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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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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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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敏华明知是毒品而从境外购买并走私入境后贩卖、运输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强奸犯罪,仍实时传授迷奸手段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淼淼明知是毒品而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采用药物迷晕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对韩敏华、张淼淼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韩敏华多次走私毒品入境并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韩敏华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张淼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敏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韩敏华、张淼淼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韩敏华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张淼淼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三唑仑、溴替唑仑、咪达唑仑均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时,均应认定为毒品。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三唑仑等物质的催眠作用,诱骗女性服用,趁女性昏迷之际实施奸淫。因国内严管,犯罪分子难以购得,遂通过互联网联络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并在境内贩卖扩散,有的引发严重次生犯罪。本案是一起利用走私入境的精神药品迷奸他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韩敏华以“迷奸药”作为售卖宣传点,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20余次,贩卖对象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向买家传授具体使用方法,甚至实时指导他人用药实施迷奸,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被告人张淼淼购买走私入境的毒品,并用于实施迷奸,其强奸二人且有轮奸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案表明,毒品不仅给吸食者本人带来严重危害,还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熟识的人给予的食品、饮品等应提高警惕。 

    案例7

    马扎根等贩卖毒品案

    ——伪造资质骗购大量麻醉药品出售给贩毒人员,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扎根,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段红霞,女,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石艳艳,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方文娟,女,汉族,1988年5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沈富成,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农民。

    2017年2月,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通过伪造癌症病人住院病案首页、身份证件等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多张麻醉卡。马扎根持麻醉卡以每片0.4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度冷丁),再以每片13元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并以给予一定报酬为诱惑,将麻醉卡提供给被告人段红霞,让段红霞为其到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及发展下线。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间,马扎根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多次采用同样手段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均被马扎根加价出售给贩毒人员。各被告人贩卖哌替啶的数量分别为:马扎根744克、段红霞328.4克、石艳艳124.6克、方文娟36.7克、沈富成26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扎根、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明知哌替啶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而骗购获取后出售给贩毒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扎根、段红霞贩卖毒品数量大,石艳艳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方文娟、沈富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扎根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积极发展、指使下线使用其提供的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直接或间接受马扎根指使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沈富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方文娟、沈富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扎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二年、一年九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患者病历资料从医院套取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并贩卖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持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多份癌症患者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麻醉卡骗购麻醉药品,发展多名下线采用同样手段实施犯罪,并将骗购的麻醉药品加价数倍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不但导致大量医疗用麻醉药品流入涉毒渠道,还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一体打击骗购麻精药品并向贩毒人员出售的犯罪团伙,认定马扎根为团伙主犯并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严惩此类犯罪及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的坚定态度;同时,对本案中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其他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区别对待、宽以济严。 

    案例8

    夏继欢贩卖毒品案

    ——医务人员多次向吸贩毒人员贩卖精神药品牟利,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继欢,男,汉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医务人员。

    被告人夏继欢系重庆市某营利性戒毒医院医生,具有开具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处方资格。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夏继欢冒用他人名义开具虚假处方,以每盒170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明知购买者系吸贩毒人员,仍多次以每盒35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贩卖,且均未开具相应处方,共计出售422盒(10片/盒)。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继欢身为依法从事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夏继欢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名吸贩毒人员贩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夏继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部分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戒毒医院医生向吸贩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医疗用途,但被滥用极易形成瘾癖,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被告人夏继欢身为戒毒医院执业医师,利用职业便利,冒用患者名义虚开处方套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多次加价贩卖给多名吸贩毒人员牟利,犯罪情节严重。“医乃仁术,无德不立”。夏继欢的行为违背职业操守,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导致医疗用精神药品流入涉毒渠道,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继欢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刑,并处以高额罚金,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对于推动强化麻精药品源头管控,促进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管理,严防医疗用麻精药品流入涉毒渠道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9

    纪家林贩卖毒品案

    ——违规购买精神药品出售给吸毒人员,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纪家林,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跑腿代购员。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纪家林在辽宁省辽阳市某医院使用多人多张就诊卡购买阿普唑仑片。2021年11月17日11时许,纪家林在该医院以11元的价格购买1盒阿普唑仑片后,明知陈某某系吸毒人员,仍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阿普唑仑片1盒(40片/盒)被查获。公安人员另从纪家林身上查扣阿普唑仑片1盒和就诊卡12张。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纪家林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纪家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纪家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长期服用易成瘾,突然减药或停用易出现戒断反应,严重时可危及生命。一些犯罪分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滥用而购买,仍套购此类药品非法出售。本案是一起违规购买阿普唑仑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纪家林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购买系作为毒品滥用,仍加价近10倍向吸毒人员出售,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案证据显示,纪家林还曾使用多人多张就诊卡违规购买阿普唑仑片。纪家林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还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纪家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处刑,体现了“涉毒必惩”的态度立场。同时,提醒广大公众切勿随意将自己的就诊凭证借予他人,防止被他人违法利用。 

    案例10

    韦颖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杀害无辜群众,致三人死伤,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韦颖,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无业。

    2020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韦颖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携带尖刀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湘江北路河畔。韦颖认为在此活动的被害人刘某(男,殁年19岁)对其生命有威胁,遂持刀捅刺刘某颈、胸部等处数刀,致刘某死亡;后持刀砍向正在附近跑步的被害人吴某某(男,时年49岁),吴某某避过;认为被害人许某(女,时年20岁)是“女杀手”,又持刀捅刺许某背部多刀致其轻微伤。被害人肖某某(男,时年52岁)见状喝止,韦颖持刀捅刺肖某某背部致其受重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韦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在公共场所持刀连续捅刺无辜群众,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韦颖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韦颖已于2023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本案是一起因吸毒致幻而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韦颖吸毒后产生被害幻觉,在公共场所杀害无辜群众,致三人死伤,另有一名群众因躲避及时得以幸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人民法院在严惩韦颖罪行的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毒品,切莫以身试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