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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星垂平野阔 月涌大江流

日期: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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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我国民事立法不断走向完善和成熟,但针对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通义性”著述尚付阙如。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实施背景下,建构一套既能贴合最新立法成果、紧扣法律释义,又能充分体现民法学术思想、研究深度和学术发展的民法注释性著作颇具裨益。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郭明瑞教授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民法总则通义》,该书简明易读,深入浅出,出版后反响强烈。作为《民法总则通义》延续,又出版了《物权法通义》《合同法通义》《家事法通义》《侵权责任法通义》《人格权法通义》,通义系列始成规模,读来令人豁然开阔,耳目一新。阅读《物权法通义》体会如下:

    一是简明清新。《物权法通义》分为绪论和本论,按条文为序,全书30万字,用平实的语言对民法典“物权编”进行精炼准确地阐释,构建了清晰的学理知识体系,于法律条文和“物权法理”之间切换自如,没有对民法的深厚素养和长久钟情殊难驾驭。郭明瑞教授长期关注物权法理论研究,积极参与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并具有长期在农村生活和劳动的经历。对物权法理论的驾轻就熟和对实践的深刻把握,是《物权法通义》能将抽象晦涩的物权法理以精炼流畅的语言和清晰了然的表达展现在读者面前的奥秘所在,这也是《物权法通义》深受读者喜爱,并成为法学入门必备宝典的重要原因。

    二是重视实践。重视法律应用是郭明瑞教授的一贯品格,他经常跟学生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作为民法理论大家,他更是扎根生活、富有情怀的法律实践倡导者和引领者,他经常教育青年民法学者一定要站在中国的大地上,尤其要深入了解中国的农村和土地,这样才能讲好中国的民法故事。民法典颁布后,郭明瑞教授认为,物权法的学习与贯彻落实仍然任重道远,徒法不足以自行,而法无解释又不能适用。一方面,由于社会在发展、历史在前进,许多新问题不断涌现;另一方面,在物权法颁布后,与物权法相关的一些法规已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些相应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也为物权法的施行提供了新材料。故根据物权法理论的新发展、物权法施行的新材料,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撰写《物权法通义》,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为物权法的宣传学习与贯彻执行、为人民的物权观念和维权意识之增强更尽所能。

    三是注重辩证。物权法理论博大精深、繁复庞杂,很多问题往往并非单一原理所及,理论上的争议也多由此出。郭明瑞教授在探索民商法疑难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强调坚持“辩证”地看待问题,既要看到问题的一般方面,也要看到问题的特殊方面。辩证思维和辩证方法一直为郭明瑞教授治学所倡,也是他治学所持之重要意识。《物权法通义》在规范注释的同时力求通俗简明,受篇幅和体例所限,在知识点的阐述上难以全面拓展,但在涉及多维性的重要知识点上,郭明瑞教授也不吝笔墨,就问题的另一方面作出辩证性的指引,并指出在适用和解释民法典时应该注意机械主义趋向。例如,在谈及物权法的固有性和本土性时,他一方面强调了物权法的民族、历史和传统等因素对固有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指出,由于各国在财产归属和利用上也有相同的一些规则,所以,一国的物权法对他国的物权制度也会有所借鉴。从而既突出了物权法的固有性和本土性,又合理地兼及了物权法的“共通性”,这为法律解释的比较法应用和社科法学方法的展开提供了有益的方法论指引,也为物权理论的拓展提供了方法论的有益支撑。又如在谈到物权法的“强行法”属性时,除了从第三人和国家社会利益方面阐述了强行性的法理依据外,也对强行性的对立面——即物权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辩证分析,并指出:“物权法的强行法特点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否定私法自治原则。物权法为私法,当然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物权法的强行性仅是对私法自治在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中予以一定的限制而不是否定私法自治。”这就为物权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以及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各分编中的统一贯彻提供了认识论上的基础。实际上,辩证法也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对接的方法论基础,对于“后民法典时代”民法体系之开放、理论之发展以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的民法哲学与民法文化之形成,皆具有深远影响。故对辩证方法之坚持,深显先生对中国民法的长远洞察。

    四是体系贯通。《物权法通义》作为商务印书馆“民法典研究系列”之一,与《民法总则通义》《合同法通义》《侵权责任法通义》《家事法通义》等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物权法通义》有意识地与民法典的其他各编之间保持了体系上的贯通性,以避免知识的割裂。例如,在阐述物权法的原则时,通义将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编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原则)、物权编第二百零八条(公示公信原则)融合到一起,既融贯性地展现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又保持了通义以“法条”为顺序的体例。又如,在涉及共有关系和物权变动制度时,《物权法通义》就将相关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相结合,阐述了两个分编之间的关系。

    五是注评结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中国民法学界的研究方法、研究重心和研究风格具有深远影响。郭明瑞教授强调,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民法研究的重心应从“立法论”转为“注释法学”。而《物权法通义》实际上就是郭明瑞教授对这一转型的力行和示范。《物权法通义》以民法典物权编条文规范顺序为序,针对每条规定进行解读和注释。《物权法通义》的一个突出特色是恰到好处地平衡了“注释研究”的全面性和简洁性,较好地实现“以简明通俗的语言注释民法典”的初衷。通义系列出版之后,从读者反馈的效果来看,这一设计也是非常成功的。商务印书馆编审王兰萍老师感喟:“郭老师作为当代民法大家,担纲民法典通义系列的写作是最合适的。”

    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在《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总序)提到:“大学教授有两大任务:一是写出自己熟悉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的讲义乃至教科书;二是选择自己最有兴趣、最看重的题目,集中精力进行终生的研究。”郭明瑞教授从事民法研究及教育四十余载,著作等身,致力于民法体系的贯通性讲义,确为其治学之重要用力所在。此番民法典通义系列的完整出版,是郭明瑞教授在民法讲义领域的又一力作,可以预见,这一凝聚郭明瑞教授数十年民法研究心得的巨著必将成为中国民法讲义史上的经典和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