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本作为执行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之一,在执行实践中广泛适用,但其并不能实现执行案件的“一劳永逸”,且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规范。调研组通过分析安徽省宣城市两级法院终本案件办理情况,探讨如何完善终本结案程序、规范终本后续管理,以执行终本案件的高质量办理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一、终本案件办理情况及特点
1.基本情况
(1)终本案件情况
2021年至2023年9月,全市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57135件,执结56274件,执结的首次执行案件中终本结案21758件,占比38.66%。其中2021年、2022年、2023年1至9月分别终本9139件、7958件、4661件,占比分别为44.48%,36.14%,34%。
2021年至2023年9月,全市法院新收恢复执行案件8401件,执结8210件,执结的恢复执行案件中终本结案1612件,占比19.63%%。其中2021年、2022年、2023年1至9月分别终本645件、604件、363件,占比分别为22.12%,18.86%,17.36%。
(2)终本团队建立运行情况
立足执行工作规律和特点,依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团队组建的工作指引,全市法院执行庭(局)成立终本团队,负责终本结案的审查及终本后案件的集中动态管理及办理。目前,全市法院终本团队共有执行人员32名,其中员额法官5名。终本团队严格落实团队工作职责,依照终本结案的法律规范对拟报终本的案件进行前端审查把关;对终本结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恢复执行申请进行核查,符合恢复条件的及时恢复;定期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查看网络查控系统轮询结果,对反馈有财产的结合案情采取查、冻、扣措施并恢复执行;对终本案件查控的财产及时采取续冻结、续查封,实现终本案件专业团队管理、专人负责,打消当事人“案件终本后没人管”的顾虑。
2.终本案件特点
(1)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较高。2021年至2023年9月,全市法院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均超过30%,其中2021年度甚至超过40%,首次执行案件终本率高反映出案件实际执行效果仍有待提升。
(2)案件终本后恢复执行数较低。2021年至2023年9月,全市法院执结的首次执行案件共终本21758件,但同期恢复执行案件数仅为8401件,其中还包括往年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案件终本后恢复执行困难问题仍然存在。
(3)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占比高。2021年至2023年9月,全市法院首次执行案件终本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占比67.36%,法院依职权终本占比32.49%,财产拍卖流拍终本占比0.15%,执行案件客观上执行不能已成为普遍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终本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偏宽、偏松现象,终本案件结案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相对较多,中院相对较少,如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终本约谈、未依法送达终本裁定等。一是对终本结案的认识存在误区。部分执行法官错误认为终本制度的存在价值仅在于满足办案时限的需要,案件终本后仍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故而随意扩大适用终本结案。二是对终本结案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不一。执行法官对终本结案标准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等内容理解不同,导致案件终本的尺度不一。三是人案矛盾突出,法院内部考核指标影响。执行案件不断增长,终本案件持续沉积,面对日益繁重的办案压力,部分执行法官为提升考核中的排名位次而违规将执行案件终本以提升结案率和缩短办案期限。四是少数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执行业务学习不够,导致案件终本不规范。
2.法院能动执行能力不强,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有的执行人员仅在线上调查,未做深入的线下调查,执行强制措施、执行制裁措施亦未采取到位。二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手段日趋多样化和隐蔽化,法院查控手段仍有局限。如不动产登记信息尚未实现全国统一查询,法院对被执行人异地持有的不动产信息难以查明,对被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现扣押,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无技术手段予以查找。三是面对需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宅基地房产等矛盾尖锐的案件,因腾空房屋存在困难,有的案件承办人产生畏难情绪,选择对案件先行终本。
3.案件终本后恢复执行困难问题仍然存在,恢复执行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客观上,案件终本后财产查控难,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少。恢复执行的前提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按规定执行法院在终本后五年内应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案件终本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关闭,法院只能采取登门临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影响和制约了终本案件的恢复。主观上,一些案件承办人对恢复执行案件重视不足。案件终本后,承办人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新收案件的办理中,还有的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时原执行法官已退休或调离岗位,现承办人对原案执行情况不了解,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查阅卷宗、与当事人沟通。
4.案件终本易引发信访矛盾,人民群众获得感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案件客观执行不能终本时,一些申请执行人希望通过信访施压。申请执行人对于案件的执行通常有迫切的主观愿望,有的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不能是法院造成的,有的申请执行人把实现自己权利的全部希望都寄予法院,因而案件一旦不能执行到位就会选择信访。二是执行沟通机制不畅导致执行信访。一些案件尽管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才终本,但由于执行法官没有及时、全面地将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导致申请执行人不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法院所做工作,对法院产生了质疑和误解。三是终本程序不规范导致执行信访。不可否认,当前执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执行案件执行不规范,埋下了信访隐患。
三、对策建议
1.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2.凝聚执行合力,推动完善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推进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建设,加强与执行联动单位协调配合,细化联动单位协助法院查人找物实现方式,加大涉执行犯罪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阻碍执行行为的高压态势。
3.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终本案件办理。完善落实《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终本案件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健全完善终本结案监督体系和执行公开机制,常态化开展执行案件抽检工作,强化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三统一”管理。加强执行业务培训,提升执行人员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的执行铁军。
4.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研究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织密织牢失信联合惩戒网,持续开展有力度、上规模、大声势的执行宣传,重点加强对终本案件、“执行不能”、失信惩戒、打击拒执罪等宣传力度,营造尊重法律权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调研组成员: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 环 满先进 杨 伟 钟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