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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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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人民法院报

“被遗忘权”的最新进展:欧盟法院判决“TU和RE诉谷歌公司案”

日期: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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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欧盟法院在其2012年判决的“谷歌西班牙公司、谷歌公司诉西班牙数据管理局、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案”中,确立了著名的“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删除搜索结果列表中涵盖的该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之后,欧盟法院在其2019年判决的“谷歌公司诉法国数据保护局案”中,就“被遗忘权”如何适用于敏感个人数据以及“被遗忘权”的地域范围进行了澄清。

    近期,欧盟法院又在其判决的“TU和RE诉谷歌公司案”中,就“被遗忘权”如何适用于数据主体认为是不准确的数据,以及以缩略图形式展示的该数据主体的照片予以了明确。现对该判决简介如下。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TU是A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同时还是B公司的股东,B公司通过C公司间接持有D公司60%的股份;本案原告RE则系TU的同居伴侣及C公司的代表人。

    2015年4月27日、6月4日及6月16日,g-net网站刊载了三篇文章,对A公司以及D公司的投资模式进行批评。其中,2015年6月4日的文章配有四张TU驾驶豪华轿车、在直升机内、在飞机前以及RE在敞篷轿车内的照片。

    基于谷歌公司在互联网用户在其搜索引擎中、输入RE和TU的姓名及相关公司名称的情况下,在搜索结果列表中展示了前述三篇文章。并且,谷歌公司还在互联网用户进行相关图片搜索的情况下,在搜索结果列表中以缩略图形式展示了2015年6月4日文章所配的四张照片。

    RE和TU遂以该三篇文章含有不准确的主张和诽谤性观点为由,要求谷歌公司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这些文章的链接;同时,RE和TU还要求谷歌公司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以缩略图形式展示的照片。

    谷歌公司则以其不清楚这些文章中的不准确之处为由,对RE和TU的要求予以拒绝。

    RE和TU遂向德国科隆地区法院(以下简称科隆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谷歌公司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前述文章和照片的链接。科隆区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了RE和TU的诉讼请求。

    RE和TU对科隆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德国科隆高级地区法院(以下简称科隆高院)提起上诉。科隆高院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RE和TU的上诉。

    RE和TU对科隆高院的判决不服,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因本案涉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解释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盟法院就以下两个问题作出先予裁决:

    一是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数据主体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提交的、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含有不准确信息的相关内容的链接之请求时,该删除是否受制于以下条件,即,如果存在获得相关司法保护的合理可能,则该内容的准确性为,至少已经在该数据主体针对相关内容的提供者所提起的诉讼中获得临时解决?

    二是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数据主体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提交的、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以缩略图形式展示的该数据主体的照片之请求时,在互联网上刊载这些照片的原先场景是否必须予以考虑?

    欧盟法院的判决

    2022年12月8日,欧盟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

    1.关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欧盟法院认为,在回答该问题时,有必要对以下两个因素进行考量:一是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提交删除申请的数据主体,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应提交相关证据,对其提出的相关内容含有不准确信息的主张予以支持;二是搜索引擎运营商是否应对相关事实进行澄清,以便确定系争信息是不准确的。

    关于第一个因素,欧盟法院认为,数据主体应当对相关内容中含有明显不准确的信息予以证明。但是,为了避免给数据主体造成过于沉重、并且将减损其享有的删除权的实际效果之负担,数据主体仅需提交基于特定案件的情况,能够合理要求其寻找的证据。原则上,不能要求数据主体提交针对系争网站的司法裁判(包括临时程序中的司法裁判),对其删除申请予以支持,因为要求数据主体承担此类义务,将给数据主体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关于第二个因素,欧盟法院认为,在数据主体已提交删除申请的情况下,搜索引擎运营商在确定相关内容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在搜索结果列表之中时,应当考量案件涉及的所有权利和权益以及案件的全部情况。但是,搜索引擎运营商在处理该删除请求时,不应被要求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和组织与相关内容提供者的辩论,以获取相关内容准确性的信息。因为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承担协助认定相关内容是否准确的义务,将给其造成超出其合理预期的负担。而且,该义务有可能导致符合社会公众合法且具备利益优势的信息诉求的相关内容被删除,并因此在互联网上难以查找。这样,搜索引擎运营商为了免除调查相关事实,以确定相关内容是否准确的责任,而对相关内容进行准系统性的删除,将会导致相关内容提供者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和互联网用户享有的信息自由权受遏制。

    鉴此,若提交删除请求的数据主体提出了足以证明相关内容中包含的信息是明显不准确的,则搜索引擎运营商应当同意该删除请求。同时,若数据主体提交了针对相关网站的司法裁判,而该裁判系根据相关内容中包含的信息,至少从表面上看是不准确的信息这一认定作出,则搜索引擎运营商亦应同意数据主体的删除请求。

    相反,若根据数据主体提交的证据,相关内容中包含的信息的不准确性并不明显,则在没有相关司法裁判的情况下,不应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对数据主体提交的删除请求予以同意。此外,若搜索引擎运营商对数据主体的删除请求不予同意,则数据主体应有权将相关案件提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以便他们能够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责令搜索引擎运营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另外,若有关系争信息的准确性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业已启动,并且此情况已提请搜索引擎运营商注意,则搜索引擎运营商应在搜索结果中添加存在前述程序的警告,以便为互联网用户提供相关和最新的信息。

    综上,欧盟法院认为,对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是,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权衡数据主体享有的私人生活受尊重的权利、个人数据保护权以及互联网用户享有的信息自由权,从而对该数据主体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提交的、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含有不准确信息的相关内容的链接的请求进行审查时,该删除并不受制于以下条件,即该内容的准确性至少已经在该数据主体针对该内容提供者提起的诉讼中获得临时解决。

    2.关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欧盟法院认为,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2015年6月4日的文章所配的TU和RE的照片,有助于传达该文章提供的信息和表述的观点。但是,这些照片在脱离了该文章并且以缩略图形式在搜索结果中单独呈现的情况下,只具有很小的信息价值。鉴于此,若TU和RE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提交的删除该文章的请求,因相关内容提供者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和互联网用户享有的信息自由权,优先于TU和RE享有的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和个人数据保护权而被拒绝,则这一情况不应对TU和RE删除前述照片的请求的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相反,若TU和RE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提交的删除该文章的请求获得支持,则以缩略图形式展示的该文章中的照片应予删除,理由是:如果这些照片被保留,则删除该文章的实际效果将大打折扣,因为在此情形下,互联网用户将通过该缩略图中包含的指向该文章的链接,继续对该文章进行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