当顺势而为,主动而为,不断提高自身的物业服务竞争力……”
这段文字表述来自一份民事判决书。
去年3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季办理了一起因业主安装充电桩引发的新型民事纠纷案件,赢得广泛关注和好评。
“绿园区法院的判决不仅为业主可以在私家车位合理安装充电桩吃下一颗‘定心丸’,也为后续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激发新能源领域活力,保持产业优势。”全国人大代表、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电焊班班长白景阳评价道。
这份论述有力、情理深远的裁判文书,在2023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拔得头筹,荣获一等奖。
为推动裁判文书成为服判息诉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全省法院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杜绝不说理的“套路式”判决,吉林高院组织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百起案件质量评查”的同时,开展了“裁判文书说理专项评查”工作。
“我们坚持选优推优和查找问题相结合,在案件评查时将裁判文书应当说理不说理、说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律评定为不合格案件。”吉林高院审管办主任朱超峰决心很大,“就是要引导全省法官善于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围绕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等多维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达到实质性解纷。”
在第二季度“百起案件质量评查”中,则将“合而不议”问题纳入重点评查范畴,对可能存在“程序空转”的案件进行评查,重点抽取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评查是否存在随意发回重审和改判现象,推动解决程序空转问题。
事实上,自2019年以来,吉林高院在加强审判管理、全方位堵塞程序不当流转“漏洞”方面从未懈怠:
建立完善审判执行质效“135+N”常态化监管机制,既包括数据监测、质效分析、督导调度,也包括均衡结案、审限监管、发改指特殊案件管理等措施;
创设“诉-程比”指标,将其纳入年度审判绩效考核范畴,加强发改指案件数据统计监测,将一审案件上诉被发改率、生效案件再审被发改率纳入年度审判绩效考核重点指标范畴,努力发现、精简不当程序;
聚焦审判权力运行重点环节,建立类案检索过滤指引、合议庭实质运行、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把关、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监督责任体系;
建立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四类案件”重点监督、非“四类案件”有效监督,2023年全省法院院庭长实际监管率为100%。
去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止程序空转的办法》重磅出炉,“这个办法更像是一个操作指南,将我们在工作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举措规范化、制度化、集约化,从立审执全流程加强规范指引。”朱超峰直言。
事实上,所有管理手段背后的核心,都是价值理念的引导。
曾经从问题出发,得出的是改善方向;而如今从目标出发,得出的正是行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