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日前的旧规则
流程管理,是否发生实物交割
2025年11月1日起的新规则
购入黄金的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
发生实物交割时,由税务机关按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用于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2.用于非投资性用途: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为一般纳税人的会员单位可按普通发票金额的6%计算进项税额。
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投资性产品:应缴纳增值税,
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定金质货币除外)。
2.非投资性产品:应缴纳增值税,
但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发布)
数据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信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