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之一《魏书》记载了一则《李崇断子》的故事,讲述的是:“寿春县人苟泰有子三岁,遇贼亡失,数年不知所在。后见在同县人赵奉伯家,泰以状告。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这是一起看似简单实则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北魏中后期名臣、扬州刺史李崇运用审判技巧,查清了事实,维护了公平,“旁听”群众拍手叫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李崇断案,主要运用了以下三方面的技巧。
首先,审判保持中立,以事实为依据。李崇决定升堂,当众审问苟泰和奉伯二人。两人上堂后,各执一词,均称孩子是自己的,相互指责对方并请邻居作证。此外,孩子也说奉伯是其父亲,奉伯与孩子的关系更为亲近,似乎奉伯的理由更充分。此时极易导致裁判者出现情感偏向。
但李崇并未就此简单认定事实,而是中立看待问题。孩子丢失时,年龄尚小,加上跟奉伯已经生活了一段时间,在本就认知不成熟的情况下,表面的“亲亲”关系会成为影响他认知的决定因素。所以,孩子的证言也不能作为绝对的定案证据。发展到这里,事实部分依旧扑朔迷离,李崇也并未“一断了之”,而是选择“休庭”。
其次,审判注重调查,以情感为纽带。事实无法查清,便无法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李崇决定进一步调查。从本案来看,双方之间的主要联系都在孩子,李崇想到从父子关系入手,遂令两人与孩子分开居住。一段时间后,告诉两人,孩子患病,不久前突然死亡,可以去办理后事。“苟泰闻即号咷,悲不自胜;奉伯咨嗟而已,殊无痛意。”
得知消息后,两人有完全不同的反应,事实如何,在很多人心中已有结论。其实,在双方当事人有着特殊关系的案情中,以情感为纽带去调查事实会更精准。比如,兄弟姐妹间的继承纠纷、亲朋好友间的借款纠纷、乡亲邻里间的侵权纠纷等,由于双方关系特殊,事情发生时可能基于信任并未留下直接有力证据。一些案件从开始某一方的缄默不语导致事实难以查清,到打出“感情牌”后的详细陈述,让真相浮出水面,只有工作做实做细,才能让司法发挥出更大的定分止争的效果。
最后,审判加强引导,以教育为延伸。故事的最后,李崇查清了事实,将孩子还给了苟泰,认定奉伯欺诈。苟泰一家团聚,奉伯也受到了惩罚。一起受到群众广泛关注的个案,李崇用司法智慧进行了回应,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当代法官更应用司法裁判彰显规则之治,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