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韩冰)3月19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95.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007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68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872元。