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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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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中华法制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

日期: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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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华文明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决定了中国各宗教信仰多元并存的和谐格局,决定了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循此重要论断审视中华法制文明,一部中国法律史就是我国各民族法文化交流融合,各宗教法文化多元并存,域外法文化兼收并蓄的生动历史。

    各民族法文化的融合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自古以来,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共同铸就了一体多元、光辉灿烂的中华法制文明。

    相传上古时期,师出以律、刑起于兵。在三皇五帝协和万邦的过程中,各部落的刑与律逐步融合发展成稳定的秩序规则,并以刑罚之制为显著内容。据《尚书·吕刑》,华夏五刑之制起源于苗民五虐之刑。特别是墨刑,被认为是边民断发文身习俗的法制投影。五刑之制的后世因革也得益于民族融合的驱动,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重大转变,即发生在魏晋南北朝民族大融合时期。

    也正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法律儒家化进程持续推进,另一方面各民族法文化深度融合。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民族融合政权后,将民族习惯与儒家文化相融合,对秦汉法制既传承又创新,兼收并用前朝近世立法成果,不断丰富中华法制文明宝库。法律形式上,北魏以格代科,西魏以式为主要法律形式,为隋唐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法典体例上,《北齐律》首创十二篇体例,并将名例律作为总则置于律首,为后世律典开创了基本体例。法典内容上,作为法律儒家化之典型的八议制度,即确立和完善于这一时期。《唐六典》注云:“八议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及隋,皆载于律。”传统律典形式、结构、内容上的这些重大变化,是各民族法文化融会贯通的生动写照。

    隋唐法制同样是各民族法文化融合的产物。《开皇律》因袭《北齐律》,在沿用格、式等法律形式的同时,改重罪十条为十恶重罪。唐律将十恶“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后世因循不变。通过对民族大融合时期法制成果的系统整合,唐律不仅“得古今之平”,而且成为世界性的法律。特别是“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规定,鲜明体现了唐律的包容性。

    宋辽夏金元时期是各民族法文化融合的又一高峰。辽、西夏、金等民族融合政权在保留民族习惯法的同时,积极吸收借鉴唐宋法制。例如,统和十二年(994年),辽圣宗诏令“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参照《宋刑统》,将十恶、八议、五刑等详加规定。元朝建立后“附会汉法”,先后制定《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等成文法典,元世祖忽必烈还创造了笞杖之刑减三下的独特执行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海外贸易发达,来华定居的外商不断增多,宋元王朝先后制定《蕃客五世遗产法》《至元市舶则法》等涉外法律,既促进了对外贸易,也为外商融入中华文明秩序提供了基本规则。

    在因袭唐宋律典的基础上,明朝仿效《唐六典》制定《明会典》,开启行政典章新形式。清朝秉持“参汉酌金”基本方针,推动女真文化与汉族文化融合,不仅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还通过制定《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蒙古律例》《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等特别法,不断完善民族事务立法和监察立法,让中华文明的法制版图更加丰富。

    各宗教法文化的并存

    经过长期发展演变,我国形成了各宗教并存共生、宗教文化和世俗文化互相影响和各教信众和睦共处的和顺和美和谐格局。在历史长河中,中华文化宽容并包宗教教义,推动宗教教义逐步中国化,进而在中华法制文明中留下特殊的印记。

    道教源于道家思想,是我国的本土宗教。道教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和适应性。《道德经》载:“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道教在发展过程中与儒家、法家乃至佛教等思想不断融合。大道至简、道统政统、为政之道等传统法政观念兼有儒道法思想因子,儒释道“三教融合”在唐宋以降的传统法政秩序中被高度推崇。

    佛教传入中国后,高僧大德翻译佛经强调“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为佛教中国化打开了方便法门。中华法制文明中也有佛教印记。在立法上,据学者考证,传统律典十恶重罪中的十恶本是佛教用语,原指十业,即杀生、偷盗、邪淫、妄语、绮语、恶口、两舌、悭贪、嗔恚、邪见。魏晋以降佛教兴盛,佛经善恶论对世俗社会的善恶观念产生重要影响,至隋朝改十业为十恶并作为法律术语。

    隋唐的十恶重罪在内容上虽然不同于佛教十业,但惩恶扬善之精神存于其中。在司法上,传统行刑以时制度虽本于周礼秋冬行刑之说,但其中的断屠月、禁杀日等死囚处决时令禁忌,实则吸收了佛教三斋月(正月、五月、九月)、十斋日(道教称十直日,每月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等观念。唐律明确规定“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宋明清律对此因袭不变。

    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传入中国后,同样与儒家文化等进行融合互鉴,特别是在明清时期加速推进了本土化构建和阐释。基督教传入中国后,在本土化进程中逐步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耶儒”群体。他们将儒家孝道、仁义、和合等思想与基督教义进行互鉴阐释,为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提供了历史启迪。明朝中后期,伊斯兰教著名经师胡登洲参照中国传统私塾教育,创立伊斯兰教经堂教育。承此之绪,一批“伊儒会通”的饱学之士先后涌现,如王岱舆、马注、刘智等。他们通过以儒诠经等方式,将儒家三纲五常、婚姻六礼、家庭观念等与伊斯兰教义深度融合,同样为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提供了历史经验。

    必须强调的是,传统中国各宗教都统辖于国家政权。中华法制文明宽容并包各宗教法文化,但不允许各宗教法文化凌驾于国家法制之上,更不允许宗教势力干涉国家治理。

    历朝历代都注重设立机构管理宗教事务,如僧录司、道录司、崇福司(元朝基督教管理机构)、徕远司(清朝伊斯兰教管理机构)等,还注重为宗教活动建章立制,如北魏孝文帝制定《僧制》四十七条,唐代系统建立僧道管理三纲之制,清朝专门编纂《喇嘛事例》五卷。

    域外法文化的兼收

    中华民族胸怀广阔,中华文明博大精深,中华法制文明长期在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唐律疏议》在日本、越南、朝鲜等国被奉为法制蓝本,数百年传承不息,即充分体现了中华法制文明的典范意义。与此同时,中华民族热爱和平,中华文明崇尚和合,中华法制文明并不强加于人,反而以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对域外法文化进行兼收并蓄。

    《唐律疏议》尊重“化外人”之“本俗法”,即充分体现了中华法制文明的雍容博大。总体而言,近代以前,域外法文化特别是域外宗教法文化相继传入中国,中华法文化始终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对待之。这些域外法文化通过与中华法文化的深度融合,逐步实现了本土化和中国化,充分体现了中华法制文明善于吸收和包容域外法文化的突出特性。

    近代西方法制文明传入中国后,沈家本等致力于“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在此过程中,首重刑罚的传统律典结构被打破,死罪数量减少,刑罚烈度降低,新式罪名增设;诸法合体的传统律典内容被更新,以近代西方民法典为蓝本,《大清民律草案》开启了百年民法典梦想;兼理词讼的传统司法体制被重塑,法院编制、诉讼程序和律师制度等逐步健全;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六法体系”基本形成。

    必须指出的是,近代中国对西方法制的接纳,本质上是出于“落后就要挨打”的不得已,是一种缺乏主体性自觉的被动法律移植,因而不可能也没有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浴火重生。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中国革命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中国社会的面貌,由此焕然一新,中华法制文明的命运也由此迎来重大转折。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我们党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合理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我们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法制文明时代复兴的中国梦想。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正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包容性,使其能够不断超越族群、宗教和地域等界限,最终成为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法文化类型。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只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才能始终保持中华法制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我们要坚定不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包容性特质,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