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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日期: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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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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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2022年4月2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现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该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是否仍需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能否抵扣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进行辩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期间功能损失与生态修复同属侵权人实施生态破坏行为所应承担的、可同时并用的民事责任类型,生态修复责任是对生态环境交换价值的保护,而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责任是对生态环境的使用价值进行弥补,完成补植复绿并不等于恢复功能,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不能减免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责任;森林植被恢复费与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分属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进行抵扣。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办理过程中,遵义市两级检法机关共同在案发地设立贵州省首个环境司法森林碳汇观测基地,对该公司先期开展的补植复绿情况持续跟踪、动态观测。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在补植复绿地的16处点位安放警示标志牌22块,设立专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巡查,并按期进行病虫害防治,确保修复效果。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该公司已赔偿森林生态服务期间功能损失2916670.90元、支付鉴定费用6万元。

    【典型意义】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案中,对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并全部执行到位。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共同设立贵州省首个环境司法森林碳汇观测基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以生态环境“含绿量”提升经济发展“含金量”。

    8.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环保公司、广州某检测公司、徐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  专家意见  检政联动  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广州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处理厂产生的生活污泥共计483411吨,对污泥进行压滤脱水后,由徐某某联系人员全部非法倾倒,除6972吨倾倒于广州、东莞等地(另案处理)外,绝大部分倾倒地不明。广州某检测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按环保公司要求篡改污泥检测数据并出具符合有机肥标准检测报告。经鉴定,上述污泥为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环境有害物质,存在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

    【诉前程序】

    2018年4月22日,生态环境部通报,对环保公司污泥非法倾倒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线索,并于2018年4月29日、2019年1月30日分别对环保公司、徐某某以及检测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广州市检察院就污泥环境损害问题咨询了有关专业机构及学者,均确认污泥倾倒至外环境对环境有损害,但因倾倒地不确定,无法开展环境损害鉴定。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认定难题,经沟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检察机关组织专家对环保公司倾倒污泥造成的环境损失开展论证并形成专家意见,确认了涉案污泥压滤脱水后重量约为214849吨至241706吨,扣除6972吨,去向不明约为207877吨至234734吨,并建议合理确定污泥运输距离、咨询相关单位单价后计算污泥清运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广州市检察院就污泥处置方式及价格、污泥运输单价等向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发函并查询地图,确认环保公司住所地至最近的污泥处置点距离14公里,污泥处置及运输的最低单价为299元/吨、1.338元/吨?公里,进而得出污泥无害化处置费用62155223元,污泥清运费用3893951.9元。

    2020年11月19日,广州市检察院对环保公司、检测公司、徐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承担污泥无害化处置费用62155223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污泥清运费用3893951.9元;3.判令三被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2021年7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两级执法人员旁听本案庭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针对环保公司、徐某某倾倒的案涉污泥存在去向不明的情形,主张三被告共同承担案涉污泥无害化处理费用及清运费用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于法有据、诉请合法。据此,该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环保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2020年8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环保公司倾倒污泥等行为作出另案一审刑事判决。2022年10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污染环境罪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环保公司与检测机构串通进行倾废的污染行为,专业性、权威性丧失,隐蔽性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在因污染物难以查明倾倒地,导致无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作出鉴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函请相关行政机关委托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进行科学定性定量。人民法院经当庭组织质证,采纳专家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依法一并追究检测机构造假应承担的环境侵权责任。司法机关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动,既发挥好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优势,又使公益诉讼庭审起到“法治课堂”的示范作用,促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和损害赔偿等工作的能力和意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伊犁某材料公司、山东省某化工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泄漏  应急处置费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在运输危险化学品“邻甲酚”时,在国道218线伊犁州那拉提至和静段因罐体破裂导致约90%以上的“邻甲酚”泄漏在沿途约31公里的高速公路路面,车辆停靠后剩余少量泄漏到地面洼地并通过泥沙渗入地下,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诉前程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伊犁州政府)处置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会议纪要中明确将案件线索移交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办理。

    伊犁州检察院调查查明:“邻甲酚”是一种有毒有机化合物,毒性级别为高度,为第6类危险化学品,具有腐蚀性和强刺激性,泄漏后会通过多种方式污染土壤、水生态系统,导致农作物减产、危害人体健康。山东某化工厂为涉案“邻甲酚”所有权人,委托生产者伊犁某材料公司联系不具备6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承运,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用只能装载3类甲醇的车辆罐体进行运输,运输途中罐体发生破裂,该危险化学品泄漏长达约31公里并流入巩乃斯河。经检测,泄漏事故点下游约58公里处鱼塘土壤及水体“邻甲酚”依然超标,其中下游16公里处水体挥发酚浓度最高超标703倍。

    伊犁州政府紧急采取源头清污、多级拦截引流、活性炭坝吸附等多种应急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影响。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本次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费用1124.82万元,农业和其他财产直接损失98.19万元,评估费用115万元。伊犁州党委组织相关行政机关研判分析本案应急处置及赔偿责任问题,鉴于本案法律关系复杂,生态损害情形严重,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更能发挥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伊犁州检察院遂于2021年3月2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公告程序,2021年4月14日伊犁州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运输公司、材料公司、化工厂共同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1338.02万元,并在伊犁州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审理认为,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三被告均是对本次事故具有控制能力的经营者,负有防止危险化学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法律责任,因此均是本案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伊犁州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被告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竞合,伊犁州检察院有权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选择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涉买卖双方企业及运输企业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相互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其内部责任份额应依据各自过错和原因大小划分。二审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危化品泄漏造成突发环境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注重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依法及时介入调查,督促政府及行政机关及时处置,形成保护合力。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偿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费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10.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昌邑市地处渤海湾,城区北侧的王氏义沟作为引水渠,向北连通堤河汇入渤海。李某某在承包经营昌邑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间,违规为他人处理外运的化工废水,并于2021年3月将部分化工废水和溶液倾倒至某纺织厂北墙南侧的水池内,通过雨污管道暗管排入王氏义沟。经检测认定,所倾倒工业废水和溶液均属于危险废物,王氏义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案发后,李某某仅对排污口附近河床底部污泥进行清理,未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诉前程序】

    2022年2月24日,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

    昌邑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研究院对受污染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问题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李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王氏义沟的水体造成严重损害,因受污染的河流水质修复具有不可逆转性,参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出涉案排污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471024元。

    昌邑市检察院综合考量李某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履行能力、生态修复成本和刑事处罚等因素,主张其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经公告,2022年9月6日,昌邑市检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71024元,并承担1.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6536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在对李某某污染环境的恶意程度、因污染环境行为所获利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效果等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要件,检察机关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471024元作为计算基数,要求李某某承担1.5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既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威慑等功能,又不过于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期间,经释法说理,李某某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177560元。

    2023年2月16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万元,并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针对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适用相关规定,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作为基数,综合考虑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倍数,以“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认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震慑作用,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