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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身份信息可能被人冒用并用于和环星公司签订案涉合同,而确认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手印是否为张某本人所为,需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从纠正仲裁程序瑕疵、尽快解决双方争议角度考虑,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后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法院遂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在重新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环星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仲裁当事人身份可能存在错误、仲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以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瑕疵的机会,较好地平衡了仲裁程序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对于类案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特273号
案例10.明确为赌博提供资金而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 依法维护公序良俗
——王某与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李某以其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依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还款100万元。2022年8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主张仲裁庭忽视案涉借款系为赌博提供资金的事实,其将本案定性为单纯的民间借贷,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请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案涉借款资金流向来看,李某妹妹李某某先将款项转给李某,李某再将款项转给王某,王某又将款项转给李某某用于购买赌币,从本案证据看,李某对其妹妹李某某在澳门所从事的放贷赌博抽成职业应该知晓,故应当认定案涉100万元实际是李某某向王某提供的用于赌博的赌资。李某主张王某向其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双方经济往来的交易习惯,其所主张的正当借款基础事实不存在。鉴于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而赌博行为系违反内地公序良俗的行为,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据此,该院裁定撤销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为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民间借贷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毒资等,此类借贷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适用规则,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案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民特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