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俏)12月25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主要就行贿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既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郑建邦副委员长认为,此次修法必将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张勇委员表示,草案二审稿关系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涉及面大、影响范围广。他建议有关方面要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角度宣传,同步做好解读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保障和引领推动功能。
李钺锋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行贿案件办理中常见的类型化、共性以及争议集中的“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追缴范围界定等问题作出规定,从而统一司法与执法标准。
苻彩香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两种情形,但对其他公司企业实施相同行为的,就只仅规定了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情形,而没有对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作出规定,所以建议补充完善,以保持前后一致。
关于贪污行贿设有犯罪门槛的规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凌友诗建议设定犯罪门槛要审慎考虑,不要把它列入法条之中。她认为,贪污行贿只要是非法收受利益,或是受贿非法为他人谋求利益,已经是构成贪污腐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