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指出,法律程序的规则将司法判决实践建制化,其结果是,判决及其论证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由特殊程序支配的论辩游戏的结果。上映于20世纪50年代末的电影《桃色血案》,就是这样一部典型的美国法庭辩论片。影片通过一起凶杀案的审理全过程,全方位地展示了彼时美国辩论对抗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陆军中尉曼尼昂在雷湾旅店“平静地”连开五枪,杀死了旅店老板巴尼·奎尔。这是一场对杀人事实没有任何争议的案件。受曼尼昂妻子劳拉的委托,从密歇根州地方检察院辞职后从事律师职业的比格勒,在了解案情后,却为曼尼昂作了无罪辩护。比格勒与昔日检察同事罗德威克以及特意赶来助阵的州检察总长助理丹瑟,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交锋。
面对检察官一级谋杀罪的指控,比格勒作无罪辩护的理由是,曼尼昂枪杀巴尼·奎尔是“可免罪的杀人”。为了论证曼尼昂无罪,比格勒援引了1886年密歇根最高法庭在对62岁德费的公诉案中确立的“无法抑制的冲动”先例。尽管这并不被认为是一种科学的方法,除非被控犯罪的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但由于是某种无力控制的冲动所强行导致的,那么他就可以免于受到惩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后,比格勒所要做的就是在法庭上说服陪审团相信他的委托人确实产生了“无法抑制的冲动”。
(二)
在这个司法领域中,法律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表现为法的确定性和对法的合法运用(也就是作出正确或正当的判决)之主张这两者之间的张力。在庭审过程中,比格勒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论就围绕着这种张力展开。比格勒与检察官都在试图通过证据、证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但双方想让陪审团接受的还原案件事实却是截然相反的。
在证据方面,检察官依次出示了遇害者的尸检报告、凶案现场照片;在证人方面,检察官质询了案发地酒吧侍从、曼尼昂住地的护林员兼治安官、警探、妻子劳拉、精神病学医生。通过这些证据,检察官试图向陪审团证明曼尼昂是在十分平静的状态下枪杀了奎尔。而正是基于上述相同的证据,比格勒却向陪审团证明了曼尼昂是在“无法抑制的冲动”的状态下枪杀了奎尔。
在相同证据的基础上,检察官指出是谋杀:在得知自己妻子遭受奎尔殴打后,曼尼昂平静地来到酒店连开五枪杀死了奎尔;而比格勒辩护是强奸:当妻子向他诉说被奎尔殴打、强暴后,曼尼昂“气疯了”,才将奎尔杀死。
为何在如此相同的证据面前,控辩双方却得出如此截然相反的结论呢?答案是语言,尤其是法律语言。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不论是辩方还是控方,都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司法真相认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双方各自的语言描述,尤其是对辩方比格勒而言,例如在检方质询酒吧侍者劳拉是否“有点醉”时,侍者回答说:“她喝高了。”而轮到比格勒质询时,他要求侍者明确解释“有点醉”和“喝高了”的区别。侍者说:“我不明白你的意思。”比格勒解释道:“说一个人‘有点醉’,我们通常是指他喝得有点麻烦了,是这样吗?”回答说:“我想是这样。”比格勒接着说:“要是说他‘喝高了’,那是指他很愉快,很享受。”回答说:“是的。”在得到如此回答后,比格勒问:“换句话说,曼尼昂的妻子当时很快乐,难道在雷鸣湾旅店很快乐有什么不对吗?”侍者说:“不。”
在英语中,虽然“有点醉”(tight)和“喝高了”(hight)词形相近、词义相近,但控辩双方则是引导证人说出了更有利于己方的那个词。检方想利用“有点醉”将劳拉描述成一个招蜂引蝶的浪荡女人,就会促使陪审团怀疑她所说的话,她真的是被强奸吗?而比格勒则抓住两个单词的细微差异,用“喝高了”向陪审团描绘出劳拉是淑女,去酒吧喝酒系正常消费,诱使陪审团相信劳拉证言的“诚实”。
(三)
整部影片绝大部分都在围绕庭审控辩双方的辩论展开,至于控方所说的杀人场景和辩方所说的强奸事实,都只是借当事人之口而予以展现,真相究竟如何,导演直至电影结束都有意避之未谈。辩方所请的军医依据鉴定,直言曼尼昂枪杀奎尔时,是处于“无法抑制的冲动”的状态;而控方所请的医学专家却说曼尼昂行凶时精神稳定,与正常人无异。辩方所说的强奸事实则缺少关键证物,即被扯掉的一条内裤。虽然最后奎尔的女儿拿出了那条始终找不到的内裤,证实了劳拉的证词,但内裤的来源扑朔迷离。这个案子的真实经过或许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
导演借比格勒的助理之口对决定案件事实真相的陪审团予以了赞美:“12个不同的大脑,12种不同的心情,12条不同的生活轨迹,12双眼睛和耳朵,这12个人被要求对另一个人作出判决。而在他们判决时,他们必须变成一个头脑,一致同意,这是人类混乱不堪的心灵所能做到的奇迹之一,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做得不错。”按照审判程序,案件必须终结,必须给出司法真相。
事实上,在陪审团宣布结果之前,对于自己讲的故事能否让陪审团相信,不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心里都是没底的。所有的焦点都聚焦在陪审团12人身上。最终,陪审团选择相信比格勒所讲的故事,认为被告无罪。
在案子结束后,当比格勒和助理准备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时,却发现他们早已溜之大吉。在他们的无奈中,电影结束了。
本片既不像电影《十二怒汉》那样展现了法庭之外陪审团中普通人对司法的认识,也没有《控方证人》那样解释法庭之外的反转剧情,而只是单纯地展示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但这正是本片的特殊之处,正如电影原名《一个凶杀案的解析》那样,这是纯法律式的解析,让我们看到法律真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这既是司法的魅力,也是司法的魔力。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