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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从细处着手惩处就业性别歧视

日期: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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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印发的《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如此明确。

    在就业中歧视女性,不仅侵犯了女性合法的就业权利,涉嫌违法,还制约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让现代文明社会蒙羞,更加剧了社会劳动力短缺,造成劳动资源的浪费,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而北京市人社局此次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为法律条款落地实施层面提供了更为细化、具体、可参考的处罚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惩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就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保障女性就业权益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妇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让男女平等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得到真正体现。

    ——潘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