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教育是新民主主义法制摸索过程中的司法教育,展现出革命政权司法教育在初创阶段的特殊性。
边区司法人员的构成
由于制度规定与实践需要,边区各级诉讼中实际参与司法裁判的人员并不限于专职审判人员,因此,本文将依法具有审判职权及实际参与司法裁判的人员均纳入司法人员范围。这些人员包括三类:
一是各级审判机关中的专职司法人员。
二是通过民主集中制司法组织参与司法的其他人员,包括讨论重要案件的县裁判委员会、边区及县级政府委员会、边区司法委员会的成员。其中,裁判委员会源自苏维埃时期,边区各县在1938年2月后成立裁判委员会以讨论重要案件,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裁判员共同组成。1942年11月裁判委员会撤销后,重要复杂的案件则由县政府委员会或政务会议讨论决定。边区司法委员会设立于1940年年底,由边区政府主席、高等法院院长、民政厅长、保安处长及保安司令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负责核准重大案件。1942年8月至1944年2月间,边区成立政府审判委员会为三审终审机关,负责上诉案件及审核死刑案件。审判委员会撤销后,司法委员会恢复设立。1946年5月9日,在第三届参议会后的边区政府第一次政务会议上,明确边区高等法院为边区终审机关,决定以后高等法院送审的案件,由谢觉哉、李木庵、贺连城、王子宜、常黎夫5人负责审阅,提出意见经主席决定后即行批答,不必再经政务会议讨论。
三是实际参与司法裁决的其他人员,如法庭书记员、司法秘书等。边区高等法院法庭工作细则中规定,书记员可以参与案件讨论并协助推事处理案件,政府审判委员会的秘书实际负责一般刑民事案件的处理等。
上述民主集中制司法组织的创设,使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及丰富革命经验的各级政府人员参与到司法裁判中,从能力与经验角度弥补了司法力量的薄弱,正如谢觉哉日记中所写,“政府会议讨论司法案件,高等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必须经政府审核,人民对高等法院终审判决,不服向边府抗告……法律不完全,司法人员又幼稚,必须采取这些办法,使判决正确,树立司法威信”。
如此一来,司法人员成为一个以专职审判人员为主体、包括部分各级政府人员在内的复杂群体,其中既包括有较高文化水平或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如雷经天、李木庵、任扶中、乔松山和贺连城等;有较高文化水平和政策水平的党政领导人,如林伯渠、谢觉哉和周兴等;也包括文化水平较低的大多数县级审判人员(雷经天在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司法工作报告中称,边区二十县的司法人员中没有人上过中学)。因此,就司法人员构成而言,边区司法教育涉及延安时期的各类干部教育;就边区司法建设而言,边区司法教育不单是业务能力的培养问题,还涉及探索新民主主义司法的发展方向、改变工作作风及解决革命发展过程中的司法人才需求等问题。
边区司法教育的形式
边区司法教育主要包括延安时期面向整个革命根据地的在职干部教育、延安高等学校教育以及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人员培训。
延安时期的在职干部学习制度,对司法人员新民主主义法律观及实事求是工作作风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在职干部教育采用集中、研究组学习等方式,尤以具有普遍性的整风学习影响最为显著。这场理论学习运动从1938年9月起,先在边区的高级干部、党员中进行,1942年2月后扩大到全党,直至1945年4月结束。整风学习的材料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及党的历史文献,如《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及《新民主主义论》等。其中1942年10月至次年1月的西北局高干会更是整顿党风阶段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是“整风学习的考试”。
整风学习是中国共产党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并探寻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实践道路的过程。对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而言,整风学习运动明确了司法发展的新民主主义方向、党的一元化领导等原则。1940年,雷经天在边区政府学习研究会上提出了“关于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的报告提纲,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阐释新民主主义司法的本质与功能。1943年年底的边区政府司法检讨会议,可谓是整风会议精神在司法方面的落实。
谢觉哉认为,司法工作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就是没有弄清楚新民主主义司法到底是什么,通过对1937年之后边区司法工作的全面反思,他指出,新民主主义司法,“就是现在毛主席所讲的,就是民主集中制,领导一元化,群众路线”“条文不是第一,第一是群众的实际;经验不是第一,第一是到实际中去获得新经验;形式不是第一,第一是能解决问题”。也就是说,边区司法的发展方向既不是照搬苏维埃时期的司法经验,也不是效仿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而是从实践出发,总结提炼边区司法实践经验,以解决边区司法实际问题为中心的新民主主义司法。
对边区司法人员进行针对性培养的是延安时期高等学校中的法学教育。延安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始于1940年7月设立的行政学院(曾设法律系,后改为司法系),1944年后并入延安大学。延安大学成立于1941年9月,曾设政法系(后改为司法系或司法班)。受战时环境的影响,行政学院及延安大学的法学教育实际为司法教育,以短期培训为主,其影响主要在解放战争后期。从1949年边区高等法院在职干部登记表来看,多数新入职司法人员受过延大司法班的培训。此外,有不少司法人员接受过党校等其他高校的干部教育,如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推事高继先曾入中央党校学习,高等法院推事、庭长任扶中曾为抗大二期学员。
边区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由高等法院承担。早在1937年年底,高等法院即通过举办为期两周的短训班方式培养司法人员。1939年至1941年间举办了三期以各县裁判员、书记员及区乡工作者为对象的训练班,共计61人,这些学员成为边区基层司法的中坚力量。李木庵代理院长期间,亦开设以提高司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文化水平为目的的业余补习班。解放战争后期,为应对司法人员紧缺的局面,大荔分庭等亦开设司法短训班。雷经天任院长期间,还采取了让各县司法人员结合实际写论文的方式来增强业务能力,即每月由高等法院出题目,比如“你们所办的案件中有哪几件办的最好,哪几件办的最坏,说明办案的过程与原因”。论文由高等法院批阅并提出意见后返回。
通过会议交流学习也是边区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方式。边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司法会议为1945年10月至次年1月的“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会期接近三个月,对司法政策、法律制度和监所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代院长王子宜在报告中谈到了自己的收获,“这次会议开得好,解决了些问题,是因为大家贡献了好多宝贵意见,好多办法的结果……实际上这次会议对我的教育很大,过去未入门,今天入了点门”。
此外,高等法院还通过其他方式指导司法和交流经验。1944年,李木庵主持编制了《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初稿本),选辑了77份司法文书,通过具体案例来指导司法。1946年,高等法院编辑出版以登载司法工作经验、司法案例为主的《司法通讯》,“作为边区司法工作者研究理论的很好园地”。
边区司法教育的经验
边区司法教育是在战争背景与新民主主义司法道路的探索过程中进行的,变动频繁,系统性缺乏,同时也是边区政府与司法界共同学习摸索的过程,主要积累了两方面的经验:
首先,将明确司法发展的方向、方法与路径作为首要问题。正是通过党中央推动的在职干部教育尤其是整风学习运动、西北局高干会及边区司法检讨会议,而逐渐明确了司法发展的新民主主义道路、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及实践标准。
其次,强调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学以致用。司法界的整风学习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边区司法实践结合,并探寻新民主主义司法道路的过程。延安时期高等教育中同样重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如延安大学教育方针中明确强调“本校进行中国革命历史与现状的教育,以增进学员的革命理论知识与新民主主义建设的思想,并进行人生观与思想方法的教育,以培养学生的革命立场与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课程设置与边区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如司法系的专业课程包括边区法令、判例研究及民间调解等。高等法院的培训更是从学员的文化水平和具体工作出发,如第二期司法培训班的课程包括刑民事审判、司法工作、统计和国文等,并要求学员写日记,通过写日记改正错别字、疏通文理、纠正思想等,另如实践论文、会议交流和司法通讯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以司法实践为中心,凸显其务实性。
可以说,陕甘宁边区时期司法教育中明确方向、理论先行、联系实际的理念仍然值得今天借鉴。
[本文系202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中华法系基层治理的多元一体规范保障研究》(22JJD820020)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