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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浔区法院涉电梯合同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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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浔区法院涉电梯合同案件结案方式情况 |
核心提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素有“中国电梯之乡”的美誉,电梯整机产销量约占浙江的50%、全国的10%,年产值超100亿元,是全国三大电梯产业集群地之一。南浔区包括整机与配件企业在内共有63家电梯规上企业,2022年,上述企业总产值120.4727亿元,占南浔区工业生产总值的40.54%。作为辖区支柱产业,电梯行业的发展与营商环境的提升形成同频共振、相辅相成的态势:聚焦电梯行业,能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注入发展动能,营商环境的优化则进一步激发电梯企业的市场活力。为了提升电梯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多维度探求电梯企业法治化发展路径,为支柱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该院涉电梯合同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南浔区法院共审结涉电梯企业民商事案件820件,涵盖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劳务纠纷、票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其中合同纠纷共774件,占涉电梯企业民商事案件总量的94.4%,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涉诉企业以规上企业为主。从该类案件涉诉电梯企业的规模来看,规上企业案件数量有657件,小微企业案件数量有163件。另外,本地电梯企业主要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占该类案件总量的76%。
2.案由分布相对集中。从该类案件的案件类型来看,承揽合同纠纷525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67.8%;买卖合同纠纷194件,占25.1%;借款合同纠纷26件,占3.4%;其他合同纠纷29件,占3.7%(见图一)。调研发现,该类案件集中发生在电梯承揽、买卖和安装业务等领域。
3.案件争点趋同化明显。该类案件的诉讼争点集中表现为:电梯企业的主要诉请即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而被诉主体主要以电梯企业未交付发票或电梯资料、电梯设备未经检验、安装维修不符合约定、已过诉讼时效等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价、退换甚至拒付货款等。
4.结案方式多为调解或撤诉。从该类案件的结案方式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303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39.1%;以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301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38.9%;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163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21.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为7件,占该类案件总量的0.9%(见图二)。
二、问题分析
1.企业员工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仍有不足。虽然经过普法宣传、送法入企等工作,电梯行业整体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依法规范经营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经由司法实践反映,仍存在具体工作人员对法律认识不足、了解不深的情况。电梯企业从事销售、安装、维保的工作人员一般只要具备一定的经验技术即可,习惯于凭经验办事,缺乏法律常识。而企业管理人员侧重于集中精力搞生产、扩业务,容易忽视对企业经销商、一线业务员、维保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实践中存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利,甚至存在引发刑事犯罪的风险。例如,该类案件中有约2%的案件因电梯企业员工不知晓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未能及时催讨货款导致诉讼时效经过的情况,部分买受人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又如,存在个别电梯企业工作人员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侵占巨额电梯款的情况,该行为既侵害电梯企业合法债权,个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2.电梯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仍需持续完善。调研发现,在该类案件中,电梯企业多为家族式管理,部分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配备法务部或者聘请了专业法务人员,但仍有很多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由财务人员或业务员代理,未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或配备专业的法务人员,对法律风险的识别及预防缺乏敏锐性。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对签约人的资格及权限认定不清的情况。实践中,企业合同的签订大多由代理人完成。有的案件存在个人自称经企业授权并“代表”企业签订电梯买卖合同,最终非法占有电梯,而“被代理”的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此外,有些电梯企业的追责问责机制尚未健全,或未能贯彻执行内部规章制度。一旦涉诉,企业管理人员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及分析研判力度不够,也未能从根本上剖析反思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呈现的短板,导致类似纠纷重复发生。
3.电梯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存在明显薄弱环节。这主要表现为合同范本的制定较为粗糙。例如,有的电梯企业把销售、安装合同作为一份合同内容与交易对方一并签署,但《设备买卖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显然是两份性质不同的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若作为一份合同,合同性质难以确定,容易引发后续诉讼等一系列问题。又如,有的合同范本并未清晰列明产品规格、明确合同价格组成清单、付款条件及权利义务等条款,导致针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存在分歧。实践中,因规格、型号不一致引起纠纷的案件十分普遍,若交易双方未经确认或合同里约定不明,电梯企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产品型号,很有可能在以后由于退换货等原因给企业造成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
4.电梯企业的胜诉权益兑现仍存在一定困难。在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该类案件中,因电梯商品价格高昂,通常由被诉主体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债务,且债务履行期限较长。一旦经济下行压力显现,被诉主体出现经营困难、破产倒闭等情况而无法偿还货款的,即使原告胜诉了,对于应收账款的执行也异常艰难,最终可能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中有8%的案件,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即使进入执行程序,电梯企业的胜诉权益也面临难以兑现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1.坚持公正司法,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以专业促发展。一方面,注重精细化审判特别是类案裁判规则的运用。以司法裁判指引的方式及时弥补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提高司法效率及司法公正性,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例如,南浔区法院制定了《关于涉电梯类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指引》,依法具体明确关于管辖、合同性质认定、任意解除权条款处理等类型化问题的裁判规范,为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另一方面,注重提升社会治理效能。通过诉调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对简单的涉电梯合同案件进行分流,同时加强诉前解纷力量的专业性和法律性。例如,南浔区电梯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聘任了具有行业从业经历的人员为调解员,并组建由技术人才组成的专家团,定期开展专家团会诊,由专业审理电梯案件的法官与行业技术人员就案件中的法律和技术问题一并研究,在诉前实质性推进涉电梯合同纠纷的化解。
2.立足以防为主,强化企业法治化管理,以规范促发展。一是完善企业法治化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案例,提高员工法律素养,使“依法、合规、公平、诚信”得到全体员工的普遍认同和奉守,为实现企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法治文化支撑,从而达到内控法律风险、外促企业长效发展的目的。二是制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并辅之以责任追究与监管控制措施,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三是建立成熟、专业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一方面,注重内部风险研判,避免企业因没有遵循依法合规经营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注重证据收集、留存,运用诉讼途径或行业协会介入调解等方式及时主张合法债权,以较小成本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3.突出多跨协同,凝聚最广泛共识,以合力促发展。一是做好能动司法与依法行政的有效衔接。电梯属于国家特种设备,其安全生产、安装规范和后期检修情况分属各主管部门,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电梯企业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与执法部门共同探索建立企业关爱容错机制,针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司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发送司法建议,促进“审理一案、治理一片”,推动从个案合规向行业合规的转变。司法部门还可依托既有的驻企服务点和“共享法庭”等设立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作风检测点”,健全双向作风监督形式,努力营造最优法治环境。二是探索构建跨区域司法保护机制。涉电梯合同案件的矛盾纠纷往往呈现由区内延伸至区外的态势,具有跨地域区划、跨管理部门等特征,建议各地法院、行政机关、电梯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协调,进行信息共享、数据互动和工作联动,在涉电梯企业司法保护领域统一办案标准、协同司法行动。
4.突出组合运用,叠加激励威慑效应,以融合促发展。建立激励与威慑相融合机制。一方面,依托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主动修复信用。同时建议进行信用公示,通过非强制力的“不交往”或“不信任”,间接形成强大的制裁和威慑力量。另一方面,民事审判也可借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对企业的失信行为采取行之有效的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审理中发现的电梯企业不合规行为,通过向监管部门或电梯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要求规范经营行为。而对于重大破坏营商环境且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威慑,在发现初期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必要时依法刑事立案,加重违法成本,以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课题组成员:朱 莹 沈 静 陈煜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