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为纲数据为基高质量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日期:07-07
2026年3月20日,第83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农业普查是全面摸清我国“三农”家底、准确把握农业农村发展变化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自1996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积累了大量“三农”基础统计数据。新时代以来,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形态、乡村发展结构、农村经营模式发生深刻变革,2006年出台的原《条例》已难以适配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满足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需求。结合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部署安排,本次《条例》修订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导向,从组织实施、调查内容、技术手段、全过程管理等维度系统优化完善制度设计,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完善普查基础制度,夯实农普工作运行根基
为持续提升农业普查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条例》从组织实施、普查内容、调查方法三个维度优化完善基础制度体系。一是优化组织实施原则。立足农业普查覆盖范围广、参与主体多元的工作实际,新增“各方共同参与”组织实施原则,构建多方联动、协同推进的普查工作格局。二是丰富普查调查内容。对标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新增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相关调查事项,丰富新时代农业普查调查内涵。三是创新现代化普查方法。突出数字化、智能化调查导向,将遥感测量纳入法定普查手段,明确普查工作可充分运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开展调查,全面提升普查工作智能化水平。
健全全过程质量管控,守住普查数据质量生命线
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资料规范管理是普查全流程关键环节。《条例》围绕数据采集、审核、保管、保密全链条完善配套制度:第一,规范事后质量抽查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抽查方案、统筹组织全国事后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第二,压实全流程保密责任。清晰划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法定保密义务,针对普查信息失泄密行为设置对应法律责任,牢牢守住普查对象信息安全底线。第三,规范普查资料归档管理。要求各级普查办公室建立常态化资料保管、管理制度,细化普查资料归档、移交全流程工作规范。
从严压实法律责任,筑牢防范统计造假坚固防线
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标《统计法》,从五大维度完善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刚性约束机制:一是在立法宗旨中增设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法定要求;二是划定领导干部履职红线,明确各级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普查工作,不得要求普查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下级、普查对象填报虚假数据;三是明确普查对象法定义务,要求按时足额报送普查所需资料,严禁提供不实、残缺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普查信息;四是规范普查机构与人员履职行为,规定必须如实搜集、上报普查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五是强化惩戒问责力度,大幅提高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对普查中弄虚作假行为严格依法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
高级记者 刘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