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天禧元年(1017年),宋真宗的机要秘书夏竦因与妻不睦构讼而被降职,在当时官场上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也成为夏竦个人履历中难以抹去的一处污点,甚至以纪功饰过为宗旨的碑状也无法回避其事。《夏文庄公竦神道碑》记载:“天禧初,坐闺门之故,左迁职方员外郎、知黄州。”小两口打架怎么会影响到官员的升沉?宋人口中的“闺门之故”所指为何?这些都需要深入历史现场才能求得答案。
政坛新贵后院着火
夏竦(985年—1051年),学富五车,才思敏捷,文坛早著声誉。以“烈属”的身份入仕,后又应制科为贤良方正。“根红苗正”兼才识过人,夏竦在仕途上一路绿灯,三十三岁任知制诰,掌出皇命,一颗政治新星在北宋的政坛冉冉升起。
可是,就在仕途升迁的节骨眼上,夏竦后院起火,“烧”得他狼狈不堪。《续资治通鉴长编》和《宋史》对此事的记载大同小异。事件的基本经过是,夏竦发达之后,“多内宠”,导致家庭关系日渐紧张。偏偏夫人杨氏不是一般的家庭妇女,“颇工笔札,有钩距”,眼见丈夫移爱新欢,不禁起了报复之心。杨氏联合自家弟弟,暗地里写了一份状子,上面列举了夏竦的诸般“阴事”,并捅到了官府。这下子双方的矛盾公开化,夏母和杨母也加入战团,跑到开封府告状,互相指责诟詈,场面一度十分难看。
俗语云“清官难断家务事”,何况是天子近臣的家务事,开封府也觉得棘手,于是上报朝廷。皇帝知道后,很重视该案,指示御史台审理。《宋会要辑稿·刑法三》记载,天禧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夏竦“乞代母赴台证事”,皇帝批准了夏竦的请求,“如事须问母者,听就其家”。夏竦提出这样的申请,既摆出了维护孝道的姿态,又是一种诉讼策略的运用。御史台在“专案组”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夏竦提出了正式的弹劾。最后,真宗降旨,夏竦束身不谨,闺门失和,触怒清议,有玷朝选,免去夏竦玉清昭应宫判官、礼部郎中、知制诰之职,降为职方员外郎,外放知黄州。同时,皇帝特意指令夏竦与杨氏离婚。
闺门不睦与闺门不肃
官员因家庭关系紧张或爆出家事丑闻而遭贬责,夏竦并非个案。两宋政坛上此类事件层出叠见,成为颇具警示性却无法完全避免的官场现象。咸平二年(999年)十一月,名将曹彬之子、秦王女婿、内园使曹珝“坐闺门不肃,责授均州团练副使”。元祐元年(1086年)六月,宰相司马光举荐通直郎孙准充馆阁之选。岂料孙准不争气,因争女使而和妻兄发生争讼,且捏饰状词,结果被罚铜六斤,馆阁之选自然无望。保荐人司马光忙不迭地连上自劾札子,坦承孙准“闺门不睦,妻妾交争,是行义有缺”,自责“臣昧于知人,所举有罪”,乞求皇帝降官示罚。元祐四年(1089年)七月,学识渊博的范育任光禄卿、枢密都承旨,却被言官“刘安世暴其闺门不肃,出知熙州”。元祐六年(1091年)七月,宋廷任命王彭为刑部郎中,遭到了中书舍人孙升的反对:“彭旧为刑部郎中日,御史林旦言其闺门不肃,缘此请外。人材如此,何以当中台之妙选?”皇帝降诏,王彭出知绛州。
两宋之世,因“闺门之故”而受到“关注”的官员还有不少,典型的如陈执中、孔冕、王遵诲、陈绎、王安礼、吕正己、赵亮夫等。他们中有的遭贬黜,有的被降责,最好的也是社会评价降低。神宗熙宁年间,侍读学士、知邓州陈绎“不能肃闺门”,家中婢女与士兵通奸,最终酿成惨案,“子与妇一夕俱殒于卒伍之手”,为士论所薄。后世史家评道:“(陈绎)于狱事多所平反,惜乎闺门不肃,廉耻并丧,虽明晓吏事,亦何取焉?”真宗时,王遵诲为劝农副使,“寓家永兴,闺门不肃”,事情眼看就要曝光,在知府寇准的斡旋下终于被“摆平”。可是当事人总是心里发虚,同僚戚纶调侃寇准,遵诲疑心是在埋汰自己。
学者把宋代的“闺门之故”分为两类:闺门不睦和闺门不肃,其程度有轻重之分。闺门不睦指的是小家庭或大家庭内部的不和睦、不和谐,闺门不肃多指家中妇女犯奸或作风不检点。(参见刘宇《北宋对官员家庭治理的要求——以闺门、女口为中心的考察》,载《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这一归纳大体上符合宋代官方对此类事件的评价口径,有助于今人理解“闺门之故”的所指。
治化本于闺门
官员因家事而遭贬责,在当时恐怕难以找到律法上的明确依据,然而案件背后自有其深层次的制度逻辑。
中国古人家国并称,习惯延续至今,除反映出家与国的同构性外,也蕴涵着家庭治理和邦国治理的内在联系。《大学》上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四个方面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关系。易言之,齐家是治国的前提,家之不齐,遑论国治?这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根深蒂固的“教义”。楚聘詹何,问其治国之要。詹何曰:“未闻身治而国乱者。”司马光说:“古之人称有国有家者,其兴衰无不本于闺门。”清人方玉润也说:“治化无不本于闺门,由寡妻而兄弟,由兄弟而家邦。”基于此种信念,欲“建大功于天下者,必先修于闺门之内”。
是以,官员个人的生活作风、家庭关系就不仅仅反映官员的私德,还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的良窳。顺理成章地,“北宋政府将官员的家庭治理视作吏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旌奖那些闺门整肃的官员,惩戒那些闺门不睦、不肃的官员,成为宋廷虽未载诸律令却始终贯彻执行的基本方针。明乎此,夏竦案的内在逻辑也就昭然若揭。也正因如此,“闺门之故”不免成为政争的工具。庆历五年(1045年),欧阳修被弹劾与外甥女乱伦,后虽查无其事,但欧阳修仍被从河北路转运按察使、龙图阁直学士、右正言降为知制诰、知滁州。治平四年(1067年),欧阳修已任参知政事,“有谤其私从子妇者”,御史“承流言劾奏之”,后再次查无其事。但欧阳修坚辞执政之职,以观文殿学士、刑部尚书,出知亳州。
最后补充一点,夏竦死后未能得谥“文正”,主要理由之一就是“内则不能制义于闺门”,可见“闺门之故”在古人社会评价中的权重。
[本文获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N2214013)]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