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公证制度是一种古老而严格的制度,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印度的公证制度改革是印度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改革措施将进一步加强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公证制度简史
在古代,公证人负责记录重要的司法事项以及私人交易事项,并起草官方认证的文件。在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之前,教皇掌握了任命整个西方基督教世界公证人的权力,他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任命权委托给他的代表坎特伯雷大主教行使。自1533年起,英国议会对公证制度进行改革,正式废止了教皇行使司法权的模式,建立了教会特许法庭,法庭的长官负责公证人的任免。坎特伯雷大主教是特许法庭主事官和拱门教务长。
在1952年《公证法》和1956年《公证人规则》颁布生效前,印度的公证人由英格兰特许法庭主事官根据1881年《票据流通法》任命。1956年生效的《公证人规则》明确规定,申请成为公证人需提交“注册摘要”,但该“注册摘要”并非印度政府制定,而是直接参照英国1833年《公证人法》的“注册摘要”。1997年,印度政府对“注册摘要”等内容进行全面修改,以适应印度对公证人任命的行政控制。
上述公证制度的简史表明,英国的公证制度源于古罗马,受到教皇的统治和管辖。而印度的公证制度则受英国的影响,印度独立初期,其公证条款大致与英国类似。
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行印度的公证制度由1952年《公证法》和1956年《公证人规则》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进行管理,公证处负责执行实施。
公证人的任职条件和公证内容
根据《公证人规则》第3条规定,申请担任公证人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具备10年以上的法律执业经验,如果是女性或属于《残疾人权利法》确定的残疾人,则需要满足7年的经验要求;(2)曾任职于国家法律服务机构;(3)作为司法人员或政府的公职律师或供职于军队法律部门,工作满10年。印度政府对于女性从事公证业务的情况给予一定的优待。
根据《公证人规则》第4条至第8条的规定,公证人的任命程序如下:申请者在网络上依据其不同身份在线填写表格,向主管部门申请被委任为公证人。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资格或在过去6个月内已申请担任公证人,则立即驳回申请。如果综合考虑申请人拟执业地区的重要性、现有公证人人数以及申请人的法律知识后,主管部门认为其成为公证人具有必要性,可向申请人拟执业地区的大律师委员会、律师公会、特许成立的事务律师协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确定。
根据《公证法》第8条规定,公证人可以凭借其签名和官方公证章对以下内容进行公证:(1)核实、认证、证明或见证任何文书的签署;(2)出示本票、期票、汇票,要求承兑、付款或者要求提高担保;(3)根据1881年《票据流通法》规定,对任何本票、期票或汇票的不承兑或不付款行为予以提示或抗议,或要求提高担保或准备承兑书,或发出此类提示或抗议的通知;(4)记录并起草船舶抗议书或与滞港费和其他商业行为有关的抗议书;(5)为任何人主持宣誓或取得宣誓书;(6)准备船舶抵押、船货抵押、船舶租用或其他商业文件;(7)准备、证明或认证在印度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生效的文书,其形式和语言应符合该文书可适用的地区的法律;(8)翻译并验证任何文件,在任何法庭或当局指示的民事或刑事审判中,担任专员记录证据,如有需要,担任仲裁员或调解员;(9)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事务部的职能
根据1961年《印度政府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法律事务部负责实施1952年《公证法》。法律事务部下设公证处,负责执行1956年《公证人规则》。公证处负责审查来自国内不同邦和联邦属地公证员的任职申请,组织面试并任命公证人。
此外,公证处还负责调查指控公证人执业不当行为的事宜,依申请更新公证人的执业证书以及批准公证人扩大或更改执业范围。截至目前,中央委任了约22454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公证人,并已更新了约1203份公证书。
公证制度的改革趋势
当前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早在2016年,某申请人曾向中央情报委员会举报其不动产被律师欺诈转移,该申请人曾要求公证人对其不动产进行公证,但当委员会要求公证人提供相关文件时,公证人声称证明文件已被白蚁吃掉毁坏,拒绝提供公证记录。中央情报委员会认为,公证人在该案中明显存在疏忽,保存记录是公证人的法定义务,不能将文件的丢失归责于白蚁等天灾。因此,委员会建议法律事务部修改《公证法》,更新公证人制度,改革记录保存机制,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留任何伪造记录和欺诈的余地。
当前,印度公证人的不当行为屡屡发生。据称,公证人在签署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文件进行公证,在登记册中留下空白行由签署人随后签署。在对上诉文件进行公证时,公证人未仔细检查文件的总页数,而是机械性地进行公证。此外,公证人的注册申请被暂停或取消时,仍继续公证文件。这些恶意行为严重违反公证人的职业道德和职责,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公证制度的改革方向
2021年12月6日,法律事务部在其官网上传了修订1952年《公证法》和2021年《公证人(修正)法案》的内阁说明草案,以征求意见。孟买高等法院卡萨瓦拉和贾达夫据此提出草案建议报告,根据草案和报告内容,印度公证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限制:根据现行法案,公证人执业证书的续签期限在初次任命后不受限制,即使公证人已年满70周岁,也可要求地方当局延期,而这种延期不能被拒绝。然而,法律事务部认为有必要为有志担任公证人的年轻法律执业者提供机会,以帮助他们更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修正案建议通过修改无限期续期的方式,将公证人的总任期限制在最多15年(包括初次任期5年和两次续期各5年),为年轻人担任公证人提供机会,同时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和监管公证工作。
(2)扩大政府权力:根据现行法案,如果公证人被判定有罪,政府有权将其除名。然而,该法案未规定政府在调查公证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期间的权力。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初步证据表明公证人存在严重的不当行为,但在调查程序未决之前,公证人仍可继续执业。基于此,修正案建议增加相关条款,授权政府在调查公证人不当行为期间暂停其执业资格的权力。这将扩大政府的权力范围,有助于更好地监管公证人行为,并维护公证制度的公信力。
(3)公证工作的数字化:随着“数字印度”倡议的发起,印度法律体系数字化发展的趋势变得更加紧迫。草案和报告在技术使用、登记表格和对公证文件的修改等方面提出了详细意见。报告建议官方公证网站或应用程序必须提供公证人实时更新的数据库,以防止未经资格认证的人进行公证。在进行公证活动的过程中,应用程序应让公证人能够同时上传照片和其他生物特征的标志符号,例如指纹扫描等,并且应用程序还可以考虑同时上传带有签名人照片的位置数据。同时,登记册中应包含公证时间、被公证文件的页数、公证地点等信息。在涉及公证文件的修改时,无论是插入、更改还是删除公证文件的部分内容,都需附上公证人姓名的首字母。报告还建议,允许公证人通过远程在线公证设施对文件进行公证。【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印关系中的重大国际法问题研究”(18ZDA15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