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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不同类型家庭教育指导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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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不同阶段开展家庭教育次数 |
核心提示: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调整家庭教育,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干预,人民法院亦被赋予保障该法贯彻落实的法定职责。目前,法律上只是对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了一般规定,对司法实践而言则略显笼统,如何具体构建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机制与流程,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延伸职能,还需进一步研究。为此,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满一周年之际,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湖州全市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推动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浙江湖州法院认真贯彻新法精神和要求,在全省法院率先探索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中院层面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出台《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指引》,各基层法院同步积极探索,立足专业化、定制化、数字化、闭环化的工作原则,根据案情以及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融合口头教育、书面指导、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三种方式的分级分类家庭教育指导模式(见图一)。
1.明确指导适用程序。构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发现—调查—评估—论证—指导”流程,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并经初步评定认为确有必要开展的,自行或委托妇联、村居社区等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监护状况等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现已评估各类案件共254件。经论证后,确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若为书面指导则附以个性化的在线课程,若制发令状则征求妇联意见,协同后者选定专家和个性化课程。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程序范围扩展至诉前调解、审判及执行阶段(见图二),实现所有程序全覆盖。
2.细化令状制发规范。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应据所涉案件案号编立,载明被监护人、义务履行人情况和事实、理由等内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可依法申请复议救济。规范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文书与令状格式及制作规范。严格义务人责任履行,依托行为义务的执行程序,视情节轻重,对违反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义务履行人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有效履行。
3.构建联合指导机制。与市妇联建立“1+2+4”联合教育指导机制,即围绕一个共同目标,两家单位协同,聚焦“打造专业师资队伍、定制精准辅导方案、开展数字自主学习、分段测评巩固成效”四个方面积极开展联合指导。目前,已联合市妇联,按区县在全市构建7个家庭教育专家指导团队,共有59名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员参与法院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横跨亲子关系疏导、正面管教、原生家庭关系修复、家长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等领域。同时,把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保障纳入团委相关发展基金,推动形成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完善闭环教育体系。明确义务履行人除了可在指定地点接受现场教育外,亦可借助“家庭教育综合服务平台”接受“线上+线下”一对一辅导,并可在庭务主任、联系法官的帮助下依托“共享法庭”试听在线法治教育,团委提供志愿者作为庭务主任助理参与“共享法庭”平台或家教平台的技术指导或线下辅导。截至本次调研结束时,已上线69节课程。明确可适时吸纳未成年人参与,以双向教育模式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引入过程性专业量化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由专家指导调整课程种类与课时,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在完成课程后,法官协同同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专业组织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估,确有必要的,继续实行教育指导,形成管理闭环。
二、存在问题
1.观念认知有待转变。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及日常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但仍有观点认为,司法不应过度干预家庭教育,且法院对监护人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如果被其他主体作为证据提交,以此作为变更抚养权、探望权等的依据,则即便家庭教育指导产生实效,失职监护人在此后案件中仍然会受此影响,承担不利的延伸效果。实践中,相关主体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对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出了异议。
2.指导强制性存在不足。司法活动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成功开展,取决于受指导人能否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家教责任。目前,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履行的内容主要为学习相关课程、参与谈话和接受心理辅导等,本质系对相对人的行为令状。但从家庭教育促进法审议出台的过程来看,该法对于落实指导的强制措施仍持谨慎态度,且在司法程序中纳入强制执行,尚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性依据,也缺乏专门的流程规定和人员配备,容易造成权责不明。
3.精准化指导亟须加强。《2021年中国家庭教育白皮书》调查显示,58%的家长表示缺乏完善、系统的家庭教育方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需矛盾和水平滞后问题非常突出。家庭教育指导发挥实效依赖于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其核心要义是为监护人赋能。目前法院在探索阶段的指导方式虽然相对多样,但个性化、定制化水平不高,也缺乏样本累积之后的梳理归类,未针对监护人不当履行家教的不同情况充分采取针对性的指导,且专业性的课程仍然缺乏,造成指导效果总体不高。
4.数字化平台仍需优化。目前湖州法院已探索通过“共享法庭”平台助力家庭教育指导,通过线上方式或者遍布各镇街、村社、行业组织的线下场所进行指导,并通过妇联上线的“家庭教育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课程,但平台之间数据尚未互通,链接不能有效跳转,课程不能实现同步上线。同时,接受教育指导的主体参与线上学习的频次、时间缺乏记录与分析功能,不利于后续动态追踪与数据统计,也未将过程性和结果性测评体系融入在线平台,数字化平台的对接、扩展与贯通易受数据藩篱限制。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规范流程。结合未成年人行为表现、心理状态、监护人家教理念、方式、相关法律后果等因素,构建监护人存在家教不当的系统性、可量化评判体系,准确认定需要在司法案件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主体范畴,并匹配口头教育、书面指导及令状强制等指导方式。细化跟踪评价机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判家教指导效果。增加效果运用机制,明确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积极效果,可在处理家事纠纷中作为法院确定、变更抚养权、探望权等的依据,正向督促失职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的履行。注重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监护资格确定的规则相结合,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必要条件下可引导由妇联等组织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与撤销、重新指定监护人制度相结合。
2.进一步丰富指导模式。要加大与专业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对接,建立高效有序的协作机制,探索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资质的指导、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丰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种类,针对未成年人叛逆期、婚姻紧张期、离婚冷静期等家庭状态,从家风养成、教育理念、亲子沟通等方面细化授课主题,并形成完备的在线课程体系。法院内部可通过完善亲子活动室、家事调解室建设,为法官开展教育指导或配套开展亲子沙龙、亲子公益活动等方式提供便利的场所。整合现有平台资源,探索形成家庭教育指导应用集成,构建家教课程、学习记录、效果评估等应用场景模块,打造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云基地,切实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数字化水平。
3.进一步夯实工作队伍。构建兼具专业与稳定的法院内部家庭教育指导队伍,与妇联、共青团、学校和基层组织等搭建联合培养模式,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大力培育专家人才。以培树典型个人、工作室等方式,打造具有法院或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品牌,强化工作引领,筑牢家庭教育指导基础。定期开展面向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专项法律培训,吸纳更多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助力提高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意识,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基层服务队伍建设,依托法官联村机制,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推动村、居委会干部定期开展家访观察和家教协作,动态掌握家庭教育指导情况,为法院适时调整指导方案或期限提出意见与建议。
4.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违法犯罪预防、家庭家风家教等主题,利用普法微视频、巡回宣讲、公益课堂、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开展多维度、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活动,一方面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干预机制的认知,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关键作用和法院等公权力部门介入家庭教育的必要性,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干预的接受程度;另一方面,切实增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教育主动性,提升社会的整体家庭教育水平,助力未成年人树立法治信仰和个人权益保护意识,引导做好家庭教育指导的前端工作,从源头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课题组成员:项 炯 赵哨兵 朱国斌 刘 荫 芮寒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