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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同时发布的《规定》共34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提出命令、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刘竹梅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了介绍。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在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规定》列举了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刘竹梅特别提出,因果关系是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是否成立的最关键要件,《规定》将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同时,为防止滥诉,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调研中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生效刑事裁判、行政裁判未予认定的事实,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裁判亦不予认定的情况,忽视了三大诉讼证明标准之不同。”刘竹梅指出,《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因未达到证明标准未予认定的事实,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专家证据制度对于破解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规定》以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共8个条文的体量,对专家证据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问题,《规定》还对损失、费用等的酌定问题进行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指导全国法院深入开展首个全国生态日宣传活动;发布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一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一系列“组合拳”,抓实抓好首个全国生态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杨临萍指出,人民法院将以全国生态日为契机,更加深入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充分地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