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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日期: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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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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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固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判断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核心是判断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价格达成的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三驾校分别位于相邻的三县。三驾校作为同样提供C1、C2驾照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三驾校所签联营协议确定最低成本价格、约定收费不得低于最低成本价格、对低于最低成本价格的收费追究违约责任等情况,系以约定最低成本价格来统一价格,明显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和效果,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甲驾校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着力强化反垄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除非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本案中,三驾校签订联合经营协议,实施价格串通,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严重扰乱当地驾照培训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制止垄断行为,充分发挥司法在强化反垄断风险识别、预防,制止垄断行为、解决垄断纠纷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坚决维护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七、甲制衣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甲制衣公司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因未报送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于2020年1月在该局所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催告,告知包括该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主动申报年度报告或办理注销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吊销。该局于2020年1月向税务机关函询该公司自2019年7月1日以来的纳税记录及社保缴纳情况,得知无相关记录。该局于2020年2月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迹象。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另,2018年11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甲制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19年3月,甲制衣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表决同意该公司停止营业、同意该公司的重整申请。在诉讼期间,人民法院未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公司管理人了解到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对甲制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停止该公司营业的报告,故该公司自2019年3月起停止营业并非无正当理由的自行停业。参考《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规定精神,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从清理范围中剔除,宜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故判决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甲制衣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保障企业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正确适用市场监管规则。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退出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对于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本案的审理对于保护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合法权益,助推民营企业通过破产制度脱困重生,保障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具有积极意义。

    八、甲物业管理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某县人民医院作为采购人,某县交易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因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2020年9月,某县财政局经调查认为,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须在某县所属市的政府采购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向某县交易中心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废标,重新组织招标。2020年10月,某县交易中心发布废标结果公告,重新组织招标。甲物业管理公司向某县财政局投诉。2020年11月,某县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该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甲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判令该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某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均未规定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有关“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之规定,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应予废标,某县财政局向某县交易中心下达的整改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甲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市场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中,采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前须在指定网站注册登记,限制、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妨碍了公平竞争。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有力地维护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