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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法律和数字世界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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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来自不同辖区的英国最高法院法官举办了一次线上研讨会,以“十年后的最高法院法官”为主题进行了交流。会上,英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塞尔斯勋爵指出,法律和数字世界之间的关系,是未来十年中法官和律师必须努力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法律理论如何适应数字化?法官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塞尔斯勋爵选取以下两个切入点展开了论述:一是智能合同;二是由算法拟制的合同。

    智能合同

    智能合同是司法部门在未来几十年中必将努力应对的一个重要话题。这一术语有许多不同的用法,但通常用于指代合同义务的生成、履行以及执行自动化的过程。一个简单示例,如果某项服务的月度订购费用未能按时缴纳,那么该服务将自动停止。智能合同优势显著:数字化解决方案可以以极少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来运行,使得交易成本被最小化的同时,交易效率却仍有提升的潜力,尤其在大众市场。

    智能合同给司法部门带来的根本问题是:迄今为止,合同法尚未对这种由机器自动生成及监控的合同作出回应。当前司法实务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概念不一定能够处理智能合同将产生的问题。法律委员会作为独立的法定机构,旨在审查国家法律并提出改革建议,而智能合同的议题目前正在其考量之中。由于考量仍处于咨询阶段,相关改革建议尚未提出。然而,它定义任务的方式表明了它的考量方向:智能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如何解释智能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如错误等如何适用于智能合同,以及智能合同未按预期履行时的补救措施。智能合同这种新兴技术的诞生通常伴随着相关法律问题的引出,而针对这些法律问题,目前几乎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解决方案。

    许多人对特定情形提出了应对方案。例如,美国学者玛格丽特·雷丁回应了人们对在线签约的担忧。人们必须点击接受过于冗长的条款和条件,而且几乎不会或者从不去阅读这些条款和条件。通常隐藏在这些标准格式中的“要么接受,要么放弃”是高度片面的条款,用以偏袒技术服务提供商,限制其责任并剥夺用户的一般性救济权利。而用户一般只会在出现问题并且试图行使救济权利时才会发现。雷丁试图以误导性或欺骗性披露的侵权行为来处理此类合同,这就要求服务提供商需承担因未充分释明而导致偏离消费者合理预期的责任。

    其他人则呼吁在合同关系处理中推进如滥用权利规则扩张及信赖义务内涵延展等,这些是法律以往应对信息和地位明显不对称情形所采取的路径。无论具体建议如何,都需要对这些日益复杂且常见的合同类型作出一致性和战略性的法律回应。法官必须对这些问题保持清醒的头脑,并将现有的和即将出台的法律应用到各种不同的新型情境中。

    算法拟制的合同

    算法拟制的合同与智能合同区分讨论,主要基于该合同是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生成的。

    新加坡B2C2 Ltd诉Quoine Pte Ltd一案的判决提供了生动事例,说明自动程序出现故障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在该案中,货币交易者的算法交易程序出现了技术故障,导致交易自动以货币实际价值的1/250来进行。这给合同相对方带来了巨额利润,而交易者也无法解除合同。一审法官必须考虑合同法中的“错误”概念如何在两个计算机程序互动交易的情况下适用。其通过关注编程者的初衷和期望作出了处理,而该路径得到了上诉法院多数意见的支持。

    然而,随着此类程序日益复杂和独立,再回溯它们的设计初衷和期望可能会不现实。这种担忧已经充分体现在自动化车辆方面,而自动化车辆也是法律委员会另一项正在进行审查的议题。

    欧盟层面的相关立法源于欧洲议会的《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报告》和《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决议》。在机器人和其他人工智能行为的责任问题上,决议提出包括强制保险计划、赔偿基金以及针对复杂的人工智能的“特定法律地位”。

    一种路径是对于具有物理形态的复杂人工智能,如自动化驾驶车辆,可以像公司一样赋予其法人地位。不过,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差异较大,一刀切的方式并不合适。用于机器设备的日常软件与适用于复杂人工智能产品的软件应予以区分,对前者采用直接的产品责任方法。

    另一种相反路径是维持传统模式,在责任问题上,即使是复杂的人工智能,也仅将其作为产品来对待。一种折中路径亦被提出,即根据人工智能自动化和社会需要的程度,赋予部分人工智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如果事实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追溯到具体个人时”,则应当予以否认。

    有人对允许人工智能的创建者或运营商对此类机器的行为享有责任限制表示担忧,然而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也可以与其他法律技术结合使用,如替代责任、强制保险要求等,这些都是人们熟悉的社会风险分摊方式。

    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降低合同法中同意原则的重要性。在英国法律的沿革中,衍生于市场交换中公平合理标准的相关理念,在19世纪和20世纪让位于同意原则。然而,在人类代理和同意的意思表示难以识别的数字环境中,这些理念可能会再次变得更加重要。

    结语

    尽管数字化会在法律制度方面带来诸多挑战,但其所蕴含的巨大潜力不容忽视。数字化已驰骋众多领域提升着效益,而与基本法治、宪法理念以及法律价值观保持一致的情形下扩大其使用,我们才刚刚起步。如交互式网站能够大大降低法律咨询的费用,在线法院可以改善诉诸司法的途径并减少纠纷解决所涉及的时间和成本。

    数字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最高法院法官的角色,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理解数字化正逐渐占据主导的程序和市场方面,在调整法律原则以适应数字化世界方面,以及在维护数字化世界下的法律和宪法价值方面,都存在着新的挑战。法官必须意识到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日益重要的联系,同时仔细考虑如何在特定案件背景下予以处理。无论是通过国际条约的立法转化,还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通过对合同进行解释加以实现,都将取决于个案情况。当然情况一直如此,但数字化世界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突出。

    英国最高法院有兴趣与所有欧洲以及欧洲以外的同行进行对话。这种对话有多种形式。在某些案件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曾参考一些国家的判例。比较的角度,对帮助处理已在其他国家出现的类似问题极具价值。

    未来几年,英国最高法院一级的法官必须持续关注社会的变化,尝试将全球性的、自动化的数字世界与传统的、国家化的法律结构相结合,致力于提供一套有助于新技术充分、良好运用的法律框架。(本文略有删节)。  

    (编译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