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市面上以民法典为题的图书琳琅满目,其类型大致可分为普法宣传类、学术专著类、教科书类、考试辅导类、法典评注类。其中,法典评注因其具有理论、规范与案例相融合的特点,在构建中国民法教义学体系方面被寄予厚望。在众多的法典评注类著作中,由郭明瑞教授主创、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六卷本“通义型”评注(其中总则、物权、合同、家事、侵权由郭明瑞教授独著,人格权由杨立新教授独著)释法精准,说理通透,开创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学教科书的新体例。
作为六卷本“通义型”评注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通义》集中体现了此套评注的特色,因此借由本书便可管窥六卷本“通义”的整体风貌。
一是平实简明。郭明瑞的论著向来以文风平实、语言简洁而著称。郭明瑞早年曾参军入伍,六年部队生活养成了军人务实干练之风,并影响了其此后的学术风格。郭明瑞的文章紧扣主题,不蔓不枝,简洁明快。《民法总则通义》延续了他一贯的文风,本着“文章不着一字空”的理念,全书从内容到形式都极为简练,与其他评注对学术观点特别是域外学术观点的旁征博引和案例的全景式呈现相比,《民法总则通义》在此方面显得较为克制。
二是释法精准。精准地阐释法条的规范意蕴是任何一部法典评注的核心使命,而释法说理的精准性也是判断一部评注质量的“金标准”。《民法总则通义》在阐释法条的规范意蕴时,以文本文义为起点,以文本的规范含义为归宿,以学界共识性理论为说理依据,同时融入作者作为新中国法治实践变迁的亲历者、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的重要参与者和四十余载民法教学研究的耕耘者等多重身份的独特体验,使其理解法律的视角更为多元,对法理的阐释更为深刻。
三是以条文为线索,但不拘泥于条文。以条文顺序为线索,按照条文在法典中的结构位置进行逐条注释,是绝大多数法典评注共同遵循的写作模式,本书亦是如此。但与大多数法典评注不同的是,本书并不拘泥于条文本身,而是将法典未作规定但与条文直接相关的理论一并纳入讨论,从而避免了规范体系与理论体系的割裂。例如,在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方面,民法典第十一条仅规定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但民法典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并不限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这一种情况。为此,作者在完成该条的评注后,就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例外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优先于概括规定作了探讨,确保了知识体系的完备性。
四是以阐释制定法文义为主,蕴含深邃的民法学原理。法典评注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决定了其并非作者阐发个人独到学术见解的最佳载体,这也使得法典评注往往在思想性方面难以出彩。作为评注,本书释法说理也遵循一般评注的做法:释法,以学界主流观点为主,避免嵌入过多个人的学术见解;说理,紧扣条文,避免无所依凭,漫无边际。尽管如此,全书仍然处处闪烁着思想的火花和独到的学术见解,从而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和思想性。例如,围绕民法典要不要写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及如何理解这一规定的问题,作者在书中明确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只是强调民法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或实质,而并非指民法只能照抄宪法条文或者说不能与宪法中的有关条文不同。”这从两个方面深刻地揭示了这一规定的法治意蕴:一是将“依据”解释为“不抵触”,肯定了民事立法的形成功能和民法的相对独立性;二是将“宪法”扩大理解为包括“宪法原则、精神和实质”,避免了将其理解为宪法条文的狭隘做法而架空宪法对民法的价值统摄功能。寥寥数语,可谓微言大义。
《民法总则通义》正如书名之意义,仔细研读,体会有三:
其一,“通义”者,通常之意,非一家之言,而是尽最大可能呈现学界通说,将已形成之学术共识作为释法说理之根据,避免嵌入过多的个人见解。
其二,“通义”者,融通之意,力求将民法典规范、民法理论与实务案例融会贯通,据法说理、以理释法、法理融通。
其三,“通义”者,通用之意,强调本书受众的广泛性,而非针对某一类特定的读者。“通义”丛书的创作吸收了普法读物、传统法典评注、大型教科书和学术专著的优点,集普法通俗、释法精准、体系完备、见解精深于一体,既可作为通俗读本供普法之用,亦可作为教材供学习之用,还可作为工具书供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参考。正是基于此,《民法总则通义》实乃大道至简的典范之作。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