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一、转变司法理念,将“三个效果相统一”作为效果导向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法院干警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是基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意义和要求的深刻认识。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参观座谈、知识竞赛、主题征文、志愿服务、党建教育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促使干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其次,引导干警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办案效果评价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本身就包含了实现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内在要求。用“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指引司法裁判,不仅要从全面依法治国角度考虑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还要密切关注政治政策、社情民意等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社会智慧,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同频共振。
同时,还要防止出现“两个倾向”:一是要防止只追求法律效果而忽略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倾向,否则可能出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二是要防止片面强调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的倾向,否则可能出现违背法治原则、枉法裁判导致冤假错案的问题。
二、强化宏观指导,融入个案审理的结合点和着力点
个案正义是构成社会正义的基础。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从每一起个案审理做起。
首先,要重点关注需要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素的案件类型。近年来,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德、弱势群体、家庭伦理、个人诚信的案件受到舆论关注,有的甚至引发社会道德危机,对这几类案件应当重点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因素,并将其列入院庭长重点监督指导的案件范围。
其次,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崇德向善”“修身克己”“礼义仁智信”等传统文化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敬业、友善、平等、法治等价值内涵高度一致,与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息息相通,应当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中予以充分体现。
再次,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落实好相关司法政策。要认真学习和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涉及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生态保护、善意执行等内容的司法政策文件,指导法官领会精神实质,通过个案审理引领社会风尚。近年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法院专门制定了相关审判指南,为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具有指导性、系统性、前瞻性的行为指引。
三、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德治和法治有机结合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情理法相融合的传统司法观,也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首先,司法审判不能违背群众的朴素正义观。在审理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案件时,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坚持严格司法,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符合社情民意和民心所向,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
其次,要坚守法律底线、道德防线和社会责任。办案法官面对可能出现的“人情”干预时,应当坚持底线思维,恪守司法良知,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裁判。在面对价值分歧大、外部效应广、公共色彩浓的疑难案件时,法官应当树立起担当作为意识,自觉摒弃为了规避错案风险而以调解方式“和稀泥”的思想,尽可能通过公正判决实现定分止争的规则之治,彰显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导向。
再次,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于情理法相冲突的案件,应当更多适用目的解释、原意解释等人本主义解释方法,注重从立法精神所体现的价值导向出发,增强法律解释的弹性,使法律解释后的裁判规范更符合实质正义。
四、实现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相协调,让裁判文书成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
在当前裁判文书公开常态化的背景下,裁判文书所承载的评价指引功能进一步凸显。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往往寓理于法之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以法服人,以情感人,传递社会正能量,进而获得最大化的社会认同。
首先,要提高裁判文书说理与核心价值观的结合度。裁判文书说理是否直接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并非评判裁判文书是否贯彻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标准,但裁判文书要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应从案件类型特点和受众群体特点出发,合理吸收社会道德情理、生活常理等因素,充分考虑社会主流价值。例如,对赡养、抚养案件,应侧重从传统美德、尊老爱幼等说理;对于合同、债务纠纷,应侧重从诚实守信说理;对于侵权、物权纠纷,应侧重从公序良俗、公平平等说理。
其次,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精细化论证。裁判说理拟援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要根据个案情况,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案件定性、责任分配的论证过程中予以充分体现。对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所蕴含的价值观内涵要作出充分阐释,并将其与依据法律原则、法律条文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机结合起来。对裁判结论的论述,尤其要注意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的关联性、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增强裁判的正当性和说服力。
再次,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语言的准确性和恰当性。裁判文书在辨法析理尤其是“讲情理”时,要注意文辞平实、通顺、恰当,既要方便当事人理解,又要避免出现误读。为加大说理分量,使用一定的修辞并非不可,但不应异化为空洞的道德和政治说教。
五、正确对待社会舆论,不断提升新闻舆论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
人民法院的法治宣传工作,对于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引导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发挥司法案例对解决道德突出问题的示范和指引作用。可重点宣传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例,与公民日常生活行为密切相关的案例,以及大众思维与法律思维冲突的案例。同时要注意正反两方面的对比宣传,一方面宣传虚假诉讼、违法失信、制假卖假、恶意规避和抗拒执行受到惩戒的案例,另一方面还要关注见义勇为、友善互助、邻里和谐等体现社会良好风尚的案例,发挥正向激励效果。
其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帮助群众深入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切实树立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规则,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再次,处理好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的关系,引导舆论正确走向。既要重视听取舆论中体现的社会民意,正视其中包含的朴素正义感,又要坚持法治定力,坚守法治原则,防止司法被舆论所绑架异化为“舆论审判”。要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加强舆情监测和评估,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要提早预警,努力将可能引发负面影响乃至不稳定的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司法案件引发的舆情,同步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途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化被动为主动,引导舆论正确走向。
(作者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