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熟年》第28集中有这样一个剧情,倪大妈和大儿子倪伟民、二儿子倪伟强一起吃饭时,说要录个视频说说自己的心里话。倪伟强就用自己的手机进行录制,他将镜头先后对准三人并介绍各自身份,然后倪大妈说,孩子的爸爸离世时给她留下了一套房子,现在能值500余万元,她打算将房子卖了,给大儿子留250万元,两个女儿张春梅(张春梅原来是倪大妈的二儿子倪伟强的妻子,后来与倪伟强离婚,倪大妈一直将其当作亲女儿对待)和倪伟贞各留100万元,给二儿子留50万元,最后表示这就是自己的遗嘱。
从法律层面看,倪大妈本意是要通过录像的方式来订立遗嘱。我国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共有六种方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录像遗嘱是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录音遗嘱基础上增设而来。遗嘱人可在特定情形下,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要件,且不同类型的遗嘱有着不同要求,不符合要求会造成遗嘱无效。遗嘱无效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被继承人遗产,如此,可能难以实现被继承人的真正意愿,继承人之间也可能会产生纠纷。
就上述剧情涉及的录像遗嘱而言,判断其法律效力可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内容要件可结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予以评判,比如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本文主要从形式要件上探讨,因为现实中大部分遗嘱的内容通常是合法的,录像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其特殊要求往往更容易被忽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由此可见,倪大妈的遗嘱其实并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一是遗嘱现场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大儿子和二儿子虽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都在录像中记录了自己的肖像,但是二人本身就是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二是录像中也没有记录具体时间,虽然倪大妈说了“今天”,但是时间并不明确。因此,上述遗嘱应属无效。
事实上,就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而言,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剩余四种遗嘱均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可见见证人在订立遗嘱过程中的重要性。至于如何选择见证人,录像遗嘱中全程见证有哪些要求都需要格外注意和审慎对待。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