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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中国经营报

法治护航促发展 自动驾驶如何守住安全底线?

日期: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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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7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谢文敏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志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邓志东

    清华大学计算机系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经记者赵毅广州报道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并部署深化拓展“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作为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应用,自动驾驶既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也是我国抢占全球新兴产业竞争制高点的核心赛道。

    当前,全球自动驾驶产业竞速白热化,技术迭代与产业扩张的双重浪潮下,我国自动驾驶正从测试验证迈向商业化应用关键期,但是安全边界模糊、权责界定不清、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日益凸显。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业专家呼吁,加快自动驾驶领域顶层立法,通过政策创新、场景开放与制度重构,在法治框架内守住安全底线,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此,《中国经营报》“财说法”栏目第四期邀请了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志钢,清华大学计算机系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志东,共同剖析自动驾驶责任认定、驾驶安全、伦理规范、算法治理等核心法律问题,推动自动驾驶在安全与发展的平衡中实现突破。

    产业高速发展法治伦理建设待提速

    2026年的全国两会已明确,将道交法的修改作为2026年修法工作的重点。

    《中国经营报》:你如何看待目前国内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进度,具备怎样的全球竞争力?

    邓志东:中国自动驾驶在全球产业竞争中优势明显,在场景创新、产业链、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与成本控制等方面已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技术迭代、商业化与政策支持力度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

    例如,L2+NOA聚焦城区高阶辅助驾驶,经历了最为激烈的商业竞争,从一线城市迅速覆盖到全国,新车渗透率逼近70%,部分L3级车型获得“附条件准入”并开始合法上路试点测试。激光雷达、4D毫米波雷达等上游核心零部件,性价比优势突出,部分产品出口欧美车企。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相继出台地方性法规,萝卜快跑、文远知行等已在22个城市开展Ro-boTaxi服务,并拓展至中东、东南亚等地。

    然而,短板是大算力、大显存高端AI芯片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段距离,参与制定自动驾驶国际标准的程度有限,出海生态亟须完善与加强。

    《中国经营报》: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你在提案中提到,我国智能驾驶技术发展迅速,但配套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谢文敏:根据我们的调研来看,目前智能驾驶领域的“软件”确实有点跟不上“硬件”的发展速度。具体有这么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是缺一部国家层面的“总章程”。现在很多都是地方在试点,法律层级比较低,适用范围也有限。这就导致像数据跨境流动、算法安全这些核心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第二是数据监管“看不清”。比如,车辆数据到底归谁? 谁能看? 目前规定很模糊。现实中,数据基本被车企掌握,一旦发生事故,交管部门或者受害者想拿到关键数据很困难,这就影响了责任认定的客观公正性,个人隐私保护也是个隐患。

    第三是出了事责任“分不清”。传统的交通法规是基于“人”的过错来定责的。但在智能驾驶场景下,人可能只是“乘客”,责任主体变得模糊。到底是驾驶员没接管,还是系统出了问题? 开发者、使用者之间责任怎么划分? 目前法律上还是个空白,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头疼。

    第四是算法决策的“伦理”有真空。现在的算法像个“黑箱”,它怎么决策的,缺乏伦理上的指引和审查。万一遇到紧急情况,算法是优先保护车里的人还是车外的人? 这种把生命放在天平上权衡的情况,可能会引发很大的伦理争议,也会动摇公众对技术的信任。

    《中国经营报》:我国关于自动驾驶领域的法律现状是怎样的? 应确立怎样的立法原则,以平衡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

    张志钢:目前我国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已经进入活跃期,但过渡期特征也很明显。

    现有的法律框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核心,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在法律层面,道路交通法最新修订于2021年,仍然基于传统的自然人驾驶模式,以人控车为基础。这基本可以应对L2级别以下辅助驾驶,尚未明确L3级以上自动驾驶的规则。

    在地方性法规层面,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区已率先出台自动驾驶领域地方性法规。比如,2025年出台的《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这个条例已对L3及以上自动驾驶的适用场景、事故责任划分等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地方性立法为L3级自动驾驶的落地,提供了一定的立法经验。随着试点经验积累,全国范围L3及以上自动驾驶修法也非常必要。2026年的全国两会也已明确,将道交法的修改作为2026年修法工作的重点。

    与此同时,通过部门规章的全国技术标准也在形成。2月份,工信部牵头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修法工作已提上日程,征求意见稿也已发布。这部规章,也是第一部针对L3、L4的全国性安全标准。

    从立法动态看,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具有明显的技术带动性。相对于技术发展,立法是滞后的,但法律又永远在技术前面。立法和技术的关系,打一个比喻,就是“刺猬和兔子”赛跑的故事。作为目的导向的制度设计,我国立法遵循的是“安全优先”的原则。

    具体而言,就是在充分接纳新技术的同时,设立事前准入、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的技术标准与责任分配制度。当前自动驾驶领域的活跃立法,一个直接动因就是L3车获市场准入,需要配套法律法规。因此,未来立法在保障安全的同时,也要为L3级以上自动驾驶的研发、试点、落地预留空间,从而推动产业平稳持续发展。

    立法难点突出安全合规体系须完善

    技术是否先进,主要看安全性,安全性才是黄金标准。

    《中国经营报》:自动驾驶技术同源、场景复杂,作为人工智能的分支,是先制定人工智能统筹性法律(统一立法),还是从末端场景精细化立法(分散立法)?立法的难点是什么?

    张志钢:确实,自动驾驶同源性强,但场景应用也非常复杂。

    若侧重技术同源的一面,统一立法自然是理想选择。统一立法可贯通从研发、生产到应用的整个流程,也能兼顾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但统一立法周期长、成本高,随着技术快速迭代,可能会难以适应新的应用场景。因此,统一立法模式,更适合在技术成熟阶段。

    与此相对,分散立法针对性强,修法周期短、成本低,可以紧跟技术迭代,快速应对新的应用场景。但分散立法也有短板,它容易导致立法碎片化。如果不同法律法规之间产生冲突,难免影响对研发、生产及驾驶主体的有效引导。

    因此,不管是统一立法还是分散立法,没有对错好坏之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立法惯性观察,走的是场景化的分散立法模式。今年即将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为了应对L3级自动驾驶的商业化。

    可以预见,如果市场准入L3级别以上自动驾驶系统,会不可避免地重塑交通领域的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甚至保险责任制度。这就给自动驾驶立法带来了挑战。我想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传统法律协同不足,L3级以上自动驾驶使车辆支配权转移,现有“驾驶人”、注意义务及违规认定需重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需同步调整;二是责任主体多元,新增研发、生产、运营方,事故责任归属复杂,需建立公平可操作的责任体系;三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运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与网络安全,需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是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回避的“电车难题”。在事故不可避免时,平台系统如何在乘客、行人做出风险分配。这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是技术伦理问题。

    《中国经营报》:关于完善智能驾驶法律制度及伦理规则,你有哪些建议?

    谢文敏:针对刚才说的这些问题,我建议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

    一是推动国家立法,总结地方试点经验,适时出台《智能驾驶法》,统一定义分级、准入、数据安全及责任认定,稳定行业预期;二是强化数据监管,明确权属与分级保护,引入第三方数据信托或强制共享机制,兼顾商业机密与事故调查取证;三是厘清责任链条,按车辆状态区分责任,自动驾驶模式下适用产品责任法,由车企或技术方担责,并配套强制保险分摊风险;四是确立算法伦理,建立“安全第一、尊重生命”原则,推行算法备案与伦理审查,公开非涉密准则,确保AI决策符合社会价值底线。

    《中国经营报》:有企业建议推动L2向L4跨越,构建“人类驾驶/机器驾驶”分类规范,也有企业采用L3附条件准入渐进式发展,你认为哪种模式更符合发展规律? 车企应该如何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合规体系?

    邓志东:在技术路径的选择上,其实核心就是如何安全地度过或直接跨越“人机共驾”的过渡阶段。由于人类与机器的感知、理解与决策方式不同,从技术上来讲,目前的端到端VLA框架技术底座与L2积累的海量数据是否需要推倒重来,还是可以直接继承到L4?

    L3级自动驾驶的规模化、商业化落地的关键将主要取决于产品及使用的安全性。也可以验证与打磨诸如责任认定、法规适配、保险理赔、用户安全培训等,同时车企也可验证冗余执行机构的可靠性等,构建逐渐适配的产业生态。

    技术是否先进,主要看安全性,安全性才是黄金标准。从根本上来说,对自动驾驶而言,安全性就是一切。谁能确保安全性,谁就能在商业化落地上“赢者通吃”。

    车企应该从系统设计、算法底座、硬件冗余、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行业标准、生产管理、安全运维等环节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合规体系,整个自动驾驶生态也应该从基础设施、法律法规、保险、用户安全教育、隐私、伦理等全要素各环节进行重建与合力支撑。

    权责认定模糊误导性营销从严整治

    要求企业在所有宣传渠道都清晰地标注出车辆的自动化等级,并且对功能的局限性做出醒目的风险提示。

    《中国经营报》:事故归责是核心痛点,L2—L4级人机过失竞合、算法黑箱导致举证难,当前技术能否做到“事后可追溯”,如何破解权责认定模糊的难题?

    邓志东:在事故责任划分上,L2—L3都属于人机共驾,区别在于L2的法律责任主体是驾驶员,而L3一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车企、自动驾驶解决方案提供商、网约车运营商、人类安全员等都可能是法律责任的主体。

    从技术上来讲,目前AI驱动的自动驾驶普遍采用了一体化的端到端模型,这种技术解决方案或技术底座尽管十分强大,但其“黑箱”性质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不可解释性,AI的理解与决策这些认知能力通常是在Transformer深度神经网络的隐含空间进行的,与人类的方式不对接、不一致、不同步,导致举证困难,目前的技术不能做到“事后可追溯”。

    例如,人骑马,就是人马共行。马会自动去局部观察并适应崎岖的不同地面,骑马的人仅需观察全局、抓住缰绳确定前行的方向和速度。在面临悬崖的时候,一旦瞬间出事,那到底是人还是马的责任? 这就很难区分了。人类无法在瞬间进行完美接管。

    要破解权责认定模糊的难题,需要增加一些技术手段,如强制安装黑匣子增加一些原始数据的记录,并在实践中进行研发完善。当然还有一种方法,就是从L2直接跳到L4阶段。

    《中国经营报》:在自动驾驶事故中,应如何构建生产者、驾驶员、平台的分层刑事归责体系?

    张志钢:上面提到,自动驾驶事故涉及多方主体,不仅包括驾驶员,也包括如研发者、生产者、平台,甚至是保险公司。不管是民事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责任分配都需要与技术直接挂钩,与技术分级挂钩,因而是“基于技术分层的动态责任体系”。

    单就刑事责任而言,现实中普及的是L2级以下自动驾驶辅助系统,适用的是人控车的事故责任体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发布一系列指导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很典型。案件中被告人醉酒后,启动L2级辅助驾驶系统,然后躺在副驾驶位睡着了,车辆在自动模式下行驶,最终被交警查获。法院认定被告人成立危险驾驶罪。这个案件旨在明确,L2级以下辅助系统下,人类驾驶员仍是最终的责任主体。这个案例因为典型,也被写进2026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对于L3有条件自动驾驶体系,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在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责任在于生产者或平台,在系统发出接管信号后,驾驶员有及时接管的任务,驾驶员因接管不及时或怠于接管的仍然需要负责,可能成立交通事故罪、危险驾驶罪。在临界情形,也就是系统发出接管通知后,如何界定驾驶员怠于接管或接管不及时,仍然需要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

    对于L4级以上事故,除驾驶员在极端情况怠于履行上报义务,主要责任在于生产者和平台。对于自动驾驶系统的研发者、生产者,如果事故是产品缺陷导致,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果是平台故意虚假宣传,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总体上,分级责任遵循的支配者负责原则。也就是,能够控制车辆的一方、能够最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一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因此,随着车辆的支配主体从驾驶员到系统,责任主体也会相应发生变换。

    最后需要指出,回溯追责的前提是,车辆运行信息被合法合规地存储。这就倒逼自动驾驶黑匣子制度的立法。这些数据很重要,是诉讼或保险理赔的主要证据来源。

    《中国经营报》:针对车企夸大宣传、模糊功能边界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规范传播、明确风险提示,你认为应如何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遏制“误导性营销”引发的安全隐患?

    谢文敏:这个问题非常现实,确实需要“多管齐下”来遏制这种乱象。

    首先,要划清法律的红线,规范怎么“说”。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文件,明确禁止使用“全自动驾驶”这类容易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必须要求企业在所有宣传渠道,包括广告、官网、销售话术中,都清晰地标注出车辆的自动化等级,并且对功能的局限性做出醒目的风险提示。

    其次,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让企业“不敢骗”。一旦发生与智能驾驶相关的事故,就要启动倒查。如果发现事故跟企业的夸大宣传、没有明确告知功能边界有因果关系,那企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严重的还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再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违规者“揪出来”。通过广告监测、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违规宣传行为进行查处。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惩,并且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让违法的成本高到他们承受不起。

    最后,要推行“知情-同意”的交付流程。可以强制要求企业在车辆交付时,设置一个标准化的功能讲解和风险告知环节。让消费者签署一份《功能与风险知情确认书》,确保他们真正理解了“辅助驾驶”和“自动驾驶”的区别,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这个确认书甚至可以作为一个功能激活的前置条件,留档保存,这样就把责任边界厘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