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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5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当心好心放生可能成被告

日期: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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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等以及惩罚性赔偿共计5.8万元。

    据悉,2020年12月,被告徐某未向主管部门报告,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鲶鱼2.5万斤放生于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后大量鲶鱼死亡。经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是外来物种。

    放生的行为初衷是好的,但如果实施不当很可能会对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者,将面临一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罚款。即便法律允许的放生,也需要在有关机构的指导下进行。

    肆意放生可能会适得其反,放生变“杀生”的现象时有出现。违法理当受到相应惩罚,此案无疑具有警示意义。

    我们应该认识到依法放生的重要性,同时更须谨记,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此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处置。尤其是执法部门要强化普法宣传、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放生、科学放生、文明放生。期待相关部门积极借鉴,切实履职担当,让违法放生彻底绝迹。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