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审判是一门艺术。从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笔者确实真切地感受到,审理案件不仅要有广博的法律知识、熟练的庭审技术、缜密的思维逻辑、丰富的社会经验,而且必须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衡平好各方利益关系。这其中,个人体会,有三点尤为重要,简而言之就是要把握好“三个统一”。
其一,要把审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在山西平遥古城的县衙署,保留着进门前的一副楹联。上联: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这是对打官司的老百姓的劝诫。
下联: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这是对裁判官的警醒。
我理解,所谓“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强调裁判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封建社会的司法理念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其中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仍然值得我们思考。
这里笔者想着重谈谈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问题。
关于政治与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他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中外法治实践充分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更没有超越政治的法治。
在审判中,必须把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这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其二,要把案件审结和纠纷化解统一起来,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要实现案结事了。案结事了不是简单的口号,它涉及非常深刻的诉讼理念和诉讼理论问题。
传统的司法习惯更多的是以案件为中心,案件审结了,任务就完成了。但有的时候,案件是结了,纠纷却还在。所以要实现案结事了,很重要的是要改变以往这种观念,要从以案件为中心转变到以纠纷为中心上来,把案件审结和纠纷化解统一起来。这里首先要处理好案里与案外的关系,不能轻易地将本应属于案里解决的问题排除到案外,使得双方本可以通过一个案件解决的问题却要通过几个案件处理。
同时,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只看案件表面的法律问题,没有了解案件背后的实质争议,否则法律问题通过审判解决了,但实质上的争议仍然存在。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要看到案件背后的全景图,探求当事人争议的症结,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案件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其次要处理好案前与案后的关系。在案件处理前,我们应该对各方当事人在审判之前的利益格局有个清楚的认识,在判决或调解时,法官必须考虑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对整个利益格局带来怎样的改变,是否会引发其他诉讼,这个案件的处理对将来的案件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同时,还要考虑案件的判决或调解是否具备可执行性,注意审判与执行环节的衔接。
只有把案件审结和纠纷化解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而不是结案了事。
其三,要把法律方法和价值理念统一起来,法律的方法对于司法裁判而言十分重要。
“法官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他不能“直接依据自己的司法感受,依其所认定之当下案件的正当、公平决定而为裁判”,而必须运用科学的法律解释或者漏洞补充的方法。也只有运用法律的方法,司法裁判的事后的审查才能进行。
但是,在法律适用中,比法律方法更重要的是价值理念。在每一个案件运用法律方法获得一个审判的结论时,法官必须回头看看,这种逻辑推理的结果是否与法律的价值相悖。
当依据条文的字句所作的形式逻辑推论的结果与法律体系的最终目的和价值相矛盾时,法官就不能将形式逻辑推导出来的结果宣称为审判的结论,而必须依据价值判断的结果回头去寻找新的出路。
总之,在法律适用中,法官的眼光不仅要顺着逻辑的顺序前进,也必须依据价值判断重新回头审视,正是这种价值判断而不是逻辑决定了裁判的方向。
所以,我们在进行司法裁判时,无论如何,不能忘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