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三版 对于“一站式”机制内的其他九家仲裁机构,国际商事法庭则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内地仲裁裁决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不相同,办理申请仲裁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也不相同。国际商事法庭对于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申请仲裁保全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进行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定。对于涉及其他九家仲裁机构的申请仲裁保全案件,则依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有哪些优势?其成立以来作了哪些制度性创新,成效如何?
答: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于2018年6月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在法官队伍建设、审级制度、证据质证、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机制创新,取得良好成效。一是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全部从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中选任,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熟练运用英文作为工作语言,其中3名法官分别出任联合国上诉法庭、争议法庭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国际法官职务,凸显专业化、国际化优势。二是国际商事法庭实行一审终审制,裁判文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突出公正高效优势。三是对域外证据不做强制公证认证的要求,英文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提供中文译本,体现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四是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强化说理,增强裁判公信力,体现公开透明原则。五是最高人民法院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聘任来自24个国家的61名专家委员,其受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可以履行调解、协助查明域外法等职责,体现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六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站式”机制,分两批吸纳10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形成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平台,具有多元、便捷、低成本的解纷优势。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智库优势,出台“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提升“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解纷效能,以涉外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