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的戏剧《威尼斯商人》讲述的是,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帮助好友巴萨尼奥成婚,向高利贷者夏洛克借了三千金币。夏洛克因为安东尼奥经常借钱给别人不要利息,影响了他的生意,又侮辱过他,所以借机报复,在借约上注明三个月期满还不上钱就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抵债。安东尼奥因货船失事,不能如期还钱,夏洛克就提起诉讼,真的要安东尼奥履约。最后是巴萨尼奥的未婚妻鲍西娅扮律师到庭,以借约上仅写明“一磅肉”不包括“一滴血”且不能与“一磅相差一丝一毫”为由,逼迫夏洛克撤销诉讼;并指出夏洛克企图谋害安东尼奥,要求法庭剥夺夏洛克的全部财产。夏洛克以败诉告终。
当以法律人的身份再次拜读《威尼斯商人》时,已没有年少时的那种“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欢呼雀跃。掩卷反思,愈发觉得这是一次不公正的道德审判,理由如下:
道德舆论绑架司法审判。审判还未开始,威尼斯公爵作为最高行政长官便对被告施以同情,认为原告没有慈悲之心,并要请有学问的人来审判,如果不来则公爵有权宣布延期判决。
试想一下,公爵的言行必会误导公众,如果法庭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决,公众一定认为司法不公,导致舆论哗然。在这种语境下,如何公正审判?
律师法官身份混同,应当回避却未回避。剧本中有“鲍西娅扮律师”的描写,但是,在这里鲍西娅真正扮演的是法官角色。没错,对她有时称律师,有时称法官,绝不会是大文豪莎士比亚弄错了。鲍西娅担任律师是没有问题的,她为被告作任何辩护均系履行职责。但是,她如果担任法官是不合规的,因为鲍西娅是巴萨尼奥的未婚妻,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应当回避的。
作者可能也意识到了鲍西娅的身份问题,所以鲍西娅一开始是以律师身份出场的,借以模糊化处理,但终究不能自圆其说。
判决由当事人自己执行。法庭判决被告身上的一磅肉是原告的,原告必须从被告的身上割下一磅肉来。
判决的前一句是对的,从法律的角度确认原告享有的权利。但判决的后一句要求原告自己执行判决,而且赋予原告必须执行的义务,有枉法裁判之嫌。
执行判决是法院的职责,就是在法院不负责执行判决的一些国家,也要由法院签署执行令,由警察或其他机构执行。在《威尼斯商人》中,法庭判决由原告自己执行判决,那夏洛克有诉诸法律的必要吗?如果判决由法庭负责执行,鲍西娅还会提出“一磅肉”不包括“一滴血”且不能与“一磅相差一丝一毫”的苛刻条件吗?法庭自己都做不到的事,却强加于当事人必须履行,这样的判决会令人信服吗?
权利是可以自由处分的,原告胜诉了是可以放弃执行判决的。但剧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还钱的协议却不被法庭允许,甚至连原告放弃诉讼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进而被推断为企图谋害公民受到处罚,这样的法庭是公正的吗?
笔者无意对莎翁的作品品头论足,因为那毕竟是文学作品,颂扬真善美无可厚非。本文仅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之,一点浅见,仅此而已。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