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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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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一起离婚案审理的背后

日期: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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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7年,原告王维廉向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高如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二人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保护了原告王维廉的离婚自由权利,也体现了哈尔滨解放区办理婚姻案件的诸多城市特色。

    发生在哈尔滨解放初期的离婚案

    1946年4月,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第一个省会城市哈尔滨市,同年8月,民主政权接收旧法院。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婚姻案件为主要类型。哈尔滨解放区在婚姻法律法规方面仍沿用农村根据地的制度。农村根据地婚姻案件审理重心主要为践行婚姻自由、取缔封建买卖包办婚姻等。哈尔滨解放区人口构成远比农村复杂多样,市民阶层包括工人、职员、知识分子、工商业者和市郊农民等,工商业者占市民人口60%以上,农民仅占26%。城市婚姻案件也较农村根据地更加复杂,涉及解除夫妻纠纷、主张婚姻自由的诉求等。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时十分重视妇女权益的保障,严禁对妇女进行虐待殴打,鼓励女性脱离不幸婚姻,参与到社会生产中去。

    新的婚姻观念如火如荼地在城市解放区推广普及时,21岁的王维廉与34岁的高如昆面临着不可调和的婚姻家庭矛盾。王维廉系哈尔滨市卫戍病院护士,1945年4月经媒人尹刘氏介绍,在母亲主持下与高如昆在哈尔滨市道里鸿昇楼结婚。婚后二人志趣并不相投,结婚不到一个月,高如昆即殴打王维廉面部一次。1947年2月,王维廉产生参军想法并与高如昆商议,无业的高如昆坚决反对并追至哈尔滨市卫戍病院当众殴打王维廉。王维廉不堪屈辱,提起离婚之诉。

    王维廉离婚案在当时具有典型性,它向城市解放区法院提出了与农村根据地不尽相同的婚姻问题。在农村根据地的离婚案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打骂通常并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而城市解放区的妇女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反对婚内身体乃至精神虐待的呼声亦高,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回应妇女诉求,将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另外,解放战争时期,夫妻中一方意欲奔赴前线,另一方以影响私人生活为由坚决反对,能否作为夫妻双方觉悟有差异,不适合共同生活的依据?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王维廉离婚案也成为当时法院践行婚姻自由、维护妇女权益、支持妇女参加劳动生产和参加革命的典型案例之一。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对该案的审理

    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受理此案后,由推事刘毅审理案件。民主政权接收改造哈尔滨旧法院时,留用了一批伪满旧法院的推事、书记官和法警等职员,与此同时,在工人、学生中挑选政治立场坚定、文化素养较高的进步分子接受培训,进而成为人民法院的新干部。对此,中共哈尔滨市委提出大胆放手和任用新干部,不必惧怕新干部在业务能力等方面暴露的问题,这些积极分子可以经过培训教育,弄清其历史来历,即可使用。“否则以我们现在的干部情况是无法完成目前所担负的这个任务的”,同时希望老干部负起责任帮助新干部学习进步。在选任新干部方面,政治清白、历史清楚、群众关系较好等政治标准要高于业务标准。虽然新人员在业务技能上不如旧人员,但他们有着极大的工作热忱,乐于学习,进步很快,推事刘毅便是其中之一。

    在审理过程中,刘毅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原告主张的结婚事实以及被告在卫戍病院对原告进行殴打的事实,有证人马凤有及武桂兰的证言相佐证,被告承认上述事实,法院对此予以采信。但被告主张殴打原告的动机并非虐待,并不能证实二人感情破裂。刘毅依据双方经媒人介绍迅速成婚,婚后不久被告即对原告进行殴打等事实,推出“原被告间感情从始不投”“日常争吵不难测知”。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根据三方面来完成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首先,按男女平等之原则,无论男方或女方都不应对他人有身体上或精神上之不法行为,被告高如昆殴打原告王维廉是基于封建落后思想的“不当夫权”行为,“已属非是况”。其次,原告受教育程度高,日常工作表现好,在卫戍病院有着较好的群众基础。被告到原告工作场所当众无理殴打原告,在精神上及身体上对其造成严重伤害。再次,被告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女方意欲参军,被告加以阻止导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羞于理论阻止无效,遂出以腕力干涉”,正值解放战争之时,原告挺而参军,“实为光明前途”。被告不但不予支持,反而以暴力干涉,其行为性质是“直接束缚原告之自由、间接危害革命”,可见原被告在思想上“已有前进及落后之分”,不适于共同生活。最终认定原告离婚请求合理,判决二人离婚。

    王维廉离婚案背后的城市解放区司法特点

    其一,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通过婚姻案件的审理回应了城市妇女的诉求。革命婚姻法规让女性从旧婚姻观念和旧式封建家庭中解放出来,大量的女性通过离婚诉讼,摆脱了有虐待、暴力等陋习的配偶,脱离了封建夫妻关系,勇于结束感情破裂的婚姻。如针对婚姻家庭中的虐待遗弃行为,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支持被虐待遗弃的一方提出离婚,使其解除不幸婚姻的压迫与束缚。而对于因生理缺陷、年龄相差悬殊、生活困难、再婚夫妻与继子女不睦离婚的进行综合分析,妥善处理,原则上准许离婚。这些措施让城市女性对结婚与离婚的自由有了新的认识。

    其二,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方面思想更为进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事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适度保护婚约,规定了几类离婚事由,并设置了一定的离婚冷静期限,对于婚俗改造等方面多本着有节有度的原则。以陕甘宁边区王玲与雷凤成离婚纠纷案为例,男方对女方有暴力打骂行为,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理由为当时“夫妻因细故而口角打骂,为农村中的常态”,法院考虑到家庭为农村经济基础的重要单元,因打骂而轻易提起离婚,不利于农村的生产活动,故两次判决均未准许其离婚。而同样因家庭暴力而起诉要求离婚的王维廉案,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其三,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在践行男女平等方面有着较好的社会基础。城市妇女特别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妇女,有能力和意愿走出不幸福的旧式家庭,参与劳动生产,参加政治生活,支援前线战事,这些主张也与解放后的哈尔滨市人民群众要求工厂恢复生产、店铺恢复开业的诉求相契合。大量摆脱封建旧婚姻的妇女积极参加劳动,如参加军服军鞋等物资生产,哈尔滨市首任市长刘达曾在《城市接管亲历记》中回忆“经常有两三万妇女为前线做军鞋”。1948年《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城市妇女工作的指示》中也曾指出,妇女运动是整个群众运动的一部分,要达成组织生产、发展经济、支援战争、建设哈尔滨使之成为人民的民主城市,没有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广大妇女群众、特别是劳动妇女群众的积极参加是不可能的。

    王维廉离婚案是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处理的典型婚姻案件之一。法院通过处理城市解放区婚姻案件,解放了大批身处不幸婚姻中的妇女,普及了婚姻法规,推动了男女平等,提高了妇女在社会劳动和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度,使妇女群体成为恢复城市经济、保障政权、支援前线的重要力量之一。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