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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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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第四版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与越南均系《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亦选择适用,故本案应适用《避碰规则》处理实体争议。《避碰规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在广东海事局主管的珠江水域,属于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江河,故本案中关于碰撞事故中的过失可依照《避碰规则》及《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以下简称《航行规定》)予以确定。“大庆226”轮的过失行为背离《避碰规则》规定的瞭望义务、让路船义务、船舶在横越航道时的避让义务。“TAN BINH 245”轮的过失行为背离《避碰规则》规定的安全航速、避免碰撞义务以及顺航道航行船舶在通过横越区时的航速限制。据此,判决海运公司对本案碰撞事故承担65%的赔偿责任,潭滨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避碰规则》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已经成为我国沿海及通海可航水域船舶航行的主要规则依据,也是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确定碰撞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本案依据公约确立的船舶驾驶和航行规则,结合我国航运主管机关制订的《航行规定》,准确确定碰撞方各自的过失比例,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起到很好的示范效果。

    【一审案号】广州海事法院(2022)粤72民初238号

    案例10.善意合理解释“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威仕中国进口有限公司(WS China Import GmbH)申请承认和执行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受理威仕公司与四川荣丰公司仲裁案,于2020年3月作出裁决,要求四川荣丰公司向威仕公司支付货款。2022年,威仕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四川荣丰公司主张,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对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保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送交仲裁程序文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纽约公约》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因其未接获仲裁开庭等程序的适当通知该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载明,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发送仲裁文书,虽四川荣丰公司拒收相关文书,但文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被视为已送交。《海牙送达公约》仅适用于司法文书,而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邮寄开庭通知的收件地址为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预留联系电话为四川荣丰公司经办人电话。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地址成功送达案涉仲裁裁决书。基于此,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仲裁程序文书应视为寄送实际到达四川荣丰公司或足以推定四川荣丰公司能够收到该邮件,达到了“适当通知”的标准。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据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理解《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条款上下文及条约的整体目的,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中“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善意、合理的解释,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考,增强了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本案的司法判断和裁决结果,彰显了中国法院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司法立场,有利于发挥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一审案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协外认5号

    案例11.准确认定合法传唤条件 维护缺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切佩茨基机械工厂股份公司(Chepetsky Mechanical Plant Joint-Stock Company)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联邦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商事法院民事判决案

    【基本案情】

    切佩茨基公司因与精诚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俄罗斯联邦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以下简称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18日,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中国司法部向精诚公司注册地址协助送达安排初步听证的裁决、起诉状复印件及莫斯科时间2017年3月10日上午8时开庭传票。2017年3月20日,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请求司法协助送达推迟开庭时间至莫斯科时间2017年6月6日上午12时30分的裁决。2017年6月15日,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请求司法协助送达推迟开庭时间至莫斯科时间2017年10月17日上午10时30分的裁决。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在精诚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载明:尽管采取《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一切措施,法院没有收到精诚公司被送达开庭时间与地点通知书的任何证明。不过,中国在公约保留条件中提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条款规定条件均履行的情况下,尽管法院没有收到通知书送达证明,法官还是可以作出判决。因此,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认为精诚公司已被妥当通知开庭的时间与地点。切佩茨基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上述民事判决。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该条约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三次司法送达请求文书发出时间与开庭时间之间间隔均未满6个月,最终开庭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并当庭作出口头判决,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正式判决。上述事实表明,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的送达不符合《海牙送达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尽管没有收到送达或通知或递交的证明书”,如“文件发出后已超过法院对该案允许的、至少六个月以上的限期”“仍得作出判决”的规定,因此,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未能向精诚公司进行合法传唤。本案所涉判决符合《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条(三)之规定,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中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及《海牙送达公约》审查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判决的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俄罗斯法院是否完成了对中方当事人的合法传唤。在涉及缺席判决问题时,如果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没有特别规定,在适用《海牙送达公约》的前提下,应当审查法院的传唤是否符合《海牙送达公约》的要求。虽然我国已经作出声明,可以在未收到送达或交付证明书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但必须满足《海牙送达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乌德穆尔特商事法院预留较短开庭时间又不断将其推迟的做法难以保障被告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准确适用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维护了缺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指导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协外认2号

    案例12.准确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减轻当事人诉累

    ——文某申请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离婚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7日,中国公民文某与美国公民王某经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8月13日,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离婚判决,判令:王某与文某离婚,婚姻关系结束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该离婚判决载明无任何子女或共同财产须由法院处置。2023年8月,文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案涉离婚判决,并提交了外国判决及附加证明书。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本案依法应当适用。文某提交的有关公文书系在公约另一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作出且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故应免除认证手续并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以及身份的可靠性。经审查,案涉外国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作出的案涉离婚判决。

    【典型意义】

    2023年3月8日,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该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实施。公约核心内容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将公文书出境前的两次领事认证“合二为一”,简化为依托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实现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简化。在涉外司法领域全面、严格适用公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其免于繁琐昂贵的连锁认证负担,也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极大便利了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本案系《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后首次在司法案件中适用,充分展现了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司法担当。

    【一审案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协外认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