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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能动司法的红色基因探源

日期: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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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能动司法是对中国红色司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初心使命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能动司法的红色基因之一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工作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就明确指出:“改良司法制度。”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进一步强调:“改良司法。”这表明司法工作的开展和进行离不开党的领导。

    1922年9月,党领导安源路矿大罢工取得胜利后,为了巩固罢工胜利成果,也为了保护罢工工人的合法权益,成立了裁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工人内部以及工人与外部人员的纠纷。安源路矿大罢工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以工人俱乐部为公开的组织形式开展的工人运动。在工人运动中,党建立了严密而完备的组织体系,保证了运动得以长期进行并取得成效。裁判委员会则是工人俱乐部的下设部门,在俱乐部的领导下工作,也即是在党的领导下从事纠纷调处工作,说明裁判委员会的建立就是党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的具体体现,也说明司法工作从开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是完成党的中心工作的重要保障。随后,党领导省港大罢工,设立了“审判破坏罢工,私运粮食,偷卖仇货之走狗”“并有监狱,拘禁犯人”的会审处;在党领导的农民运动中,面对土豪劣绅残杀农会干部,“土豪劣绅必须以革命手段处理之”而建立的七里坪革命法庭,以及随着中国共产党政权建立而设立的裁判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和华北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无一不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并开展工作的。

    能动司法的红色基因之二是为大局服务。坚持能动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落到实处。司法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的开展保障党的工作顺利进行。

    从司法组织设立的目的看,无论是安源路矿大罢工时成立的“促进工友的自治,维持公共的安宁”的裁判委员会,还是“必须有适应革命环境之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的建立,都是为了保护工人农民的合法权益,巩固革命取得的胜利果实。

    从审判制度的创设看,“解决任何案件,要注意多数群众对于该案件的意见。”“多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去审判,以教育群众”的审判公开制度,“法庭须由三人组织而成,裁判部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二人为陪审员”“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创建不仅是贯彻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还是为了宣传党的政策,用党的方针、政策教育群众。

    从诉讼解决的方式看,调解这一民间解决纠纷的方法在抗日战争时期,逐渐法律化和制度化,确立了调解工作的三项原则: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调解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这是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保障党实行正确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

    能动司法的红色基因之三是为人民司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为之奋斗的目标。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审判工作的目标就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因此,为人民司法是司法工作始终坚持的工作导向。

    从审判实践中看,在抗日战争时期确立的“两便原则”(即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主要表现为:一是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诉讼,不收讼费,不收送达费及草录费。”二是起诉的形式没有任何限制。“诉讼状词,不拘形式,不能以不合格而不受理,不能书写的,口头申诉,由书记记录,即为有效。”三是实行巡回审判。“某件特殊案子,当地群众很注意,倘在司法机关审判,当地群众难以参加,不能了解法庭的处理。因此,举行巡回审判,更能实地考察案情,倾听人民意见,而给人民影响也更深刻。”

    从司法人员队伍建设上看,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要有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我们司法工作者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若干基本问题有了一致的认识,然后才能把人民司法的意义逐渐地普及于人民,否则想要在人民中有一致的认识也是不可能的。”首先,不当“官”不当“老爷”。其次,要站稳人民的立场。再次,要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

    能动司法的红色基因之四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典型代表,也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显著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将审判工作牢牢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讲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民主的精神;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法制的原则;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在审判工作中执行便民的方针。在新时代,人民法院的物质条件已与战争年代有了很大的改变,但马锡五审判方式蕴涵的精神没有改变,特别是“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工作作风、“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的办案风格,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