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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因再审出现的新证据,应认定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已履行压覆矿场报批手续且双方已达成压覆补偿协议,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但应对银富矿业公司因压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635.9万元予以补偿,原二审判决认定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不当,应予纠正。遂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补偿银富矿业公司635.9万元。
【典型意义】
在审理市场主体之间非因自身原因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全面保护和依法保护原则,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审慎平衡各方权益,确保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本案中,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而是补偿协议纠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确定的补偿金额也不够准确,遂依法予以纠正。本案的再审改判,不仅合理补偿了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增强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还发挥了护航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4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11:
管来洗砂厂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管来洗砂厂经营者张云生与沙县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开采年限届满之时,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受让人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若矿山服务年限已满,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继续有偿开采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同年8月,管来洗砂厂取得采矿许可证,许可期限至2014年8月。2010年8月,三明交建公司与管来洗砂厂签订意向书,约定管来洗砂厂同意案涉高速公路从矿区修建通过,开工前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压覆矿区和对管来洗砂厂造成的损失评估后,由三明交建公司给予补偿。2010年9月,三明交建公司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同意案涉高速公路压覆管来洗砂厂矿区。2014年3月,管来洗砂厂向沙县国土资源局递交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同年8月,该厂停止开采作业。12月10日,高速路段施工项目全线开工。2015年7月,管来洗砂厂向三明交建公司递交报告,要求双方共同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该厂被压覆矿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办理相关事宜。2018年3月,沙县国土资源局告知管来洗砂厂,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通知精神,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得设立矿业权,故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管来洗砂厂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因高速公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
原一、二审法院认为,管来洗砂厂虽与三明交建公司签订了意向书,但在其采矿许可证未到期前,开采作业仍正常进行,并未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管来洗砂厂要求赔偿因高速公路建设压覆其矿山,导致不能获取继续采矿的许可证从而经济受损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管来洗砂厂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审一审判决作出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再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再审判决认为,管来洗砂厂在其采矿许可经营期限内,因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设,与三明交建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同意压覆,导致沙县国土资源局未予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根据相关鉴定报告,管来洗砂厂矿区受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的资源量占矿区总资源量的86%。案涉高速公路建设压覆了矿区,导致该矿区客观上无法继续开采。遂判决: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向管来洗砂厂支付补偿款285.64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鉴定、评估等费用。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能因民营企业规模小,而使其在与国有企业的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着重就案涉高速公路的压覆与管来洗砂厂的延续申请未得到批准并造成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讼争焦点进行审理,在查明相关事实之后依法作出改判,支持了民营企业管来洗砂厂要求补偿的合理诉求。两个国有企业针对再审判决提出上诉,因理由不成立,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本案的再审判决,展现了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坚定立场,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合法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
案例索引: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0)闽0427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4民终92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12:
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梅州市发展计划局批复同意三建公司在涉案地块开展建设,原兴宁市国土局也作出同意用地的预审意见,兴宁市招商引资办还发函明确土地补偿费按三建公司与镇政府协商的价格解决并要求尽快完成项目建设。9月,镇国土所出具“兹有五里香度假村全部土地已经我所协助征用。其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报建手续”证明。2004年2月,三建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系列手续;兴宁市政府也作出批复,减免报建规费,兑现招商政策。其间,三建公司通过向村民、村民小组租赁或购买的方式使用涉案土地并于年底建成五里香茶艺馆。10月,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函同意涉案项目完善用地手续,但兴宁市有关部门一直未按要求申报完善手续。2014年,兴宁市自然资源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三建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即进行建设,属非法占用土地,决定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裁判结果】
三建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三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建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再审并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三建公司未依法取得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兴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知三建公司用地手续不全,仍然以招商引资名义作出一系列行政许可并支持先行建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因涉案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同意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兴宁市相关部门长期未推动完善用地手续,系违法用地状态长期持续的重要原因。此外,兴宁市政府部门及项目所在村组还收取三建公司支付的部分土地补偿等费用。三建公司对上述政府行为已形成足够信赖,因而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在十年后将非法占地责任全归责于三建公司,径行将五里香茶艺馆没收,显失公正,也侵害其信赖利益。202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违法。判决书同时载明,鉴于三建公司原审期间未提出赔偿请求,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动协商采取具体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方案;协商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另行诉讼。
【典型意义】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承诺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合规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对因政府原因与企业原因共同形成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非法占用土地的时间、原因、情节与各方责任大小,采取既能纠正非法占用土地,又能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还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执法方式。兴宁市自然资源局未遵循行政处罚法有关“过罚相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规定,没收并拆除已运营十余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利益衡量显失公正,执法方式简单机械,侵犯企业的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该案,纠正机械执法行为,能动回应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法占用土地的纠错问题,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