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要点一览
日期:03-23
1.明确纳入成本明示范围
《规定》将“增信服务费”明确列为综合融资成本的组成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服务费等,均属于“增信服务费”范畴。
这意味着,贷款人在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时,必须逐项列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标准、收取主体(即担保机构本身),并将其折算为年化水平,计入借款人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中。
2.强化贷款人的合作机构管理责任
《规定》第五条要求,贷款人必须在与合作机构(包括担保机构)的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
这间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了更强的外部约束,要求其收费必须透明、合规,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完成成本明示工作。
3.提升业务透明度与规范性
《规定》旨在解决息费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问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被强制要求“阳光化”,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
这有利于规范融资担保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但也对担保机构自身的定价合理性和信息披露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郭婵媛/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