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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就解决了,这为当事人节约了不少时间和费用。”靳慧云介绍,案件在立案审核通过后,一般不会马上要求原告缴纳诉讼费、生成正式案号,而是会分流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法院一般会对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或诉调号,统一管理。
“接受调解后,我们也是‘两条腿走路’。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直接让‘诚信源’调解室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于案情复杂、标的额大的案件,调解员也会及时和我们法庭里的法官联系,我们也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介入指导。”靳慧云说。
国史文献《后汉书·范式传》中记载了金乡人范式与汝南张劭诚信相交,杀鸡煮黍以待的历史典故。依托“鸡黍之约”,农产品法庭创建了“诚信源”农产品交易纠纷调解室。
“目前咱调解室除了驻庭调解员,我们也不断优化调解队伍,也会邀请些信誉高、责任心强、德高望重的村干部、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以及大蒜协会的人等担任调解员,组成调解智囊团参与较复杂的纠纷调解。”靳慧云介绍,目前,调解室已形成一支年龄知识结构合理、优势互补、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同时,他们还将积极探索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完善调解员队伍梯队建设。
走出调解室,走廊墙上的诉调对接流程示意图引起了记者注意。“我们与马庙镇、鱼山街道等镇街司法所和大蒜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靳慧云介绍,前不久一个案件就是适用诉调机制,经过法官、司法所和大蒜协会共同调解解决的。
胡某长期从事大蒜生意,和本地鱼山街道的王某签订了大蒜冷库储存合同。双方约定胡某将一定数量大蒜储存在王某经营的冷库中,合同有效期截至次年4月1日,后双方又约定续库一个月,并在合同空白部分备注“4月1日后,续库期间,质量不保证”等内容。在大蒜出库过程中,胡某发现部分大蒜出现发霉、发芽等问题,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于是找王某理论,引发两人矛盾纠纷。
“这个事情一开始由村委会进行调解,没调成,又到了司法所,一看这个确实不好办,及时联系了法院,后来又找大蒜协会,三方联合才把事情解决了。”金乡县鱼山街道司法所所长张爱娟说。
大蒜仓储合同中“4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为什么那么重要?大蒜协会秘书长杨桂华告诉记者,大蒜作为农产品,绝大多数都用于鲜食。根据自然规律和大蒜仓储行业实际情况,一般大蒜仓储合同的到期日是次年4月1日前,超过期限的,保管人无法保证大蒜质量。
“有时候达成了调解协议,有人有顾虑,说万一又反悔了怎么办,法院参与进来进行司法确认,这就有保障了,让我们的工作也好做了。”杨桂华说。
“我们的诉调机制一下子把这种基层治理力量由‘散’到‘聚’,资源化‘零’为‘整’。”靳慧云介绍,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后,法官可诉前提前介入,对矛盾纠纷的调解进行法律指导,并在形成调解协议后,由法庭予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案件也不是每次都调解成功,调不成了,就直接对接法庭转向审判程序,总体就是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靳慧云说。
“农产品纠纷的解决讲究争分夺秒。”金乡法院院长冯燕杰介绍,金乡大蒜产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单一到多样的过程,打造出了一条集种植、收购、冷藏、加工、出口于一体的大蒜全产业链条。
“面对大蒜这么大交易量,这么大群体,如果不主动转变司法理念,根本就跟不上金乡大蒜产业的飞速变化,更谈不上服务乡村振兴,这就要求我们‘抓前端、治未病’,把能动司法的理念落到实处。”冯燕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