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三版 2022年8月24日,盖州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以案件在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经营口市检察院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公益损害情况开展鉴定,认定王某某、韩某非法捕捞行为损害渤海海域海洋渔业资源,并对增殖放流方案提出建议。
2022年10月10日,盖州市检察院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王某某、韩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61.6万元、鉴定费2万元。
【法院裁判】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王某某、韩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罪。其行为还造成了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追缴违法所得;二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61.6万元和鉴定费2万元。宣判后,案涉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61.6万元已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代解缴账户,用于修复海洋生态和资源损害。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渤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受到极大损害,严重影响渤海海域渔业生物正常生长繁殖和生殖群体补充。针对破坏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检察职能作用,通过综合运用上下级院一体化办案,全流程监督模式,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害,对非法捕捞行为人具有震慑作用。本案判决后,为了促进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及时有效修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海警、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建议,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购买符合当地海洋生态系统和物种种群繁衍的褐牙鲆放入渤海海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自然资源,展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
案例8: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廖某某等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生态损害计算标准 增殖放流
【基本案情】
广东省台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南部,南临南海,海洋资源丰富,拥有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每逢休渔期,中华白海豚活动更为活跃。在南海海域禁渔期内,廖某某、林某某合谋联系吴某某等多名渔船主至台山市川岛周边海域使用捕蟹笼非法捕捞共计37.1292万斤,价值1191.6656万元的水产品。
【检察履职】
2021年1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廖某某、林某某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时发现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危害中华白海豚等重要物种繁衍及生存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2021年1月14日,台山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根据价格认定书、鉴定机构意见,结合全案材料,台山市检察院确定了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额为48091608元。为切实修复海洋生态环境,鉴定期间,台山市检察院与鉴定机构多次就修复方案进行沟通,明确增殖放流品种和投放数量,最终确定采用在案涉海域增殖放流54649.55万尾虾苗方式,可以及时增加水域种群数量、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保持水域生态平衡,快速优化中华白海豚的生存环境,修复因五被告本次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2021年4月23日,台山市检察院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及时有效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综合廖某某等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台山市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承担54649.55万尾虾苗增殖放流到台山市川岛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唐某某、吴某某对上述修复责任中2158.936万、454.55万尾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对6万元鉴定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本案由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五被告违反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五被告共同实施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责任。判决五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判令廖某某、李某某、林某某三个月内购买54649.55万尾虾苗在案涉非法捕捞地增殖放流。唐某某、吴某某对其中2158.936万、454.55万尾承担连带责任。若无法履行完毕,则廖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支付601.1451万元到台山市财政局指定账户,专门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唐某某对其中23.7483万元、吴某某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检察院联合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五被告自愿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我国已实施二十多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处于近岸海域食物链顶端的中华白海豚,休渔期对保障其生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针对休渔期非法捕捞行为危害海洋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以增殖放流方式承担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责任。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的基础上,依法认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水产品是中华白海豚的重要食物来源,针对非法捕捞数量大,可能会影响中华白海豚食物来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增殖放流修复方式,在判决生效后委托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被告就虾苗选购、提高虾苗成活率等问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在合理时间开展放流活动,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有效实现了惩治违法犯罪与修复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双重效果。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某等非法占用红树林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红树林湿地 非法填海
【基本案情】
2016年始,防城港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虚构其合作开发码头项目,骗取他人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某,许某告知其码头项目需要大量土石方填海。杨某某和许某签订协议。后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广西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当时其承包港口区某安置房工程弃土运输。杨某某以防城港某置业公司名义与广西某建筑公司邓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合作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在明知占用红树林地需要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况下,杨某某、邓某某雇佣工程车从某安置房工程处装运弃土到许某指定的所谓码头项目海域填放,造成沿海湿地13.15亩红树林林地被毁。
【检察履职】
2021年10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就上级院移送的防城港市某村存在工程土石方非法填海造成沿海湿地红树林死亡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案件办理过程中,港口区检察院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在提前介入阶段引导收集公益损害证据。针对红树林具体被损坏株数无法调查清楚的问题,向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中国生态学学会红树林生态专业委员会、广西红树林资源保护评审委员会征询专家意见,明确案涉区域属于红树林林地,破坏红树林周围生态环境也要一并纳入修复。
2022年4月1日,港口区检察院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本案中存在案涉区域红树林植被及生长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急需修复,但因案件侦办、审查、诉讼导致无法及时修复的现实冲突,港口区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职进行统一修复并已逐渐恢复案涉区域红树林生态环境。港口区检察院根据修复红树林地支付的资金请求判令侵权人依法连带承担清除污染产生的清运土石方费用、修复生态产生的补种红树林费用,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一审,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认为,三被告在无林地、用海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导致大量红树林林地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某、杨某某、邓某某连带赔偿清除被毁红树林地污染产生的清运土方费用、补种红树林费用1735048.2元,并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南方沿海地区经济建设发展,土石方工程施工填埋红树林湿地造成红树林大面积死亡情形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从修复受损红树林湿地环境的根本目的出发,采纳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意见,合理认定补种株数,充分考虑红树林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合理确定修复范围和修复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既契合红树林湿地保护的特殊性,又考虑到刑事被告人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共同督促实施,促进红树林及时有效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